國家認監委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聯合發布《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的公告
2014年第21號
2014年第21號
為促進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規范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活動,不斷提高企業的能源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認證認可對節能減排工作的推動作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關于加強萬家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2012〕378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國家認監委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5月31日
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2014年5月31日
發布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2014年5月31日
目 錄
1.目的和適用范圍
2.認證業務范圍
3.認證依據
4.認證機構的條件和要求
5.認證人員的條件和要求
6.認證程序和要求
7.認證證書的管理
8.獲證組織信息的報告
9.與其他管理體系認證的結合審核
10.受理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轉換申請
11.認證機構認可和認證人員注冊的要求
12.附則
附表: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業務范圍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為規范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工作,保證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制訂本規則。
1.2本規則適用于在我國境內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及認證活動的管理。
1.3能源管理體系認證遵循用能單位自愿原則。
2.認證業務范圍
根據能源管理體系實施組織的能耗設備、設施和系統用能方式特點的共性,將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按能源供給和能源需求兩個方面劃分為15個業務范圍,詳見附件。
3.認證依據
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以國家標準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和國家認監委發布或備案的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能源管理體系 行業認證要求》為認證依據。
4.認證機構的條件和要求
為保證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名單,并加強對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認證機構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活動應符合下列條件:
4.1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體系認證從業資格的;
4.2了解國家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等;
4.3有10名以上經注冊的能源管理體系專職審核員;
4.4申請機構一年內沒有違反認證認可法規的記錄;
4.5管理體系認證能力符合國家標準GB/T27021《合格評定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的要求》,且在提交申請前兩個年度內的認可評審中沒有嚴重不符合;
4.6建立有內部制約、監督和責任機制,實現受理、培訓(包括相關增值服務)、審核和作出認證決定等環節的相互分開;
4.7國家認監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5.認證人員的條件和要求
5.1審核員的資格要求
認證機構從事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審核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5.1.1具備能源技術或管理相關學歷及工作經驗;
5.1.2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能源管理體系審核員專業注冊資格;
5.1.3兩年內沒有違反認證認可相關規定的記錄。
5.2認證人員的專業能力要求
人員注冊機構和認證機構每年應根據能源管理體系標準、審核和行業能源技術發展的實際情況確定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人員持續教育的培訓內容,對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人員開展持續教育培訓,以保證認證人員在能源管理體系領域及相應的認證業務范圍內的能力持續滿足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審核的需要。
6.認證程序和要求
認證機構開展的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活動應符合GB/T2702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的要求》、對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的有關規定以及本規則規定的要求。主要程序應包括:
6.1受理認證申請
認證機構受理組織申請時,應確保組織符合以下條件:
6.1.1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或其組成部分;
6.1.2按照GB/T 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標準及相應的《能源管理體系 行業認證要求》建立了能源管理體系且正常運行至少六個月以上;
6.1.3取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文件(適用時);
6.1.4組織遵守有關主管部門對能源管理方面要求的信息(適用時);
6.1.5組織承諾獲得認證后發生與能源有關的重大事故將及時向認證機構報告。
6.2申請評審
認證機構應建立程序,對組織提交的申請文件和資料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以確保:
