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雖然,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是一個全新的金融產品,但是,目前大力推廣以光伏電站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前提條件已經具備:
法律和政策條件已經具備。在我國推進金融改革、完善資本市場產品結構的進程中,金融監管機關已經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了大量的探討工作。2005年開始試點,2006年上交所發布了《關于放開資產支持受益憑證轉讓價格限制的通知》,2009年證監會出臺了《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2013年初以來,資產證券化業務全面啟動,陸續出臺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為資產支持證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等文件。8月23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ABS)試點,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這些使得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出具備了法律和政策基礎。
產品要素已經完備。《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到2015年我國將建成35GW的光伏電站,補貼電價執行時間為20年,發改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業已明確補貼標準。這既是全球最大的光伏電站建設數量,又是最適合資產證券化作為主融資形式的市場機會。巨大的基礎資產規模,確定的收益標準和時間,強烈地資金滾動發展需求,這些要素的完備決定了開展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的可能。
相關案例已經成功試運行。2005年至2006年試點期間共發行了“華能水電”、“浦東建設”、“遠東租賃”等九只資產證券化產品,試點至今已發行了304.85億元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資料來源13)這使得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產品已經具有一定運行經驗,特別是同樣以固定電價收益為標的物的“華能水電”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運行成功,更為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化推出提供了重要支持。
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大力推廣光伏終端市場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呼聲日高,但現實中卻是雷聲大雨點小。經與光伏企業和證券公司的大量溝通,前期的研究實踐主要遇到如下的兩方面問題:
基礎資產已經抵押。在當前中國的金融環境和特定的產業環境下,民營光伏企業對于探討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極高的積極性。但現實中,民營企業的光伏電站資產已經作為多種形式的融資抵押物。根據《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基礎資產已經被抵押成為探討資產證券化不可逾越的障礙。
產業和金融機構在認知和積極性方面存在對接差異。對于以光伏電站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民營企業積極但不具備條件,國有企業具備條件但不積極。這使得作為中介服務機構的證券公司面對積極性不高的國有企業,面對探討新金融產品成本過高甚至可能無果而終的局面,難免缺少應有的積極性。
資產證券化應當成為我國光伏終端市場建設中重要的投融資形式,目前所遇到的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建議國家管理機關協調各方關系,建立專門研究小組,探討加速推出以光伏電站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的可行性方案。
結束語
當前,中國光伏產業已經具備了全球領先、規模發展的基礎,國家大力扶持、發展光伏產業的態度是明確的,對未來發展的目標也是清晰的。與此相關的融資需求也是巨大而緊迫的,將政策優勢通過市場手段,充分發揮金融市場作用,持續解決光伏產業發展的投融資需求問題日益重要。
資料來源;
1、美國能源部《2013年國際能源展望》
2、江蘇省統計局《現階段江蘇光伏產業發展狀況探析》
3、《我國的能源安全與可持續發展》
4、《工信部:下半年光伏產業有望企穩回升》
5、《河北:各金融機構投放108億支持光伏企業發展》
6、《光伏企業病癥頻發 信貸風險逐步顯現》
7、《風險苗頭隱現 國家開發銀行信貸“狼煙”四起》、《國開行光伏信貸沉思錄 內部爭論“規劃先行”戰略》
8、《半年報八成下滑 光伏全行業深陷資金鏈危局》
9、《借新債還舊債光伏企業資金饑渴未解》
10、《美國太陽能光伏租賃市場競爭激烈》
11、《首批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有望在本季度發行上市》
12、《太陽能向萬億美元證券市場邁出一步》
13、《深交所發布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 上交所尚未發布》
法律和政策條件已經具備。在我國推進金融改革、完善資本市場產品結構的進程中,金融監管機關已經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了大量的探討工作。2005年開始試點,2006年上交所發布了《關于放開資產支持受益憑證轉讓價格限制的通知》,2009年證監會出臺了《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2013年初以來,資產證券化業務全面啟動,陸續出臺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為資產支持證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等文件。8月23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ABS)試點,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這些使得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出具備了法律和政策基礎。
產品要素已經完備。《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到2015年我國將建成35GW的光伏電站,補貼電價執行時間為20年,發改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業已明確補貼標準。這既是全球最大的光伏電站建設數量,又是最適合資產證券化作為主融資形式的市場機會。巨大的基礎資產規模,確定的收益標準和時間,強烈地資金滾動發展需求,這些要素的完備決定了開展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的可能。
相關案例已經成功試運行。2005年至2006年試點期間共發行了“華能水電”、“浦東建設”、“遠東租賃”等九只資產證券化產品,試點至今已發行了304.85億元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資料來源13)這使得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產品已經具有一定運行經驗,特別是同樣以固定電價收益為標的物的“華能水電”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運行成功,更為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化推出提供了重要支持。
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大力推廣光伏終端市場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呼聲日高,但現實中卻是雷聲大雨點小。經與光伏企業和證券公司的大量溝通,前期的研究實踐主要遇到如下的兩方面問題:
基礎資產已經抵押。在當前中國的金融環境和特定的產業環境下,民營光伏企業對于探討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極高的積極性。但現實中,民營企業的光伏電站資產已經作為多種形式的融資抵押物。根據《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對于民營企業而言,基礎資產已經被抵押成為探討資產證券化不可逾越的障礙。
產業和金融機構在認知和積極性方面存在對接差異。對于以光伏電站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民營企業積極但不具備條件,國有企業具備條件但不積極。這使得作為中介服務機構的證券公司面對積極性不高的國有企業,面對探討新金融產品成本過高甚至可能無果而終的局面,難免缺少應有的積極性。
資產證券化應當成為我國光伏終端市場建設中重要的投融資形式,目前所遇到的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建議國家管理機關協調各方關系,建立專門研究小組,探討加速推出以光伏電站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的可行性方案。
結束語
當前,中國光伏產業已經具備了全球領先、規模發展的基礎,國家大力扶持、發展光伏產業的態度是明確的,對未來發展的目標也是清晰的。與此相關的融資需求也是巨大而緊迫的,將政策優勢通過市場手段,充分發揮金融市場作用,持續解決光伏產業發展的投融資需求問題日益重要。
資料來源;
1、美國能源部《2013年國際能源展望》
2、江蘇省統計局《現階段江蘇光伏產業發展狀況探析》
3、《我國的能源安全與可持續發展》
4、《工信部:下半年光伏產業有望企穩回升》
5、《河北:各金融機構投放108億支持光伏企業發展》
6、《光伏企業病癥頻發 信貸風險逐步顯現》
7、《風險苗頭隱現 國家開發銀行信貸“狼煙”四起》、《國開行光伏信貸沉思錄 內部爭論“規劃先行”戰略》
8、《半年報八成下滑 光伏全行業深陷資金鏈危局》
9、《借新債還舊債光伏企業資金饑渴未解》
10、《美國太陽能光伏租賃市場競爭激烈》
11、《首批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有望在本季度發行上市》
12、《太陽能向萬億美元證券市場邁出一步》
13、《深交所發布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 上交所尚未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