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金太陽示范工程的通知
財建〔2009〕3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技術進步和規模化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發改能源〔2007〕2174號)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237號),中央財政從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光伏發電技術在各類領域的示范應用及關鍵技術產業化(以下簡稱金太陽示范工程)。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范項目管理,我們制定了《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保證金太陽示范工程順利實施,各省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要加強領導,組織電網等有關單位,依據本通知及國家有關規定,抓緊制定金太陽示范工程(2009-2011年)實施方案(含按照《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29號)享受財政補貼的項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原則上每省(含計劃單列市)示范工程總規模不超過20兆瓦。同時,各地區要跟蹤金太陽示范工程示范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定期將示范運行情況、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及示范推廣中存在的問題報告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附件: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237號),中央財政從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實施金太陽示范工程。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范項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太陽示范工程綜合采取財政補助、科技支持和市場拉動方式,加快國內光伏發電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以促進光伏發電技術進步。
第三條 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 財政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礦、商業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現有條件建設的用戶側并網光伏發電示范項目。
(二)提高偏遠地區供電能力和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問題的光伏、風光互補、水光互補發電示范項目。
(三)在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建設的大型并網光伏發電示范項目。
(四)光伏發電關鍵技術產業化示范項目,包括硅材料提純、控制逆變器、并網運行等關鍵技術產業化。
(五)光伏發電基礎能力建設,包括太陽能資源評價、光伏發電產品及并網技術標準、規范制定和檢測認證體系建設等。
(六)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推廣按照《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29號)執行,享受該項財政補貼的項目不在本辦法支持范圍,但要納入金太陽示范工程實施方案匯總上報。
(七)已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分攤政策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五條 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納入本地區金太陽示范工程實施方案。
(二)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運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網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總資產不少于1億元,項目資本金不低于總投資的30%。獨立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行的能力。
(五)項目必須達到以下技術要求:
1.光伏發電產品及系統集成具有先進性;
2.采用的光伏組件、控制器、逆變器、蓄電池等主要設備必須通過國家批準認證機構的認證;
3.并網項目滿足電網接入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4.配置發電數據計量設備,并正常運行。
第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的系統集成商和關鍵設備應通過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
第四章 補助標準和電網支持
第七條 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根據技術先進程度、市場發展狀況等確定各類示范項目的單位投資補助上限。并網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按光伏發電系統及其配套輸配電工程總投資的50%給予補助,偏遠無電地區的獨立光伏發電系統按總投資的70%給予補助。
光伏發電關鍵技術產業化和產業基礎能力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貼息或補助。
第八條 各地電網企業應積極支持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