6.2.1組織及其能源管理體系的信息充分;
6.2.2組織已了解認證的相關要求;
6.2.3認證機構具有相應的認證能力并有充分的資源實施認證活動。
6.3審核準備
6.3.1審核策劃
認證機構應根據組織的規模,供能、用能過程的復雜性、能源管理體系成熟度及其他因素對認證全過程進行策劃,制定審核方案。
6.3.2組成審核組
審核組應具備實施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審核的能力。審核組中應指定一名有能力的審核員擔任審核組長,并至少有一名相應認證業務范圍的能源管理體系專業審核員,在必要時還應配備相關行業的能源管理技術專家,以保證審核組的整體能力覆蓋組織的能源管理體系范圍所需的專業審核能力要求。
6.3.3審核時間
認證機構應有程序確保根據組織的行業特點、規模、供能和用能過程的復雜性、能源管理體系成熟度及其他因素合理策劃審核時間,并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6.3.4審核初訪
為保證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有效開展,充分了解組織能源管理體系運行的情況,確定組織是否已具備實施認證審核的條件,認證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策劃并安排對企業進行初訪。
6.4初次認證審核的實施
6.4.1審核程序
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審核通常分兩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審核:包括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其中現場審核的主要目的是:
——了解組織的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的情況,并確認是否做好了認證審核階段的準備;
——了解組織能源評審的實施以及能源基準的建立情況;
——確定審核策劃的重點,識別組織對能源績效和能源管理體系績效的評價方式以及能源管理體系確定的主要能源使用,將影響主要能源使用的重要運行參數和其它相關變量控制確定為重要審核點,識別應配備的專業審核資源并與組織就第二階段審核的詳盡安排取得共識。
(2)第二階段審核:在組織的現場全面收集審核證據,以判斷組織的能源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是否符合GB/T 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和《能源管理體系 行業認證要求》的規定,組織的能源績效是否持續改進。
6.4.2初次認證審核的內容
現場審核應覆蓋本規則和認證依據的所有要求。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與能源管理體系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情況;
(2)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與GB/T 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和《能源管理體系 行業認證要求》的符合性、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在第一階段審核中確定的重要審核點的監視、測量和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4)重要審核點的能源指標完成情況、能源消耗控制情況或能源績效改進情況;
(5)能源評審的時間間隔的合理性及能源評審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6)對能源績效參數的確定和調整情況;
(7)能源目標和能源指標的實現情況、能源績效改進情況,包括可比綜合能耗指標及變化的情況;
(8)能源績效出現重大偏差時,是否進行了原因分析并采取了相應的改進措施,改進效果的驗證;
(9)能源管理體系的自我改進及完善機制的持續性和有效性。
6.4.3審核方式
現場審核應通過現場觀察、詢問及內外部相關資料的查閱、能效數據的收集、核算等方式實施。
6.5認證決定
6.5.1審核報告
審核組應對審核活動形成書面報告,審核報告應對組織能源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面描述和評價,至少應詳細描述6.4.2條明確的重點關注內容。其中,對能源目標、能源指標、能源績效情況應有量化表述,對測量和驗證方法進行簡要描述,并對組織的能源管理體系在促進能源績效持續改進方面的作用做出評價。
6.5.2認證決定的條件
在組織的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及運行符合GB/T23331標準要求的前提下,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組織的能源管理及績效符合國家及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包括達到國家和地方政府發布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要求(適用時);
(2)組織的能源管理及績效滿足《能源管理體系 行業認證要求》中規定的相關條件;
(3)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的運行,組織的能源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4)認證審核期間沒有受到相關執法監管部門的處罰。
6.5.3如果組織的能源管理體系不符合上述6.5.2的要求,不得予以通過認證。
6.6監督審核
認證機構應對獲證組織制定針對性的監督審核方案,加強監督,保證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6.6.1監督審核頻次
(1)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組織的供能、用能復雜性、能源管理體系成熟度及穩定性等確定監督審核頻次,但兩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應大于12個月。
(2)在獲證組織能源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影響能源績效的重大事故時,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增加監督審核頻次,以保證監督審核的有效性。
6.6.2監督審核的程序
監督審核的現場審核程序與初次認證現場審核程序基本相同。
6.6.3監督審核的內容
監督審核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獲證組織能源管理體系的運行和變化情況;
(2)獲證組織的能源績效及變化情況;
(3)能源法律法規和行業要求變化情況及組織合規性評價
的情況;
(4)能源管理的目標、指標的實現情況和調整情況;
