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布魯塞爾與北京就中國向歐洲供應太陽能產品的事情相互妥協(xié)達成一致一年后,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是:相關計劃進展如何?
首先,我們有必要回憶一下最初提起案件訴訟的相關各方所期望達到的目的,以及促成最終協(xié)議簽署的歐盟委員會的期望:
中國進口至歐洲的產品數(shù)量須根據(jù)預期年度市場需求比例設置上限(以吉瓦為單位)
需對產品設置最低價格限制,特別是來自中國的晶硅組件產品
歐洲太陽能光伏制造商可隨后以高于此最低價格的平均產品價格出售商品,從而通過(歐洲所自認為的)質量取勝,重新獲得競爭力。
那么,事情如之前所預期的那樣發(fā)展了嗎?如果問的是上文中所提到的前兩點,那么答案是肯定的。但就第三點來說,情況仍不明朗。我們接下來具體分析一下后“布魯塞爾/北京協(xié)議”階段的現(xiàn)實。
領先的中國一級晶硅組件供應商目前被市場接受的價格水平高于他們此前所能在市場上獲得的價格,并且是固定的。組件的下游買家再也不用費力地討價還價。中國供應商所展示的透明度是很好的。只要項目經(jīng)濟能夠以所規(guī)定的最低價格在關鍵歐洲市場上發(fā)展起來,市場的大門就會向中國組件供應商敞開。
但是,并非中國供應商目前的做法起到了不一樣的作用(大多數(shù)中國供應商都嚴格遵守著出口歐盟的新法律框架),而是其他供應商——歐盟(以及非歐盟)制造商——為后雙反時期增加了許多不同的變數(shù)。
除了一小部分進口歐洲市場的太陽能光伏組件供應上外(主要是優(yōu)質品牌供應商),其他組件供應商正不得不將定價壓低至為中國供應商所制定的最低價格之下,以贏得業(yè)務:這與此前所有游說和政客決議所期望的原始目標完全背道而馳!
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狀況呢?歐盟委員會沒能領會到的一點就是:對于那些為太陽能光伏項目提供融資的相關方面來說,資金才是王道。只有組件具有銀行可貼現(xiàn)性——并滿足投資方和保險公司所進行的盡職調查流程要求——才能在大型項目中啟用。而這一領域的名單基本被中國組件上所占據(jù),他們普遍具有全球化吉瓦級供應潛力,并被公認為質量高、風險低。
現(xiàn)實就是,你要么在名單上,要么不在名單上。而嚴峻的現(xiàn)實環(huán)境則是,中國市場領軍企業(yè)幾乎占據(jù)了所有歐洲市場內具有銀行可貼現(xiàn)行的產品名單。
政客們(以及沒能達到盡職調查要求的光伏制造商們)無法更改這些名單。如果這種狀況意味著以規(guī)定的最低價格購買中國組件,那就這么買吧。其余的企業(yè)就只能通過將價格壓低至規(guī)定的最低價格之下來贏取小型屋頂項目以及住宅市場了。
但是,問題并未就此結束。當歐盟在進行內部調查程序時(這一調查最終認定中國供應商存在傾銷行為),關鍵的一點考量(與2012年美國商務部的立案相同)是評估歐盟境外的制造成本。如果平均銷售價格被認為低于所顧忌的制造成本(或者是事實上所使用的全球平均水平),那么久很容易得出一個有罪裁決了。(對于補貼的合法性則有不同的規(guī)定,傾銷是基于市場內的產品銷售均價。)
但是,暫且不談具體的數(shù)字到底是多少,會有人反對中國的制造成本時全球最低的這一事實么?或者至少,歐洲晶硅產品制造商的制造成本肯定要高于中國企業(yè),而不僅僅是因為他們的產能規(guī)模小(而且常常設備老舊)、人工成本高,而且通常僅參與晶硅產品價值鏈上的某一部分?
所有,如果非中國供應商在歐洲市場上不得不以低于為中國企業(yè)設定的最低價格進行銷售的話,這些供應商難道不是以比歐盟認定中國供應商在定價之前更大的利潤額度向歐洲市場內傾銷嗎?
就目前來說,這一問題是歐盟反傾銷案件后最大的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歐盟委員會是否將會對以低于為中國企業(yè)設定的最低價格更低的價格進行銷售的非中國供應商(甚至包括一些歐洲供應商)進行調查?而這些制造商將如何在其制造成本明顯高于中國企業(yè)的情況下調整相關的銷售價格水平呢?
