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那端,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長王駿的手機再也無法接通。
5月23日晚,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以涉嫌受賄犯罪,對王駿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至此,王駿已經是國家能源局今年以來第四位被帶走調查的官員。
如果要寫一部中國電力體制改革史,王駿將是一個繞不過去的人物。當王駿被調查的消息一經傳出,能源業界也是唏噓不已。這位畢業于清華大學78級水利專業的“老憤青”,性格直率,素來以“敢言”、“有膽識”聞名圈內。
作為學者型官員,王駿曾經寫過兩篇長文《令人沮喪的電力改革》與《什么是水火同價》。同樣是針砭時弊,呼吁進一步推動中國電力體制改革的文章,放在十年的不同階段,其結果卻截然不同。
出身于經濟學世家的王駿,理論水平高,對電力行業的研究頗有見地,撰文時常融入經濟學視角,正因如此,其學者型官員的形象深入人心。而王駿更為人熟知的另一個身份,則是“中國電力體制改革方案起草者”。
作為當前體制的一位抨擊者,王駿可謂生存在體制罅隙之中的一個“異類”。2000年,時任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下稱國家計委)基礎產業司電力處處長的王駿在《經濟學消息報》發表了題為《令人沮喪的電力改革》的署名文章。這篇文章引起了國家領導的重視,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镕基決定由國家計委牽頭,啟動電力體制改革。
時隔十年,已轉任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長的王駿于2010年再在《中國能源報》發表《什么是水火同價》的萬字長文,力倡中國繼續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然而,該文引發的不是改革,是其他部門對王駿將內部矛盾公開化的抨擊。
王駿所經歷并推動的改革,發生在世界上一個人口最多的國家,他曾經的諫言與這個國家經濟發展進程中重要的十年聯系在一起。如今,他的命運和他的諫言一樣,受到更大的歷史邏輯的左右,如同未來中國的經濟發展,無法預測也不可理解。
以下附上上述兩篇文章原文:
令人沮喪的電力改革
文/國家計委基礎產業司 王駿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電力工業發展很快,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到20世紀末,年發電量達到并超過了20年前預定的1.2萬億千瓦時的“翻兩番”目標,裝機容量更是遠遠超出2.4億千瓦的預計,達到3億千瓦以上。水電資源的開發程度從1980年的5.4%,達到目前的18.5%;火力發電技術已形成單機30萬千瓦、60萬千瓦的大型高效機組的大規模運行和建設局面;500千伏和330千伏、220千伏高壓輸電網絡覆蓋面迅速發展??傮w上,電力供應已經擺脫了持續幾十年的嚴重短缺狀況,基本滿足了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在這樣的成就面前,電力工業如何分析和看待目前存在的問題與挑戰,下一步如何走,已經成為當前各方關注的重大話題。
●電力工業的結構調整舉步維艱
“九五”期間,隨電力供需矛盾的緩解,解決電力短缺而形成的一系列政策和管理辦法,日益顯出難以適應買方市場的新形勢,有許多過去的好辦法現在已經反過來成為電力工業發展的桎梏。為此,國家計委提出了在“九五”后期和“十五”期間電力工業結構調整的一系列方針和內容,包括加強電網(高壓輸電網、農村電網、城市配電網)建設與改造;加快水電開發,增加清潔能源比重;提高火力發電技術和裝備水平;“西電東送”,優化資源配置;關停老機組;以多種措施和“綜合治理”緩解電網峰谷差過大的矛盾;重視環境保護,實施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戰略;改革管理體制,讓電力工業走入市場等等。這些方針得到了包括電力用戶和電力企業在內的各方面認同,已經成為當前電力工業發展方向和思路討論中的“老三篇”,業內人士言必稱“結構調整”、“廠網分開”和“競價上網”。但是,兩年來的實踐也已經證明,電力工業的結構調整和體制改革步履艱難,電力消費者至今叫苦不迭,而國家電力公司以外的獨立電力企業更是怨聲載道。那么問題何在呢?
●“省為實體”的發展方針,導致各省以鄰為壑,關閉電力市場
“省為實體”的發展方針,在80年代鼓勵多家辦電,解決全國范圍內嚴重缺電起到過重大作用。但在電力供需平衡后,“省為實體”已不能適應新的環境,成為阻礙市場競爭和跨省資源優化配置的主要原因。各省自己的電廠生產與建設,意味著稅收、就業的增加,也是各級政府政績的表現,因此,關閉電力市場成為必然。甚至出現了外省低價電也不要的現象,各省拒絕開放電力市場的原因不便直言,都以峰谷差過大、電價還不夠低廉和電力輸送上有技術方面的限制等各種理由為借口。
東北電網原為國務院批準的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也是國內各電網中最具有資源跨省優化配置條件的區域。但不知何故拆成三個電網,導致跨省電力流動的停止,內蒙東部和黑龍江的煤礦坑口火電廠難以送電到遼寧負荷中心,東三省的電力發展變成了各省自己的院內規劃,更奇怪的是,將東北電網一分為三,其目的反而被解釋為是為了加強各省之間電力資源優化配置。
內蒙西部向京津唐電網的輸電容量目前停留在93.8萬千瓦水平上,遠未達到過去規劃并承諾的150萬千瓦。至于送電容量上不去的原因,華北電網提出是線路穩定極限所限??墒俏迥暌郧叭彪姇r的“西電東送”規劃中,華北電網聲稱所有的技術問題在150萬千瓦送電方案中都已經解決了。
在華南地區,廣東電網電力充裕時,貴州、廣西和云南的水電便被以調節性能不好為由拒之門外;二灘水電站的電力,按行政文件規定的容量和價格,在四川和重慶電力盈余、電廠大多發電不足的情況下,自然無法兌現。
以上現象統統說明了一個問題,即我們至今沒有形成買方市場條件下電力交易的法律,沒有建立以價格競爭機制來配置資源的規則。
●發電裝備技術水平在結構上繼續惡化
我國發電裝備雖已進入了30萬千瓦、60萬千瓦大型機組時代,但由于眾多原因,近年來發電裝備的技術水平在結構上不但沒有好轉,反而趨于惡化,主要表現在:
老舊機組關停規劃難以落實。我國現有超期服役的老舊火電廠2000萬千瓦以上,擁有老舊機組的電廠最大的特點是職工多,一般10萬千瓦的火電廠,人員多在1000人以上,另還養有幾百名退休職工。一旦電廠關停,人員沒有出路。這些電廠污染嚴重,煤耗高,但發電利用率還是最高的。
新的小火電廠猶如雨后春筍,“九五”以來,每年新投產違規建設的小火電廠容量迅速增加,計劃外小火電每年投產達500萬千瓦以上,進一步使環境污染狀況惡化,加劇了能源浪費,什么原因促使地方和企業違規建設的小火電廠大量增加呢?
