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三年十月六日之公告,內容有關收購豐縣暉澤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之股份權益(「該等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匯與該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誠如該等公告所述,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買賣協議(經補充協議補充)及建議收購協議之進一步詳情;(ii)根據上市規則須予披露之任何其他資料;及(iii)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由於本公司需要額外時間以落實及完成將載於通函之資料,故本公司預期通函之寄發日期將進一步延遲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或之前。董事會將知會股東有關最新發展。
誠如該等公告所述,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買賣協議(經補充協議補充)及建議收購協議之進一步詳情;(ii)根據上市規則須予披露之任何其他資料;及(iii)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由於本公司需要額外時間以落實及完成將載於通函之資料,故本公司預期通函之寄發日期將進一步延遲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或之前。董事會將知會股東有關最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