對于歐盟來說,組件產品定價在全球光伏產業(yè)中還是比較平穩(wěn)的:所以,所制定的最低價格目前很可能不用修改。同時,歐洲市場的規(guī)模就2014年的年度市場需求來說,并不會出現(xiàn)太大的變動。因此,2014年的邊界條件不必進行調整。但是,只要每個從業(yè)企業(yè)都對當下的定價現(xiàn)狀感到滿意,很可能不會有人就此進行變動而導致新的不確定因素,而政策制定者也很能將此看做是對原始審議的一種支持。
然而,將銷售均價先放在一邊,當整個案件接近尾聲的時候,必然會有人問及如何恢復歐洲光伏制造商的競爭力以使其能夠將產品買入自家市場,或者,整個過程是否無意間制造了一個原想避免的定價環(huán)境。
首先,我們有必要回憶一下最初提起案件訴訟的相關各方所期望達到的目的,以及促成最終協(xié)議簽署的歐盟委員會的期望:
中國進口至歐洲的產品數(shù)量須根據(jù)預期年度市場需求比例設置上限(以吉瓦為單位)
需對產品設置最低價格限制,特別是來自中國的晶硅組件產品
歐洲太陽能光伏制造商可隨后以高于此最低價格的平均產品價格出售商品,從而通過(歐洲所自認為的)質量取勝,重新獲得競爭力。
那么,事情如之前所預期的那樣發(fā)展了嗎?如果問的是上文中所提到的前兩點,那么答案是肯定的。但就第三點來說,情況仍不明朗。我們接下來具體分析一下后“布魯塞爾/北京協(xié)議”階段的現(xiàn)實。
領先的中國一級晶硅組件供應商目前被市場接受的價格水平高于他們此前所能在市場上獲得的價格,并且是固定的。組件的下游買家再也不用費力地討價還價。中國供應商所展示的透明度是很好的。只要項目經(jīng)濟能夠以所規(guī)定的最低價格在關鍵歐洲市場上發(fā)展起來,市場的大門就會向中國組件供應商敞開。
但是,并非中國供應商目前的做法起到了不一樣的作用(大多數(shù)中國供應商都嚴格遵守著出口歐盟的新法律框架),而是其他供應商——歐盟(以及非歐盟)制造商——為后雙反時期增加了許多不同的變數(shù)。
除了一小部分進口歐洲市場的太陽能光伏組件供應上外(主要是優(yōu)質品牌供應商),其他組件供應商正不得不將定價壓低至為中國供應商所制定的最低價格之下,以贏得業(yè)務:這與此前所有游說和政客決議所期望的原始目標完全背道而馳!
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狀況呢?歐盟委員會沒能領會到的一點就是:對于那些為太陽能光伏項目提供融資的相關方面來說,資金才是王道。只有組件具有銀行可貼現(xiàn)性——并滿足投資方和保險公司所進行的盡職調查流程要求——才能在大型項目中啟用。而這一領域的名單基本被中國組件上所占據(jù),他們普遍具有全球化吉瓦級供應潛力,并被公認為質量高、風險低。
現(xiàn)實就是,你要么在名單上,要么不在名單上。而嚴峻的現(xiàn)實環(huán)境則是,中國市場領軍企業(yè)幾乎占據(jù)了所有歐洲市場內具有銀行可貼現(xiàn)行的產品名單。
政客們(以及沒能達到盡職調查要求的光伏制造商們)無法更改這些名單。如果這種狀況意味著以規(guī)定的最低價格購買中國組件,那就這么買吧。其余的企業(yè)就只能通過將價格壓低至規(guī)定的最低價格之下來贏取小型屋頂項目以及住宅市場了。
但是,問題并未就此結束。當歐盟在進行內部調查程序時(這一調查最終認定中國供應商存在傾銷行為),關鍵的一點考量(與2012年美國商務部的立案相同)是評估歐盟境外的制造成本。如果平均銷售價格被認為低于所顧忌的制造成本(或者是事實上所使用的全球平均水平),那么久很容易得出一個有罪裁決了。(對于補貼的合法性則有不同的規(guī)定,傾銷是基于市場內的產品銷售均價。)
但是,暫且不談具體的數(shù)字到底是多少,會有人反對中國的制造成本時全球最低的這一事實么?或者至少,歐洲晶硅產品制造商的制造成本肯定要高于中國企業(yè),而不僅僅是因為他們的產能規(guī)模小(而且常常設備老舊)、人工成本高,而且通常僅參與晶硅產品價值鏈上的某一部分?
所有,如果非中國供應商在歐洲市場上不得不以低于為中國企業(yè)設定的最低價格進行銷售的話,這些供應商難道不是以比歐盟認定中國供應商在定價之前更大的利潤額度向歐洲市場內傾銷嗎?
就目前來說,這一問題是歐盟反傾銷案件后最大的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歐盟委員會是否將會對以低于為中國企業(yè)設定的最低價格更低的價格進行銷售的非中國供應商(甚至包括一些歐洲供應商)進行調查?而這些制造商將如何在其制造成本明顯高于中國企業(yè)的情況下調整相關的銷售價格水平呢?
對于歐盟來說,組件產品定價在全球光伏產業(yè)中還是比較平穩(wěn)的:所以,所制定的最低價格目前很可能不用修改。同時,歐洲市場的規(guī)模就2014年的年度市場需求來說,并不會出現(xiàn)太大的變動。因此,2014年的邊界條件不必進行調整。但是,只要每個從業(yè)企業(yè)都對當下的定價現(xiàn)狀感到滿意,很可能不會有人就此進行變動而導致新的不確定因素,而政策制定者也很能將此看做是對原始審議的一種支持。
然而,將銷售均價先放在一邊,當整個案件接近尾聲的時候,必然會有人問及如何恢復歐洲光伏制造商的競爭力以使其能夠將產品買入自家市場,或者,整個過程是否無意間制造了一個原想避免的定價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