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關于促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能源局(辦),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家能源局印發的《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433號),加快推進我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關于光伏發電建設管理工作
(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全省光伏發電規劃指導、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年度指導規模管理、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等工作。
(二)各市、州(含直管市、林區,下同)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在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光伏發電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指導規模管理等工作。
(三)各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能源局(辦)負責本地分布區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等工作。
二、關于光伏發電年度規模和計劃工作
(一)年度規模申報工作。每年12月末,由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負責在總結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的基礎上,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規模申請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各地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和報送的年度規模申請,研究制定全省光伏發電項目年度規模計劃,報送國家能源局審核。
(二)年度規模計劃分配工作。
1、光伏電站: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年度光伏電站年度指導規模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統籌管理,不分解下達到市、州。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國家能源局下達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綜合考慮各地區資源稟賦、發展條件、配套政策措施和上一年度分配的規模計劃完成情況等因素,按照優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綠色能源示范縣,優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產品的項目,優先支持項目建設實施好的地區,以及兼顧市、州平衡的原則,分解下達各市、州。個人申請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受地區規模指標限制,若申報的規模超過本地分配的規模計劃,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可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請增加相應規模指標。
(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度規模計劃管理工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度指導規模計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實行滾動管理。每年6月底,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全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情況,對項目年度指導規模進行中期調整,年底進行清理。本年度內未使用的規模計劃自動失效。當年規模計劃與實際需求差距較大的市、州可適時提出調整申請。未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的項目不享受國家資金補貼。
三、關于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工作
(一)光伏電站實行省級備案。項目單位提出備案申請時,須提供: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規劃選址、太陽能資源測評、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論證、電力送出條件和電力消納分析)、項目場址使用或租用協議(場址內有耕地、林地等的,應提供縣、市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支持意見函)、省級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審核意見、項目單位營業執照、自有資金證明和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函等書面證明材料,經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初審并出具項目真實性承諾函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屬地備案。項目單位(或個人)提出備案申請時,須提供: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運營模式等)、建筑物或場地及設施使用或租用協議、項目所在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審核意見、項目單位營業執照或個人居民身份證、項目單位與電力用戶簽訂的售電合同或合同能源服務協議等書面證明材料,報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三)對資料齊全、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備案手續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證上應注明投資主體、裝機規模、建設地點等內容。項目名稱格式統一為:項目業主(公司填寫簡稱)+項目場址 (市、縣)+項目名稱+備案規模(KWp或MWp)+分布式發電項目或光伏電站項目。
(四)對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區域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并集中向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四、有關要求
(一)認真做好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
1、項目備案后,項目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文件的主要事項,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運營模式等。確需變更的,需報備案部門按程序辦理。
2、項目備案后,項目單位(或個人)應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在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相關建設手續后及時開工建設。自備案之日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6個月內建成投產、光伏電站項目應在1年內建成投產。
3、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等要求,采用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認證認可機構的檢測認證,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產品的光伏發電項目。
4、光伏電站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后,應及時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運行調試和驗收申請,在電網企業指導和配合下開展項目并網運行調試和驗收。
5、 光伏電站建設、調試和運行過程中,如發生人員傷亡、重大設備損壞及事故,項目單位應及時向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委(局)、能源局(辦)報告。
(二)認真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1、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要按照年度指導規模指標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等服務工作。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建設與電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和驗收、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等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體系,簡化辦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2、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要加強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各項協調工作。尤其是要加強與電網企業的協調,保證項目及時獲得電網支持。要加強對項目的監管和項目建設進度的跟蹤督辦,保證備案項目如期建成投產。
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要加強光伏發電建設運行信息管理,每月末,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應將本市、州光伏發電項目相關信息匯總(按照附表要求填報)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三)認真做好并網服務工作。
1、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關于光伏發電項目的相關規定要求和我省年度指導規模,及時制定配套電網建設方案,推進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應完善項目并網管理和服務,簡化并網審批流程,及時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咨詢、安裝調試和驗收等服務,確保電源電網同步投運。
2、電網企業在收到項目單位并網接入申請后,對于光伏電站應在6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網接入意見,對于集中多點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網接入意見。
3、電網企業應及時做好電量計量、電費結算和國家補貼資金轉撥等工作。應全額保障性收購光伏電站的發電量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余電上網電量,按月全額結算上網電量電費,按月轉撥國家補貼資金。
湖北省發展改革委 湖北省能源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