(1)地方政府以建小電廠為經濟增長點,例如河南某縣一小電廠投產,這個貧困縣一舉脫貧。在這種情況下,省級計劃部門大量自行審批項目、審批電價。違規電廠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省電力公司往往在小電廠上參股或迫于省領導的壓力,為小電廠大開綠燈。2×12.5萬千瓦的江蘇某電廠,即為省電力公司以自己在香港的窗口公司的名義投資,違規建設的火電廠;
(2)國家對小火電的污染物排放尚無具有可操作性的環保限制法規;
(3)銀行資金急于尋求出路,認為小電廠的資產相對較好;
(4)機電制造企業開工不足,往往以延期付款或設備入股方式支持小電廠建設;
(5)近幾年國家為了避免重復建設,對大電廠的審批嚴格控制,這無疑給小電廠的發展以廣闊的空間和極好的機會。例如1999年國家計劃安裝國產設備的大電廠開工規模居然為零,有限的發展空間幾乎全部讓給了小機組。目前機電制造企業的生產,國家計劃安排很少,主要是靠違規建設的小電廠訂貨。
●環保法規嚴重滯后
我國至今沒有形成對火電廠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方式,各種煤耗的電廠在一起爭搶發電,低的300克/千瓦時,高的可達900克/千瓦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權力和關系在爭搶發電中最具優勢。有的火電廠為了增加盈利,夜間不開啟電除塵設備,對空排放;已安裝脫硫裝置的電廠,增加了成本和運行費用,但由于沒有優惠政策,導致脫硫裝置利用率極低,經常是為演示或應付檢查才開動一下。環保部門的注意力僅放在對電廠超標罰款上,而罰款的10%留為環保局自己用,其余僅返還電廠的上級企業,用途均不得而知,嚴重打擊了電廠企業自身改善環保的積極性。這種情況必將導致東部小火電依舊迅速發展,而西部清潔電力無法在東部公平競爭。
以上原因林林總總,都說明在行政手段已經失靈,而市場經濟規則和環保約束條件尚未健全之際,小火電的無序發展是難以控制的。
●過時的電價審批機制
持續至今的傳統的電價審批辦法,以項目的成本、利潤反推電價,不但完全脫離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一點也不考慮消費者的意愿,而且對電廠、電網巨大的隱性超額利潤無能為力。這種方式在實際執行中逐漸名存實亡。能夠證明這一點的現象很多:用電企業難以承受過高的電價,全國欠繳電費數額已達206億元;違規電廠、小火電廠、企業自備電廠均不采用國家定價規定,而在省里、縣里自行制定較低的價格;不少獨立發電企業紛紛提出降低上網電價的要求,突破了國家的規定;在有些省間交界地帶,市場規律逐漸掙脫了省電力公司的束縛,縣跨省購買低價電的現象發展很快,也遠遠脫離了國家規定價格。例如,貴州電網向四川、重慶、廣西各省區的鄰近縣供電已有相當規模,而這些電力竟然比國家規定的價格低0.1-0.2元/千瓦時。
●電力企業隱性超額利潤巨大,對國民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從表面上看國家電力公司僅有微薄盈利,但實際上巨大的隱性超額利潤早已使這個行業成為最受人羨慕的行業。水電廠在大壩下掏洞裝小機組發電,為自己賺錢成為普遍之舉;退役老機組轉到“三產”發電,利用率會大幅提高;而超額利潤最大的當屬供電公司,市、縣供電公司花幾億元建療養院和別墅并不稀罕;各級電力公司“三產”發達,電力公司房地產、餐飲業蓬勃發展,甚至養起專業足球隊。“三產”的重頭戲之一是賺取發電用煤價差?,F在煤價連年下降,“三產”組織采購低價煤供電廠發電,但電廠上網電價仍執行國家定價,每噸價差數十元,一千萬噸電煤數億元。結果是煤價降低的利潤不能體現到消費者的電價上,壟斷造成了超額利潤,而國家看到和聽到的卻是電力企業的“保本微利”。
●國家沒有把電力管理體制改革作為大事來抓
各方面對電力體制改革的理解僅停留在“廠網分開、競價上網”的口號上,沒有明確電力體制改革的目標是要實現電力消費者有選擇權,沒有以立法的方式確定改革的方法、步驟和時間表。外界對電力體制改革的意見,均批回電力部門自己去處理,使獨立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大失所望。對于目前的改革,大家形容為:裁判員同時又是運動員,改革無法深入。大家都已發現,正在幾個省試點的“廠網分開,競價上網”的利潤,卻因銷售電價不能變,而增加了電力公司的收入,其結果與改革目標南轅北轍。
最近國家電力公司宣布了進入世界“500強”的目標,很多人提出,按國家電力公司8000多億元資產和86億元盈利,在國際上應是破產企業,和“500強”有什么聯系?這個做法進一步加強了國家電力公司的發電廠、輸電網、配電網整體資產密不可分的地位,使政府推行的電力體制改革與打破行業壟斷的努力徹底宣告無望。
●呼吁和建議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動力命脈,傳統的一體化壟斷經營的電力工業已不能適應經濟市場化的進程。例如西部大開發戰略中的“西電東送”即受到各地關閉電力市場和電價問題的困擾。當前國際上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的浪潮席卷世界。降低電價,保護環境,提高效率,進入良性循環,實現可持續發展,對于我國的電力工業來說,并不是充滿風險的新路。
英國政府在1990年至1998年間成功地進行了電力體制競爭化改革。改革使銷售電價降低了28%,并通過向公眾出售電廠和電網資產獲得700億英鎊的財政收入,這一方式已成為各國樣板。英國發電裝機容量共4000多萬千瓦,僅是我國的七分之一,但政府為電力改革成立了向首相直接負責的專門機構——國家電力規則辦公室,辦公室定員52人,高強度工作十年,才完成改革任務。
國務院應將電力體制改革列為重要工作議程,專人負責,吸取國外改革成功經驗,組織專門班子,配合立法,盡快形成改革的詳細方案和時間表。
電力工業市場化改革的成功將成為國民經濟轉軌的必要條件,其主要思路應為:
(一)在電力供大于求的電網內,實施真正意義上的“廠網分開”。除少數在技術上影響電網安全的特殊電廠(如抽水蓄能電廠、核電站、三峽水電站)外,發電廠均要成為獨立電廠,其發電行為必須要經過競爭性招標才能實現。國有資產可交由獨立電廠董事會中的國有資產代表管理;并逐步向公眾出售股份。按比銀行存款高幾個百分點的利潤率,即可以吸引公眾。出售1億千瓦容量,國家即可輕易得到數千億元的財政收入,既可降低上網電價,又能增加老百姓的收入。
