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能源新能〔2014〕117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有關風電開發企業:
為提高我省風電開發利用效率,加強和規范風電開發建設管理,促進風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政府《關于發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風電產業發展實際,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風電項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企業測風應按照氣象觀測管理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對風電場區域內各布機機位海拔高程落差超過200m的,應至少設立2座塔;超過400m的,應至少設立3座塔,每座塔落差一般在100-150m以內。風資源評估應在測風滿一年后開展,評估報告應明確測風塔代表區域,區域內70米高度年平均風速須高于5.5米/秒。省氣象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測風數據進行抽查和補測、驗測。
(二)企業申請開展前期工作需明確項目投資主體組成,同時提供市發展改革委上報文、具備相關資質單位編制的風資源評估報告和新能源專業工程咨詢資格單位編制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預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風電場年等效利用小時應高于1700小時。
(三)鑒于我省風能資源條件復雜,首次進行風電開發區域,原則上首期項目開發規模控制在5萬千瓦左右。
(四)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文件有效期2年。
二、完善年度核準計劃管理
風電項目須列入國家年度核準計劃后方可開展核準工作,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可申報1個5萬千瓦左右風電項目。申報須滿足:
(一)對照省主體功能區規劃,項目所在區域不在省禁止開發區域名錄。經有關主管部門提供證明文件,不存在軍事、礦產和林業等限制性開發因素。
(二)項目已取得用地預審意見和規劃選址意見。
(三)企業已按國家要求按期完成已列入核準計劃項目的核準工作。
(四)企業在皖風電項目已完成吊裝容量(含并網裝機容量)占已核準風電裝機容量一半以上。
三、簡化風電項目核準流程
根據《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規定,新建公共電源風電站項目由省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的市政府核準。擴建公共電源風電站項目,如需新增建設用地和申報國家接入系統設計評審計劃,視同新建項目管理。企業在取得用地預審、環評、規劃選址、節能評估審查等支持性文件后,自行組織具備新能源專業甲級工程咨詢資質單位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將審查意見一并報送項目核準機關。
四、強化風電項目建設管理
已列入國家核準計劃項目,投資主體組成已經過國家審核確認,核準前原則上不準變更股權結構,確因特殊情況需變更的,原投資主體絕對控股地位不得改變。建設期間,項目不準變更股權結構。對擅自變更的項目,不予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同時停止企業繼續在皖開發風電。項目應于核準后三年內完成吊裝。
五、做好電網接入服務工作
省電力公司要積極配合做好風電項目的配套電網建設工作,落實電網接入和消納市場,及時出具并網接入意見,加快配套電網送出工程建設,確保風電項目建設和配套電網同步投產和運行。
六、實施風電開發獎懲機制
已投產風電項目年平均利用小時超過2000小時,該區域后續項目可按10萬千瓦開展前期工作。年度核準計劃在滿足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前提下,可增加申報1個5萬千瓦左右風電項目。
對影響我省風電健康有序發展的風電開發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懲罰:
(一)對已核準風電項目中有2個及以上項目尚未進行風機吊裝的企業,暫停申報下一年度風電核準計劃。
(二)對已批準前期工作項目2個及以上,且項目均不具備申報國家核準計劃條件的企業,暫停新批該企業前期工作項目。
(三)因自身原因未按時完成項目核準工作,浪費國家核準計劃的企業,暫停上報風電核準計劃;核準后兩年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暫停其在皖后續項目開發。
(四)項目年利用小時數較少的區域,暫緩后續開發。
七、加強風電項目竣工驗收和后評價工作
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風電場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在風電場主體工程完工,各專項驗收及試運行驗收通過后1年內開展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總結報告、驗收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報我局備案。我局將按照《風電場項目后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對省內重點建設的風電場項目投產運行3年后開展后評價工作。
八、加強風電信息報送和管理工作
企業應按月向我局和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風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報送已投產項目運行信息和已核準項目建設信息。風電場如發生火災、風電機組嚴重損毀以及其他停產7天以上事故,或風電機組發生批量質量問題,風電開發企業除依法上報有關部門外,應在第一時間向我局和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報告。對不按時報送風電信息的風電開發企業,不予申報年度核準計劃。
各市發展改革委要不斷總結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經驗,提高服務質量水平。對國家核準計劃執行情況較差和風電開發建設較慢的市,限制后續項目申報年度核準計劃。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的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均按本通知執行。
2014年5月9日
