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25號
【發(fā)布日期】2014-04-3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2年11月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年度第7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多晶硅產業(yè)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14年1月24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多晶硅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xù)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jù)調查結果,并依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jīng)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范圍及措施范圍
本案被調查產品及實施措施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和措施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被調查產品電學參數(shù)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厘米(Ω ? 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厘米(Ω ? cm);碳濃度>20140430141937422.jpg;n型少數(shù)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20140430142246731.jpg;受主雜質濃度>20140430142209241.jpg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三、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初裁后,歐盟應訴企業(yè)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WackerChemie AG)(以下簡稱瓦克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價格承諾,調查機關對該價格承諾進行了審查,認為瓦克公司提出的價格承諾可以接受。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決定接受瓦克公司的價格承諾申請,該承諾與本終裁決定同時生效。在價格承諾執(zhí)行期間,自瓦克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xiàn)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終裁裁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
四、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4年5月1日起,進口經(jīng)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初裁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六、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實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jīng)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執(zhí)行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及價格承諾不服的,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4月30日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25號
【發(fā)布日期】2014-04-30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2年11月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年度第7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多晶硅產業(yè)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jù)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14年1月24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多晶硅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xù)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現(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jù)調查結果,并依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jīng)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范圍及措施范圍
本案被調查產品及實施措施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和措施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被調查產品電學參數(shù)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厘米(Ω ? 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厘米(Ω ? cm);碳濃度>20140430141937422.jpg;n型少數(shù)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20140430142246731.jpg;受主雜質濃度>20140430142209241.jpg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三、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
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公司名稱
|
傾銷幅度
|
|
德國
|
Schmid Group
|
42%
|
Joint Solar Silicon (JSS)
|
42%
|
|
意大利
|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SpA
|
42%
|
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
|
42%
|
|
SILFAB S.p.A.
|
42%
|
|
Estelux S.r.l.
|
42%
|
|
PrimeSolar S.r.l.
|
42%
|
|
西班牙
|
Siliken Spain
|
42%
|
其他歐盟公司(All Others)
|
14.3%
|
初裁后,歐盟應訴企業(yè)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WackerChemie AG)(以下簡稱瓦克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價格承諾,調查機關對該價格承諾進行了審查,認為瓦克公司提出的價格承諾可以接受。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決定接受瓦克公司的價格承諾申請,該承諾與本終裁決定同時生效。在價格承諾執(zhí)行期間,自瓦克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xiàn)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終裁裁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
四、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4年5月1日起,進口經(jīng)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初裁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六、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實施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2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jīng)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執(zhí)行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及價格承諾不服的,根據(jù)《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