(二)高壓輸電網(500千伏、330千伏和部分220千伏電壓等級)由國家電力公司獨家經營,政府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將電網經營潤率按年末資產總額控制在10%以內。
(三)對市、縣供電企業實施商業化改組,在改革后期,也可將配電網的資產向公眾出售。在供電公司之間需要建立市場準入法規,電力消費者可以通過同一電網系統在價格和服務上選擇供電商。另一方面,一個供電公司必須對其他供電公司開放市場,自己僅能收取電力過網成本費,這樣才能大幅度降低電價,發電環節競爭出的效益,才會落到消費者身上。
(四)國家嚴格控制環保對發電行為的約束條件,使競爭公平合理。
(五)大區域電力市場形成后,在各區域市場之間建立電力準入法規,價格較低的電力優先。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西電東送”,資源優化配置。
(六)電力項目和電價的審批制度必須隨之改革。對電力建設項目,國家僅負責環保、土地法規的監督;對于價格,必須盡快形成新的機制,發電價格由電廠競價形成,售電價格由用電戶在諸多供電商的報價中選擇形成,國家僅負責監督電力過網費水平。
在世界范圍內,電力工業競爭化改革的實踐都證明,對這個關系到國計民生、千家萬戶的行業進行打破壟斷的改革,于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大事,對電力工業本身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大事。這個改革必須從上到下,必須由政府發動推動,必須立法當先,必須有專門的領導和監督機構,必須有詳盡的方案和時間表,必須讓更多的人了解,改革的最終目的是使電力用戶取得選擇商品的權力,是讓電力消費者真正成為上帝。
(原載于2000年5月5日《經濟學消息報》)
什么是“水火同價”
文/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司長 王駿
近幾年電力業界各方面大力呼吁,建議盡快實行“水火同價”。這個說法實際上是建議遵從經濟規律,要求推行電力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的代名詞。這事兒說的是改革,而并不是說請高抬貴手,把水電價格審批得跟火電價格一樣高。
大家都知道,發電領域一直沒有執行1996年頒布的《電力法》規定的“同網同質同價”這個最基本的電價原則。發電環節本來是典型的競爭性領域,但我國企業的發電價格至今都要由審批決定。審批的主要內容是成本和利潤,而各發電企業的成本、利潤各異,并且都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審批出的價格自然各不相同,成本高的批給高電價,成本低的批給低電價。任何發電企業成本和利潤的增加都需要申報審批,然后以“宏觀調控”的名義在全社會提漲銷售電價,稱之“順價”或“疏導電價矛盾”,最后都“順”到電力消費者身上去消化。供電緊缺時急需“順價”,供電寬松時又是“疏導電價矛盾”的大好時機,所以不論電力消費形勢高漲或低迷,電價的走勢從來都是單邊上揚,違反了市場規律。盡管如此,還總是拖著電力企業的電價欠帳、總需要尋找再次實施電價“宏觀調控”的合適時機、一次又一次“順價”。這是許多地區占全部用電量85%左右的工業和商業用電實際支付的可比價格水平已高于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原因。因此,在水電站的上網電價被人為定得很低的情況下,如果是以行政審 批確定的燃煤火電廠上網價格不變為前提,只要談“水火同價”,就是指采用行政措施單獨提高水電上網電價,也就意味著在水電比重較大的地方需要大幅度提高全社會銷售電價。水電多的地區一般都欠發達,這樣的做法對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的打擊會是毀滅性的。其實用不著再煞有介事地搞調研,因為它顯然不可行。難怪廣西自治區政府顧不得日益激化的水電移民遺留問題矛盾,正式行文表示堅決反對“水火同價”。
如果這樣解釋“水火同價”,是在把一個明顯荒謬的說法加在論題頭上,令其不攻自破;這樣對待“水火同價”,是將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這項重大改革轉化成一件按計算器算帳的“大幅度順價”工作,來證明改革不可行;這樣宣傳“水火同價”,是在與“電價改革就會導致銷售電價上漲”的危言遙相呼應。無獨有偶,“改革就會漲價”這個缺乏科學道理的論斷,與十年前的“廠網分開就沒有人投資建電廠了,全國都會嚴重缺電”的著名警句同出一轍。說穿了,是在用大幅度提漲銷售電價的不可行前景,對整個電力行業市場化改革“將軍”。
“水火同價”的實質,是指各種不同的發電方式所生產的電力,都是同樣的商品,給使用者帶來的效用是相同的,從作為“上帝”的消費者那里能夠討到的價格必然就是相同的,不可能不一樣。因為用戶是在消費“電力”這種商品,而不是在消費煤炭、天然氣、水、核材料等其它種類商品,這是經濟科學的規律。至于成本高低,對于從事競爭性業務的企業來說,完全是自己產品競爭力的問題,用不著行政部門去管?!峨娏Ψā分械?ldquo;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已經樸素地表達了這個道理。國務院2003年批準的《電價改革方案》,基本思路也是首先對電網企業實行單獨定價,然后放開對發電價格和用電價格的政府管制,讓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進行電力交易,通過討價還價形成市場價格。這樣,電力作為同一種商品,在市場里的價格自然就會是相同的。這才叫做“水火同價”。當然,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在一定發展階段還需要政府在市場價格的基礎上給予政策扶持。至于有些電廠因技術特點所限,在發電時間和出力大小方面的“不由自主”,不應屬于電能質量問題,能夠上網運行的電力,物理參數都是相同的。國際上成熟的電力市場并不存在“垃圾電”這類歧視性概念,因為只要實行“分時計價”就可以看出,在同一計價時段內,是所有發電機組共同提供的電力電量滿足了電力供應,因而該時段內每度電的貢獻是相同的,缺一不可。在某一時段,不能說是最后加入的那臺發電機組才滿足了最高電力負荷需求,就像不能說“吃了第三個饅頭感覺飽了,就后悔買前兩個饅頭”。所以,“同時同價”比“同質同價”表達更為清晰,因為它更直接地反映出電這種商品在時間過程中稀缺程度的變化。在用電環節,如果用電電壓等級和輸電距離不同,按照政府對電網企業的定價規則,用戶所繳的輸電或配電過網費不同,用電支出水平自然有所差別,所以才有了政府對偏遠貧困地區用電戶的普遍服務政策。