抄送:省氣象局。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有關風電開發企業:
為提高我省風電開發利用效率,加強和規范風電開發建設管理,促進風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省政府《關于發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風電產業發展實際,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風電項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企業測風應按照氣象觀測管理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對風電場區域內各布機機位海拔高程落差超過200m的,應至少設立2座塔;超過400m的,應至少設立3座塔,每座塔落差一般在100-150m以內。風資源評估應在測風滿一年后開展,評估報告應明確測風塔代表區域,區域內70米高度年平均風速須高于5.5米/秒。省氣象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測風數據進行抽查和補測、驗測。
(二)企業申請開展前期工作需明確項目投資主體組成,同時提供市發展改革委上報文、具備相關資質單位編制的風資源評估報告和新能源專業工程咨詢資格單位編制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預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風電場年等效利用小時應高于1700小時。
(三)鑒于我省風能資源條件復雜,首次進行風電開發區域,原則上首期項目開發規模控制在5萬千瓦左右。
(四)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文件有效期2年。
二、完善年度核準計劃管理
風電項目須列入國家年度核準計劃后方可開展核準工作,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可申報1個5萬千瓦左右風電項目。申報須滿足:
(一)對照省主體功能區規劃,項目所在區域不在省禁止開發區域名錄。經有關主管部門提供證明文件,不存在軍事、礦產和林業等限制性開發因素。
(二)項目已取得用地預審意見和規劃選址意見。
(三)企業已按國家要求按期完成已列入核準計劃項目的核準工作。
(四)企業在皖風電項目已完成吊裝容量(含并網裝機容量)占已核準風電裝機容量一半以上。
三、簡化風電項目核準流程
根據《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規定,新建公共電源風電站項目由省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設區的市政府核準。擴建公共電源風電站項目,如需新增建設用地和申報國家接入系統設計評審計劃,視同新建項目管理。企業在取得用地預審、環評、規劃選址、節能評估審查等支持性文件后,自行組織具備新能源專業甲級工程咨詢資質單位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將審查意見一并報送項目核準機關。
四、強化風電項目建設管理
已列入國家核準計劃項目,投資主體組成已經過國家審核確認,核準前原則上不準變更股權結構,確因特殊情況需變更的,原投資主體絕對控股地位不得改變。建設期間,項目不準變更股權結構。對擅自變更的項目,不予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同時停止企業繼續在皖開發風電。項目應于核準后三年內完成吊裝。
五、做好電網接入服務工作
省電力公司要積極配合做好風電項目的配套電網建設工作,落實電網接入和消納市場,及時出具并網接入意見,加快配套電網送出工程建設,確保風電項目建設和配套電網同步投產和運行。
六、實施風電開發獎懲機制
已投產風電項目年平均利用小時超過2000小時,該區域后續項目可按10萬千瓦開展前期工作。年度核準計劃在滿足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前提下,可增加申報1個5萬千瓦左右風電項目。
對影響我省風電健康有序發展的風電開發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懲罰:
(一)對已核準風電項目中有2個及以上項目尚未進行風機吊裝的企業,暫停申報下一年度風電核準計劃。
(二)對已批準前期工作項目2個及以上,且項目均不具備申報國家核準計劃條件的企業,暫停新批該企業前期工作項目。
(三)因自身原因未按時完成項目核準工作,浪費國家核準計劃的企業,暫停上報風電核準計劃;核準后兩年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暫停其在皖后續項目開發。
(四)項目年利用小時數較少的區域,暫緩后續開發。
七、加強風電項目竣工驗收和后評價工作
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風電場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在風電場主體工程完工,各專項驗收及試運行驗收通過后1年內開展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總結報告、驗收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報我局備案。我局將按照《風電場項目后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對省內重點建設的風電場項目投產運行3年后開展后評價工作。
八、加強風電信息報送和管理工作
企業應按月向我局和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提交風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報送已投產項目運行信息和已核準項目建設信息。風電場如發生火災、風電機組嚴重損毀以及其他停產7天以上事故,或風電機組發生批量質量問題,風電開發企業除依法上報有關部門外,應在第一時間向我局和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報告。對不按時報送風電信息的風電開發企業,不予申報年度核準計劃。
各市發展改革委要不斷總結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經驗,提高服務質量水平。對國家核準計劃執行情況較差和風電開發建設較慢的市,限制后續項目申報年度核準計劃。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風電開發建設管理的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均按本通知執行。
2014年5月9日
抄送:省氣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