(5)上次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采取的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
及有效性。
6.7再認證
6.7.1再認證的程序
再認證的現場審核程序與初次認證現場審核程序基本相同。
6.7.2再認證的內容
再認證審核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結合內部和外部變化情況判斷整個能源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以及認證范圍的持續適宜性;
(2)本認證周期內獲證能源管理體系的運行是否促進了組織方針和目標的實現;
(3)獲證組織本認證周期的能源管理績效,獲證組織能耗及核算邊界的變化情況等。
7.認證證書的管理
7.1認證證書的內容
認證證書應至少涵蓋以下基本信息:
7.1.1證書編號;
7.1.2獲證組織名稱、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
7.1.3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覆蓋的范圍(主要的能源生產、供應和使用場所);
7.1.4認證依據及版本號;
7.1.5頒證日期、證書有效期;
7.1.6發證機構名稱、地址;
7.1.7獲證組織能源管理體系邊界和能源績效的表述;
7.1.8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的監督情況;
7.1.9其它相關信息。
7.2認證證書的管理
7.2.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三年。
7.2.2證書查詢方式:認證機構除應當公布認證證書在本機構網站查詢的方式外,還應當在證書上注明:“本證書信息可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示的網站(www.cnca.gov.cn)上查詢”,以便于社會監督。
7.2.3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組織認證證書的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管理。當組織出現影響能源管理體系正常有效運行的情況且經現場驗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糾正的,認證機構應視情況對認證證書做出暫停或撤銷的決定。
8.獲證組織的信息報告
8.1為及時了解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的進展情況,國家認監委對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工作實行認證信息月報制度。各認證機構在認證證書頒發后30日內,通過國家認監委指定的信息系統將認證信息及時報送國家認監委。
國家認監委在其網站(www.cnca.gov.cn)開設專欄向社會公開各認證機構上報的認證證書等信息。
8.2在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獲證組織發生與能源管理體系有關的重大變化時,認證機構應及時做出暫停或撤銷證書的措施并及時報告國家認監委,具體包括:
8.2.1組織發生了與能源有關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組織的能源管理體系建立及運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8.2.2組織的能源績效未達到國家和地方政府發布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要求或考核為“未完成”等級的;
8.2.3獲證組織在證書有效期間受到相關執法監管部門處罰的;
8.2.4組織存在其它嚴重影響能源管理體系運行的嚴重不符合,不能在認證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的。
9.與其他管理體系認證的結合審核
9.1在與其他管理體系實施結合審核時,管理體系的通用或共性要求應滿足本規則規定。能源管理體系的特殊要求及重要審核點描述清晰、充分、易于識別,確保滿足相關要求并在審核報告中進行清晰的說明。
9.2結合審核的審核時間,不得少于每一單獨體系認證所需審核時間之和的80%。
10.受理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轉換申請
認證機構應審慎受理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轉換申請,對違反國家能源管理法律法規受到節能執法監管部門查處的組織,除非徹底整改,否則原則上不予受理。
11.認證機構認可和認證人員注冊的要求
11.1認可機構應根據GB/T27021《合格評定 管理體系審核認證機構的要求》,結合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機構的認可制度,為認證機構提供認可并加強后續的監督。
11.2人員注冊機構應根據GB/T27024《合格評定人員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結合能源管理體系審核的特點和專業要求,建立并實施能源管理體系審核員的專業注冊工作。
12.附則
12.1認證機構可采取必要措施幫助組織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宣貫培訓,促使組織的全體員工理解和執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及認證規范。
12.2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節能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和咨詢、認證機構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認證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收費標準,對在認證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違規情況,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直至撤銷認證機構資格。
12.3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業務范圍
序號 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業務范圍
1 能源供給
1.1 煤炭
1.2 油、氣
1.3 電力
1.4 熱力
1.5 其他(地熱、分布式能源、余熱等)
2 能源需求
2.1 鋼鐵
2.2 有色金屬
2.3 化工
2.4 建筑材料
2.5 紡織
2.6 造紙
2.7 機械制造
2.8 交通運輸
2.9 公共機構及服務
2.10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