上述論點的基礎是將電力作為普通商品看待,盡管它具有“產供用”三個環節在同一瞬時發生的特點,但并不改變某種商品對于消費者的效用相同,其市場價格就會相同的科學規律。正是基于這個規律,英、澳、美、歐盟等早已建立了發達的電力市場,有些已經發展到取消電網企業作為單一購買方的“競價上網”辦法,代之以全部電量都由發電商與用電戶或配電商簽訂各類購電合同、自行商定電價的高級階段。經營輸電網絡的企業不再被允許“買賣電力”,而只能做“傳輸電力”業務,終于使電力成為一種高度市場化的普通商品,顯著地提高了電力系統整體效率和經濟性。
我國電力行業為什么要改革?因為黨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明確提出:要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更早些,江澤民總書記多次指示:“現行電力體制必須進行改革”,要建立市場競爭機制,改變“既打籃球,又吹哨子”的壟斷體制。因此,電力行業責無旁貸,本當奮勇爭先。
我國電力工業市場化改革于2000年前后起步,在當時并不算太晚。然而,廠網分開后,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任務——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的改革卻止步不前。當今世界上已經沒有幾個國家還像我們一樣,在發電和用電環節這樣典型的市場競爭領域,仍然由行政審批來規定全部發電電價和用電電價,將市場上時刻變化著的電力供求關系牢牢罩在審批制度之內,而對于最該盡快實行政府單獨定價單獨監管的電網環節,在十年后的今天,卻依然處于“全部電力的唯一購買方和銷售方”的壟斷地位,保留著所有收入都來自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和終端用戶電費之間價差“最粗放型價格管理”的落后模式,將我們與世界先進電力管理體制的距離越拉越遠。我國的電價改革“千 呼萬喚不出來”,電力是商品的概念甚至都開始“被模糊”。改革不進則退,不少水電站被規定,江河里的水,流過不同的水輪機所發出的電量要執行不同的上網電價。
現在業界聽到最多的是:“只要把水電電價提高一兩分錢,就能解決許多移民困難”。這種天真型建議的出發點無疑是希望加快水電發展,但事實表明,它的客觀效果卻是夯實計劃體制基礎,在市場競爭領域內繼續對商品價格實行行政管理、依賴官員裁量、按照成本定價的模式。
如果審批確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分類標桿電價”,比起過去多年的“一廠一機一價”,似乎是個進步。但問題的關鍵是,“標桿”仍舊是行政性手段,是單獨以企業成本為基礎的人為安排,是一種不考慮用電戶需求情況的單向規定。所以,“標桿”無法反映市場上時刻變化的電力供需關系,也就不能滿足電價改革的基本原則。事實上,只要考慮成本因素,標桿電價就要設為多種,像水電、火電、核電,發電成本都各不相同;水電還準備按照各個水庫不同的調節性能,分為日調節、周調節、月調節、季調節、年調節、多年調節;火電要分為脫硫、不脫硫、燃用高硫煤、燃用低硫煤、水冷、空冷、供熱、凝汽、常規鍋爐、循環流化床鍋爐;核電要分新的、老的、進口的、國產的、輕水冷卻的、重水冷卻的;這么多種標桿電價,還規定了在每個省又都各不相同,標桿總數還需要再乘以30……這與過去的一廠一價有多大區別呢? 可見,標桿電價最多是個過渡性措施,是因電價改革滯后“不得已而為之”。還是要加快電價市場化改革進程,盡快轉為由市場供需關系形成電價。條件不夠,就要想方 設法創造條件,有什么問題就抓緊解決什么問題,出現困難就努力去克服困難。若將過渡性措施作為常態管理和運行方式,或者用人為制定的、以成本審批為特征的“標桿電價”改頭換面代替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沾“不愿改革”之嫌,實不可取。
換一個角度看,發電環節成本定價模式,既浪費能源又污染環境,對國家的節能減排戰略有著重大負面影響。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現在對新投產的水電項目實行每千瓦時上網電價低于當地火電廠0.1-0.2元的低價政策,在理論上和實際中都存在很大問題。
首先,它是一種歧視政策。水電站給電力消費者提供了效用相同的電力商品,卻“被低價”。管理者按照發電方式來定電價,火電就給高價,水電就給低價,而且新建成電廠不論低價和高價上網,均與銷售電價水平無關,因為現在終端電價主要通過“煤電聯動”與電煤價格掛鉤。然而,新增加的水電發電量執行了低電價,卻并沒有見到全社會銷售電價有所降低。這樣做,使得新投產項目的“家庭出身”成為定價的依據,有點像文革期間按照地主或貧下中農的出身來決定人的命運。實際上,水電在我國電力結構中起替代火電、減少燃煤和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按照現行辦法,既然新的火電廠投產后可以批給高電價而不用提漲銷售電價,那么水電替代火電當然也應當得到相同的價格。
其次,以行政行為,人為壓低水電站的上網電價,直接導致水電項目業主從緊控制水庫移民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而由此帶來的水庫移民不穩定和生態環境破壞問題,自然成為政策性問題,是“國家價格政策不到位”造成的,責任在中央政府身上,不在投資方和地方政府身上。項目業主沒有主動性,一旦出現水庫移民穩定和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就都坐等中央政府提高相關水電站的上網電價,漲多少價干多少事,如果還不夠,就等下次再提價,像“擠牙膏”一樣慢慢來。這種機制使水電移民遺留問題越積越多,矛盾反復發作,影響到社會穩定大局。所以說,人為的水電低電價政策是我國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和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長期陷于困境的直接原因。
再者,主管方面曾經寧愿考慮就事論事的辦法,不改革電價形成機制,而在某次提高全國銷售電價的方案中拿出數十億元資金,專門用于解決“鬧事兒的水電站水庫移民遺留問題”,按項目分下去。給錢當然是福音,且不說資金在數量上是不是杯水車薪,但會不會對“還沒有鬧事兒的水庫移民”產生影響,是需要慎重對待的。若引發連鎖反應,造成新的矛盾,花錢引起不穩定,那就不是玩笑了。
