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國家鼓勵各類業戶,包括醫院、學校、黨政機關、居民社區等,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的原則對光伏發電進行綜合利用。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可將自用剩余后的電力產品銷售給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銷售分布式發電余電產品的發電戶以居民業戶、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如果發電戶逐一到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不僅增加了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的復雜程度,也不利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推廣,為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便于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購買電力產品時與發電戶之間結算,出臺該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因此本公告明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稅款。
發電戶應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國家鼓勵各類業戶,包括醫院、學校、黨政機關、居民社區等,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按照“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調節”的原則對光伏發電進行綜合利用。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可將自用剩余后的電力產品銷售給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銷售分布式發電余電產品的發電戶以居民業戶、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如果發電戶逐一到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不僅增加了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的復雜程度,也不利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推廣,為配合國家能源發展戰略,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便于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購買電力產品時與發電戶之間結算,出臺該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因此本公告明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按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稅款。
發電戶應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企業性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