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2日,印度商工部對從中國進口的太陽能電池作出終裁:(1)原產國和出口國均為中國的情況:生產商為加拿大太陽能制造(常熟)有限公司、出口商為加拿大太陽能(香港)國際有限公司;0.64美元/瓦,生產商和出口商均為非抽樣生產商/出口商:0.64美元/瓦,生產商和出口商均為除上述中國公司外的其他公司:0.81美元/瓦。(2)原產國為中國、出口國為除馬來西亞、中國、中國臺灣和美國外的任何國家(地區),或者原產國為除馬來西亞、中國、中國臺灣和美國外的任何國家(地區)、出口國為中國的情況:生產商和出口商均為任何企業:0.81美元/瓦。
2012年11月23日,應申訴企業太陽能電池制造商協會的申請,印度對該案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包括2008年4月~2009年3月、2009年4月~2010年3月、2010年4月~2011年3月。
2012年11月23日,應申訴企業太陽能電池制造商協會的申請,印度對該案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損害調查期包括2008年4月~2009年3月、2009年4月~2010年3月、2010年4月~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