還有一個經常聽到的、來自價格主管方面的反對實行電價市場機制的理由是:水電的經濟效益很好,而水電資源都屬于國家,所以只能定低價。否則,投資方獲取了水電資源的開發權就賺取了暴利,是不公平的。
這是個站不住腳的偽命題。我們可以從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1. 這個論點是計劃經濟體制鑄就的。因為計劃體制下所有產品都要按照所謂的成本定價,企業盈利水平被事先規定,各種資源之間和商品之間都有著官員認定的“合理比價關系”,都要由“看得見的手”來安排,都與市場因素無關,都與消費者行為無關。這種聽起來精確無比的行政手段配置資源方式和價格審批管理辦法,經過幾十年的社會實踐,讓國家和人民付出了極其巨大的代價,事實證明:計劃經濟沒有出路!如一位大經濟學家所說,搞計劃經濟的國家無一成功,最后都改弦更張,回歸到市場經濟。“國家計劃委員會”已經更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我們是誠心誠意地希望世界各國承認我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
2. 從事競爭性業務的企業憑借某種技術優勢和環保優勢所帶來的經濟優勢,在市場里獲取更多的利潤,是國家大力鼓勵的。且不說有大量水電項目因“被低價”,在水庫移民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欠帳而形成社會穩定問題,即使有些移民負擔較輕的水電項目經濟效益很好,或者過去國家撥款建設的老水電站現在有較高利潤,企業可以將其作為滾動發展水電和其它清潔能源、擴大投資規模、改善融資條件的籌碼,國家也可以通過稅收政策加以調節,不宜使用直接干預市場價格的做法,延續成本定價機制,讓“市場配置資源、供需決定價格”淪為空談。
3. 現行水電審批定價的靈活性也能說明成本定價機制的不合理。主管方面一直主張要按照各個水電站不同的水庫調節性能定價,調節性能好的批給高電價,調節性能差的批給低電價。眾所周知,日調節性能的水電站是所有水電站中調節性能最差的,本應批給最低價。然而,為了滿足某省兩個純徑流式的日調節水電站每千瓦時0.57元和0.65元的超高上網電價要求,主管方面不但專門擬文強調這兩個調節性能最差的小型水電站對整個省電網調峰的重要作用,要求省里為這兩個小型水電項目單獨制訂、實行發電峰谷電價,而且明確承諾將因此而增加的電網購電成本攤入全部銷售電量,相應提高全社會銷售電價,讓全體電力消費者買單。如此看來,水電低價政策并非鐵板一塊,“被高價”也是可能的。
4. 電力資源開發權如何配置與電力市場化改革不是對立的。水電資源是全民所有,但其它種類的能源資源,諸如核電廠址、火電廠址、風電廠址、大小煤礦等也都不例外。各行各業實踐證明,市場機制能夠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也就是說,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是電價市場化改革的結果,而不是推行改革的前提條件。就像上述兩個民營小水電項目,主管方面考慮滿足它超高上網電價的要求時,并沒有對它的開發權提出置疑呀。在國家光伏發電項目通過特許權招標方式確定每千瓦時1.09元上網電價之后,有關部門審批決定另兩個光伏項目執行每千瓦時4元的上網電價,也沒有說明投資方是如何得到那鉆石級項目開發權的。毫無疑問,確定資源開發權的辦法應當改革,電力、煤炭、油氣、房地產等各行各業都在積極探索,改革的思路同樣是引入公平公開競爭機制,減少政府直接干預,發揮國家稅收政策調節作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
對于水電站只批給低電價的原因,主管部門一直這樣解釋:水電站不用買煤,沒有燃料成本,尤其是老水電站,還貸早已結束,折舊都提完了,所以只能批給更低的價格,否則利潤過高。
這是一個需要弄清楚的關鍵問題。
企業從銷售收入中計提折舊,償還債務,是正常的財務運轉。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價格是由供需情況形成的,不可能由個別企業的財務安排來決定。比方說,如果市場管理者根據各個菜農種植設施不同的財務折舊情況,分別規定其蔬菜在市場上的售價:種植大棚需要償還貸款時,蔬菜必須賣高價;貸款一旦還清,蔬菜必須低價出售。這是不可思議的。
如果不談市場經濟,就按計劃體制的規則說話,也可舉出一個例子說明問題:我國現有較早建設的幾億千瓦燃煤電廠,按照成本定價規則都已經完成了建設貸款的“還本付息”,而且不斷地有更多的火電廠在財務上結束還貸,按成本定電價主要考慮內容之一的“還貸成本”已經不存在了,但這些電廠至今都繼續享受著“還本付息”電價,每度電多出0.15元左右的“暴利”。由于全國燃煤發電量比重占80%以上,這個因素影響全國終端銷售電價高達5-6分錢,每年從電力用戶那里多拿走2000多億元。對于這樣巨大的成本審批漏洞,有關方面含糊地解釋為:“火電廠普遍虧損著呢”。可是不應當忘記吧:按照現行成本定價規則,“打油錢不能買醋”,火電廠是在燃料成本上虧損,自有“煤電聯動”辦法給予補償,與還貸成本無關呀!還貸結束就應當及時將上網電價里面的還貸電價降下來,像“沒有燃料成本”的水電一樣拿低價,相應及時降低全社會的銷售電價。不應使火電企業僅僅在燃料成本上大做文章,而將不應得的還本付息電價藏而不露,在成本上“只報憂不報喜”。這項事關每年數千億 元電費的重大降價舉措從未實施,成為我國電價只升不降的主要因素,直接影響國民經濟整體競爭力。所以,即使執行計劃體制規則,單獨指責水電獲取暴利也是說不通的。
由以上分析,以商品效用同一性為基礎的“水火同價”理念及其所倡導的電力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才是能夠避免行政定價諸多弊端的科學機制,才是政府和企業權責明確的法治機制,才是能夠建立水電項目的經濟可行性邊界條件,從而促使水電站項目業主積極承擔水庫移民脫貧致富的責任,發揮主觀能動性、想方設法去解決水庫移民不穩定和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的治本之策。換句話說:電價市場化,水電移民和庫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濟邊界明確、項目開發的權責清楚,企業才有條件承擔全部責任,下真功夫、費大氣力,切實做好這兩方面工作;電價行政化,項目開發的經濟邊界模糊,缺乏經濟性就等待審批提價,政府成了最大的責任人,企業沒有主動性,移 民和環保工作困難重重,水電開發不可持續。
