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建〔2013〕90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
根據《關于做好2012年金太陽示范工作的通知》(財建〔2012〕21號)、《關于組織實施2012年度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的通知》(財建〔2011〕187號)、《關于組織申報金太陽與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通知》(財辦建〔2012〕148號),并考慮示范項目具體執行情況,現將2012年金太陽和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清算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太陽示范工程
(一)2012年金太陽示范項目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并網發電的,按原補助標準5.5元/瓦進行清算。201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并網發電的,補助標準按5元/瓦進行清算。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并網發電的,補助標準按4元/瓦進行清算。2014年6月30日之后未建成并網的項目一律取消示范并收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無電地區獨立光伏發電項目清算標準另行規定。
(二)對于分階段完成并網發電的示范項目,按實際完成并網發電的時間、裝機規模及所對應的補助標準進行清算。
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
(一)2012年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第一批于2013年5月31日(含)前、第二批于2013年6月30日(含)前按期驗收、并網發電的項目,按照5.5元/瓦補助標準和實際完成裝機規模撥付剩余30%補助資金。
(二)逾期驗收的項目、已建成未驗收或未并網發電的項目,如在2013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驗收程序且并網發電,按5元/瓦的補助標準清算財政補助資金;如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驗收程序且并網發電,按4元/瓦的補助標準清算財政補助資金。
(三)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集中示范區,在2014年6月30日(含)前完工并網發電,按照5.5元/瓦的補助標準及實際完成裝機規模(不超過批復的裝機規模)清算財政補助資金。
(四)2014年6月30日后完工并網的項目,取消示范資格并收回此前撥付的補助資金。
財政部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 能源局綜合司 住房和城鄉辦公廳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