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訊,內蒙古自治區近日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區太陽能發電項目實行盟市備案管理的通知》,以支持區內光伏產業的發展。
根據大智慧通訊社獲取的文件顯示,內蒙古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給自治區下達的年度規模指標,對建設條件和電力消納等進行評估,將年度規模分解到各盟市。自治區將重點安排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廣意義的高新技術太陽能發電項目,優先安排運行情況良好地區的太陽能發電項目,優先支持落戶內蒙古自治區的太陽能發電設備制造企業的太陽能發電項目。
《通知》規定,未列入國家年度建設實施方案的項目,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
《通知》還規定,各盟市年度建設實施方案中的太陽能電站,必須是已備案并取得電網企業介入系統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盟市當年內投產的太陽能電站規模不足該地區已批復的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內備案項目總規模80%的地區,不得新增備案項目,自治區下一年不再給該地區安排新增建設規模指標;太陽能發電項目備案制原則上有效期兩年,并嚴厲打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倒賣行為。
《通知》指出,內蒙古自治區分布式太陽能發電項目備案管理相關政策另行通知。
此前獲得的能源局《關于征求2013、2014年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意見》中顯示,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分布式光伏的建設規模為10萬千瓦,在無棄光限電情況下大型光伏電站的建設規模為40萬千瓦。
根據大智慧通訊社獲取的文件顯示,內蒙古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給自治區下達的年度規模指標,對建設條件和電力消納等進行評估,將年度規模分解到各盟市。自治區將重點安排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廣意義的高新技術太陽能發電項目,優先安排運行情況良好地區的太陽能發電項目,優先支持落戶內蒙古自治區的太陽能發電設備制造企業的太陽能發電項目。
《通知》規定,未列入國家年度建設實施方案的項目,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
《通知》還規定,各盟市年度建設實施方案中的太陽能電站,必須是已備案并取得電網企業介入系統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盟市當年內投產的太陽能電站規模不足該地區已批復的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內備案項目總規模80%的地區,不得新增備案項目,自治區下一年不再給該地區安排新增建設規模指標;太陽能發電項目備案制原則上有效期兩年,并嚴厲打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倒賣行為。
《通知》指出,內蒙古自治區分布式太陽能發電項目備案管理相關政策另行通知。
此前獲得的能源局《關于征求2013、2014年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意見》中顯示,2014年,內蒙古自治區分布式光伏的建設規模為10萬千瓦,在無棄光限電情況下大型光伏電站的建設規模為40萬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