前一段時間,主管部門提出了一份《水電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研究》,下發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征求意見。令各方面感到難以理解的是:黨中央和國務院8年前就批準了《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和《電價改革方案》,而這篇名為“改革研究 ”的文件中卻沒有任何改革的內容,只字不提市場機制、競爭機制和電力供需關系,而將水電價格再次定位在“行政審批”、“成本加成”、“高成本高電價”、“低成本低電價”的逆競爭機制舊軌道!僅從這個研究的題目就能看出問題,因為它還是把電價圈在計劃體制框架內,為維持個別的或“分類”的成本審批定價方式尋找依據,也就意味著后面紛至沓來的“火電價格形成機制”、“核電價格形成機制”、“風電 價格形成機制”……,可就是沒有“電力市場價格形成機制”!與水電開發有關的地 方和企業都大失所望,其中,水電第一大省的發改委在正式回復文件中提出了全面的和尖銳的不同意見,強烈要求國家盡快推行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的實質性改革,真正促進水電健康快速發展。
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干部和群眾,誰更應該站到改革大潮的前面呢?
胡錦濤主席2009年9月22日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鄭重承諾,到2020年,中國的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費總量中要占到15%左右。要實現這個目標,任務十分艱巨,而中國的水電首當其沖,承擔著最大的份額,決定著戰略的成敗。
在大力推行全社會節能的前提下,如果按照2020年全國商品能源消費總量為45億噸標準煤最保守估計,則非化石能源需要提供6.8億噸標準煤,折合電量約為2.1萬億千瓦時。其中,十分樂觀地預計核電、風電、光伏發電等能夠在未來10年間翻三番,實現8倍的增長速度,即:從2009年的1000億千瓦時,到2020年可以達到8000億千瓦時,則水電還需要提供1.3萬億千瓦時的年發電量。
進一步分析,2009年全國水電發電量為5717億千瓦時,目前在建的水電站約為5000萬千瓦,建成后可以增加年發電量約2000億千瓦時??紤]水電項目建設周期長,2016年開工的大型水電站對2020年的發電量已無貢獻。也就是說,為了在2020年提供所需新增的5000多億千瓦時電量的水電項目,都要集中在2011年-2015年開工建設,“十二五”水電新開工總規模需要1.5億千瓦,平均每年新開工水電站3000萬千瓦!
由上分析,我國水電承擔著2020年非化石能源總量中60%以上的份額,屆時,全國總共4億千瓦、1.75萬億千瓦時經濟可開發水電資源的開發程度需達到80%,“十二五”的五年期間,常規水電站新開工規模將接近建國60年水電建成的總規模!任務極其艱巨,時間非常緊張,但若不按此實施,非化石能源占15%的國家承諾勢必落空??梢哉f,加快水電建設已經是能源行業必須完成的一項“硬任務”。
今后10年間,要完成高速度、超大規模開發水電的硬任務,我國作為水電第一大國,在技術、資金、專業人員、設備制造和建設施工方面,可以說條件均已具備,不存在太大的困難。然而,僅僅由于落后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已經完全不能適應新的經濟社會環境,使得近些年水電開發與建設矛盾重重,步履艱難。一是因規定的上網電價過低,導致老的水電站水庫移民群體事件反復發生,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無資金投入;二是對水電項目按成本定價,高成本批給高電價,低成本只給低電價,促使新建水電項目走入需要動腦筋抬高成本,人為提高造價的歧途,回到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造價攀升的老路,由此出現的效率滑坡、經濟性降低問題,使水電項目經濟不可行; 三是水電建設項目要統一執行過去規定的水庫移民安置補償的計劃指標體系,而這些指標并沒有、也不可能周全地考慮到各項目所在地千差萬別的具體情況,項目業主按圖索驥,照本宣科,不可能滿足移民群眾基本的生存和發展需要,新開工的水電項目往往在工程建設期間就出現移民不穩定事件,而混亂的局面都歸咎于“國家的水電低電價政策”,因而最后都要由中央政府出面收拾;四是環保部門對于河流水能資源的開發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水流落差的科學方法和國際慣例了解不夠,在法律依據和科學依據都有不足的情況下,自行刪改建立在數十年間積累起來的前期勘測科學資料基礎上、經過法定論證程序的河流梯級水電站國家規劃布局。從怒江到金沙江,河流規劃環評中連續出現主管部門只同意開發河流上某幾個梯級水電站,并且要求投資方承諾放棄國家規劃中其余更大量的水能資源的怪異情況,使我國水電可開發資源量隨時都在減少。這種類似“環保極左”的思路和做法,當然令國內外各類極端環保組織和人士彈冠相慶,使國家水電開發規劃和建設無所適從。以反對開發水電為己任的“環保人士”,“張口都是原生態,自己活得最現代”,他們生活的舒適程度和用電量水平都遠遠高于普通老百姓!但是,殊不知在我國的電力結構中,被放棄的水電是完全要靠燃煤發電去彌補的!當前水電環保管理集中在項目開發前端的行政審批環節,習慣采用“環保風暴”方式,忽冷忽熱,忽快忽慢,相機行事。一旦某個項目的環保出了問題,就對當地其它的發展項目施以“殃及池魚”式的“環評限批”處罰,工作重心總是集中在前端審批環節,而項目施工建設中或投產運行后,對生態環境的實際影響過程卻缺失監管,鮮有問津,就像2010年7月中央電視臺報道的,紫金礦業在福建汀江排污,造成嚴重的環境災難,而調查顯示:一年前就查出它是環保違規企業了。那么,環保監管在哪兒呢?“環評限批”這樣的“株連”政策,的確可以體現行政審批權力的威嚴,然而被丟棄的,卻是大量無辜項目和地區經濟寶貴的發展機遇。這一系列問題的結果,使得近年來許多大型水電項目的前期勘測設計工作和項目核準工作幾近停滯,大江大河上數千萬千瓦的大型水電工程陷入進退兩難境地,經濟損失巨大,防災度汛形勢嚴峻。再拖下去,胡主席和溫總理對世界的承諾如何兌現?
優先發展水電是發達國家走過的成功之路,他們擁有的水能資源在上個世紀就已經“吃光榨凈”,只是近幾十年反復發作的石油危機帶來的能源安全問題,才促使他們轉向開發風能太陽能利用技術,不得不降低國民經濟整體效率,去使用昂貴的新能源。而我們的水能資源才開發了30%,每年將其余1萬多億千瓦時的清潔水能付之東流,白白放掉,然后大量建設燃煤電廠去承擔這部分發電量,每年為此增加6億多噸原煤的采掘和運輸量、多排放十幾億噸二氧化碳、多付出600位礦工的生命!面對與發達國家不同的國情、不同的能源資源稟賦條件和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是加快開發利用經濟性和清潔程度都無可比擬的水電,還是就此放棄水電,全面轉向大規模使用需要全社會用電量不斷加價、高額補貼的新能源發電,該做何種選擇?
我們已經沒有退路,也不能再拖下去了。再出一次瀑布溝事件足以毀掉整個水電事業。沒有理想就沒有方向,不搞市場機制,中國的水電已經不可能再有發展。市場競爭領域中的成本定價機制是水電的悲哀,作為水電移民管理辦法改革的前提條件,電力定價模式首先需要盡快改革。
(一)改革國有電力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嚴格區別對競爭性發電業務和自然壟斷性電網業務的不同考核方式,對前者考核單位資產利潤率,即考核其經濟效益;對后者考核單位資產輸、配電量,即考核其經營效率。
不應考核國有發電企業的“資產總量排名”、“發電裝機總量排名”等“紙老虎 ”指標,還應避免“資產總量末位淘汰”這類可能促使發電企業非理性發展的政策;不應考核電網企業的盈利水平,因為壟斷企業的盈利當由國家規定和控制,不是越多越好。
(二)在不改變電網原有物理聯結格局和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區分面向電力資源配置的輸電設施和面向用戶供電的配電設施的不同功能,劃小電網企業財務核算單位,按照“合理成本加規定利潤”的規則,并通過在同類企業之間進行資產量、輸配電量和運營效率的橫向比較,對各級電網企業分別實行單獨定價,確定并公布其年度準許收入總量和相應的輸電、配電所有路徑的過網電價。國家對電網企業單獨定價的結果,主要應體現:充分保證各級電網企業正常經營和發展建設所需要的合理、充足和穩定的收入,并使之與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交易情況脫鉤,與電力供求關系形成的發電和用電價格隔離。在此值得一提的:只有完成這項工作,才能夠為我國以建立現 代企業制度為核心任務的農電體制改革鋪平道路,使農村電力市場的蓬勃發展成為可能,真正惠及農村經濟和8億農民。
目前在輸配電價改革方面,國家既定的“劃小電網企業財務核算單位、從而實現政府對各級電網企業分別單獨定價”這項最為關鍵的工作多年來按兵不動,而在2006、2007年兩次以正式文件突兀頒布“分省電網輸配電價標準”,公布了各省電網企業經營每千瓦時電量的平均輸配電價約在0.09元至0.13元上下,但并沒有說明該標準如何付諸實施;標準與電網企業的實際運營效率、實際結算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實際執行情況和售電現金實際收入總量等財務運行情況之間關系如何;沒有劃分各大區域、各省、各市縣電網企業的成本和利潤在每千瓦時0.09元-0.13元中各占多大份額;也沒有公布各個電網企業按照上述標準的規定,每年各自應得總收入多少,實得總收入多少,多收入了多少,少收入了多少,原因各是什么;特別是在中央和國務院做出的“主輔分開”決策長期難以貫徹實施,其改革原則反而面臨著“被改革”的境況下,該標準并未反映出電網企業的設計施工等輔業及“三產多經”的成本和利潤在其中的總量和比重;電力監管部門對標準實施中監管情況如何,存在哪些問題;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對此反應如何、意見如何。如果這些情況都不清楚,那么已經頒布的標準是根據什么制定的?出臺這些標準的用途是什么?如果這些情況都清楚了,那么是否意味著國家對各級各地電網企業單獨定價這場“改革攻堅戰”在三年前已經結束,只差信息公開了?這些問題是需要負責任地回答的。
(三)以完成上述兩方面工作為前提,按照用電戶的電壓等級和用電變壓器容量,從高到低,逐級限期,規定由用電戶與發電企業通過雙邊和多邊直接交易,簽訂各類購電合同,自行確定電力、電量和電價。所簽合同交付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后,由用戶按國家規定向電網企業繳納過網費。較低電壓等級的零散用電戶可委托相關配電企業代簽與發電商的購電合同,并由地方政府負責監管。
需要反復強調的:包括試點工作在內,開展電力直接交易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完成對各個電網企業的單獨定價和單獨監管。實際上這也是發展新能源等分布式能源和智能電網、微電網的必要條件。過去的實踐已經證明,如果不能做到將電網企業的收入與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的交易情況相隔離,“競價上網”、“大用戶直購電”等所謂的電價改革,都會演變成一出出“從電網那里討些便宜電”的鬧劇,剛剛起步的太陽能發電等分布式能源亦將受到制約,造成浪費。另外需要指出,現在有關方面明文規定:每一項購電合同都要報批。此舉又將電力市場交易活動統統納入行政審批范圍,而且不允許水電項目與用戶簽訂購電合同,是沒有道理的。
(四)建議取消銷售電價中諸如三峽基金及南水北調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名目繁多的各類附加收費,讓終端電力價格貼切地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與此同時,將上述所需資金來源全部轉為在化石燃料發電量環節或者全社會化石燃料燃燒量環節征收環境影響稅,向國際主流思路靠攏:多排放多收稅,少排放少收稅,不排放不收稅,鼓勵節能減排,支持清潔電力。
我們需要把國家調控經濟的宏觀措施,諸如利率、稅收、進出口政策等用好用足,而不宜對商品價格直接施加人為安排。因為價格僅僅是商品供需情況的反映,性質上屬于一種信號,拿它作為調控手段或“杠桿”,會使市場信號扭曲失真?,F在銷售電價有些類似行政集資的“搖錢樹”,里面的“加演節目”實在是太多太亂了。
而與不斷上漲的煤電電價和終端銷售電價相比,人為壓低水電的上網電價,卻已經成為水電發展的桎梏。
另外需要討論的,我國水利工程水庫移民遺留問題的原因與水電工程類似,但現在解決水利項目移民遺留問題,不應當與水電項目綁在一起,也去依賴提漲全社會銷售電價籌資,出臺全國統一的“一刀切”補助政策。因為每一項水利工程本來都應當有負責任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完善的水庫移民安置補償方案及資金來源落實的籌資方案,經濟上可行才能實施建設。如果某個建設項目的移民工作出現問題和矛盾,就應當調整這個行業的國家政策,或者研究這個行業、這個領域內的體制改革問題。假如各行各業的建設項目一旦在工程移民和生態環保方面出了漏洞,就都從提高全社會銷售電價上開口子拿錢,“羊毛出在牛身上”,那么中國的電價不就漲到天上去了?
通過上述電價改革,以項目的經濟性取決于市場商業電價水平作為水電項目開發建設的前提和邊界條件,對水電建設中的水庫移民安置辦法按照“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的原則進行全面改革,徹底改變以往在僵化的計劃指標體系下,脫離實際、大而化之、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的移民工作方式。不再實行全國統一的水電站水庫移民搬遷安置經濟補償標準等“一刀切”的計劃指標體系。
以下對于做好水電移民、環保工作有五條較為具體的建議。需要強調的是,這些辦法和措施都必須建立在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即俗稱的“水火同價”基礎之上。如果離開這個前提,這些建議沒有意義。
(一)將水庫移民和生態環保工作納入水電項目業主經營業績考核內容。按照國家批準的河流水電規劃建設和運營水電站,明確要求將全部移民的脫貧致富和壩區庫區生態環境保護作為最主要任務之一,與設計裝機容量和年發電量目標同時完成、同時考核、同時驗收、同時公布。
(二)新建水電項目經濟可行性研究所依據的主要邊界條件,是項目業主自己預測的市場商業電價水平,“風險自擔”。既要考慮工程建設投資,完成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等綜合利用設計要求,又要滿足與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共同制定的水庫移民脫貧致富目標和工程建設和運行期間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如果項目業主在自己預測的市場電價水平下,某水電項目的經濟性不能同時滿足上述目標,特別是無法做到使水庫移民生活明顯改善以及工程生態環保措施真正落實,則該水電項目經濟不可行或環保不可行,建議國務院不予核準。如果國家有原因要求必須開發建設某個經濟不可行的水電項目,例如近期在高海拔地區開工的水電項目,則應在市場電價水 平的基礎之上,再加以國家政策扶持,直至該項目具備經濟可行性。
(三)要求新建水電項目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各自的水庫移民脫貧致富方案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具體目標及實施辦法。在執行中必須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針對當地實際情況解決實際問題,“有的放矢”。因此,應由省級地方政府會同環保部門和項目投資方,根據當地經濟、社會、人文、地理實際情況和具體條件,按照“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原則,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個工程要有一套辦法,一個項目要有一套標準,各種辦法都可以使用,各種方式都允許嘗試,宜農則農、宜工則工、宜商則商;以農業生產方式安置移民,如果土地資源不足,可盡量結合國家城市化戰略統籌考慮;水庫淹沒涉及地質災害多發的不宜居住地區,正好借助水電建設把人搬遷 出來;給移民上養老保險、醫療健康保險;對口移民及其子女的專項就業培訓、招工;包括以移民被淹沒的生產資料折算投資入股、分紅方式在內的各種長期補償安置辦法。各水電項目要專門制定、實施自己的移民安置和生態環保方案,并必須與水電站樞紐工程建設和水庫蓄水進度相協調,不能滯后。這些工作的責任主體是項目業主和省級政府??缡『徒绾铀婍椖坑捎嘘P省級政府共同負責。
(四)建立“環保管理為發展服務”新理念。改變以往對水電開發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前端審批,輕過程監管”的問題和“環保風暴”式的環評審批操作辦法。水電站工程施工與水庫淹沒、移民搬遷所涉及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在按照上述規劃和措施認真實施的同時,由環保部門負責,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實施過程監管。把水電項目環保工作的重點從前期行政審批轉到工程施工、移民搬遷安置和水庫電站樞紐日常運行的實時過程監管上來,從“不能建”轉為“怎樣建”。
(五)高度重視、妥善解決老水電站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已建成運行的2億千瓦水電站和在建的約5000萬千瓦水電站,均要由項目業主和省級地方政府一起,以電價實行市場機制為基礎條件,按項目重新建立責任制,“誰的孩子誰抱走”。每個發電企業自始至終要對其擁有的所有水電項目的水庫移民工作負責,以自己經濟效益好的項目支援自己經濟效益差的項目,“以豐濟欠,以盈補虧”,分別根據各個水電站水庫移民工作的現狀、特點和實際情況,有區別、有針對性地制訂解決移民遺留問題的具體辦法,該補償的補償,該補助的補助,該補建的基礎設施盡快實施,該花的錢要花,該做的事要做,切忌一刀切,切實維護好庫區移民穩定。在建立和實行了市場化電價機制的條件下,如果水電企業對水庫移民和生態保護依舊投入不足,還有欠帳,出了問題,即使盈利再多,國資管理部門也不應認可。
電價改革是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任務,而黨中央和國務院做出的改革決策,卻因來自各利益體的阻力,至今無法推行。反觀電力體制改革邁出的第一步,廠網分開取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大家當然可以感到,能源工業一旦實行市場機制,將給中國經濟注入多么大的活力和動力!也正因如此,業界上下拭目以待:電價改革,何去何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