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和2013年6月14日,國務院先后兩次召開常務會議,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積極開拓國內光伏應用市場,著力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2012年10月26日,國家電網公司發布 《關于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工作的意見(暫行)》(以下簡稱《光伏并網意見》),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難的問題出現了重要轉機。
作者:謝國興 應華泉 陸建偉
截至2013年6月底,浙江省已并網光伏電站53個,總裝機容量9.26萬千瓦。已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115個,總容量32.03萬千瓦,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呈現良好態勢。浙江省良好的市場環境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用提供了有利條件,更多的企業和居民家庭成為潛在的應用者。為深入了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推動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近日,浙江電監辦對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
項目適用范疇有待權威界定
現狀:分布式光伏發電是一種新型的,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的清潔發電利用方式,它倡導就近發電、就近并網、就近轉換、就近使用的原則,不僅能夠有效提高同等規模光伏發電站的發電量,同時還有效解決了電力在升壓及長途運輸中的損耗問題。分布式光伏發電區別于常規能源項目重點在于分布式,即有“規模適當、分布廣泛、靈活可靠”等特點。然而到目前為止,對于什么是分布式光伏發電,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范疇,缺乏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權威界定。
國家電網公司發布的 《光伏并網意見》中,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位于用戶附近,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同時,根據電壓等級和容量大小區分了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常規電源的界限,有其現實合理性,基本能涵蓋屋頂和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但是國家電網公司作為企業,其定義的適用范圍僅僅是企業內部確定的服務標準,只是一家之言,缺少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權威機構的認定。
進言之,這一定義是否科學合理,仍需要進一步的認定和驗證,否則會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的發展產生直接影響。截至2013年6月底,浙江省受理的115個光伏發電項目中,有15個單個項目容量超過6兆瓦,容量21.2萬千瓦,占全部光伏發電容量比例為66.18%。另有3個光伏超過6兆瓦的項目,被列為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對策: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范疇,根據我國光伏產業發展實際情況,適當擴大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范圍,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按照國際分布式能源聯盟WADE的定義,分布式能源的主要特點是安裝在用戶端的,能夠在消費地點(或附近)發電的系統。鑒于依據電壓等級和發電項目容量區分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常規電源的局限性,建議以分布式能源的主要特點為基礎,將安裝在用戶端的,能夠在消費地點(或附近)發電的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范疇。
行政審批和許可手續應簡化
現狀:我國政府對于投資項目的管理方法包括審批、核準和備案三種,發電項目一般需要政府主管部門予以核準。項目核準程序要求業主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以及項目前期相關資料。根據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方面相關意見和規定的通知》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前也需要經過“項目核準”程序。項目核準程序沒有區分大型光伏發電項目類和個人或小容量光伏發電項目類核準要求,針對居民家庭用戶也要求提供核準批復文件和前期相關資料。而分布式光伏發電以小容量或居民家庭屋頂發電項目居多,如按要求也需要提供核準資料或項目批文,那么即便再簡化的審批手續和核準流程也會成為發展阻礙。從實際情況看,居民家庭由于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也難以獲得核準,即使將來技術和經濟因素可行,也很大可能會因為行政成本過高,而放棄光伏發電的安裝和使用。
根據原國家電監會 《電力業務許可證 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原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顯然,光伏發電本身就是個電源項目,具備發電性質,屬于電力業務范疇,因此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這其中包括光伏發電項目需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安裝光伏發電設施活動需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從事進網作業需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這對于大型光伏發電項目來說,沒有疑義。但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而言,就存在著法律規定與現實需要不盡相符的情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容量小而分散,以自發自用為主,可以不視為從事發電業務,而視居民為一個小型電源的使用人。如果以大型發電項目同樣的條件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用戶,后者可能會從經濟性和便捷性考量,鑒于過高的建設和運行成本,從而對應用失去興趣。
對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及時調整核準政策,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規模等要素,取消和下放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行政審批,為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便利。逐級下放分布式光伏發電審批權,簡化核準程序,取消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行政審批。在當前相關政策明顯滯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在有力推進的情況下,建議電網企業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靈活處理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的核準問題。目前,浙江省嘉興電力局對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申請并網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有益嘗試。對居民家庭用戶申請并網的,不要求項目核準等文件,用戶只要提供個人及房屋相關合法證件即可;小區居民用戶則需提供小區物業及屋頂共有人其他業主的項目同意書。此舉大大簡化了居民光伏發電申請條件,同時考慮了小區業主的共同權益,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負責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特殊性,結合機構改革簡政放權,著手研究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資質監管工作,對相關法規政策作出必要調整,以適應和推動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如,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不必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操作人員不必取得進網作業電工許可證;對于一定容量以下安裝工藝簡單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在能夠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逐步取消對安裝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要求。另外,建議電網企業簡化居民家庭用戶光伏發電報裝流程,結合實際,簡化或取消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等文書。(就在本調研文章最終形成前幾天,7月15日,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
并網與電網安全新問題需引起重視
現狀:分布式光伏發電對配電網電壓形態、網損、電壓閃變、諧波、短路電流、有功及無功潮流、電路元件的熱負荷、暫態穩定、動態穩定、頻率控制等方面特性會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在分布式光伏發電大量運行時較為突出。對電網安全運行的影響主要是接入分布式光伏電站的配電網停電檢修時,如光伏電站孤島運行,向系統倒送電,會引起人身、設備安全事故。其次,光伏發電受太陽光照影響極大,陽光充足時段,接入光伏電源可能使饋線負荷節點電壓被抬高,甚至超上限。第三,光伏發電注入功率會使配電網繼電保護范圍縮小,不能可靠地保護整體線路,甚至在其他并聯分支故障時,引起繼電保護誤動作。
2012年9月原國家電監會組織起草的《太陽能(光伏)發電站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規范》(送審稿)根據光伏發電對電網和電站安全運行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出了并網運行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包括:在涉網輸出匯總點設置易于操作、可閉鎖的并網總斷路器,繼電保護定值應當執行定值通知單制度并與定值單相符,逆變器應具有低電壓穿越能力,并通過低電壓穿越能力測試等等,但這些技術和管理要求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而言顯然過高。
對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在確保電站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情況下,研究提出針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的技術規定和規范標準。同時,建議電網企業盡快明確業務流程,規范現場檢修作業,充分發揮并網專用斷路器和防孤島運行裝置在光伏并網安全運行中的作用,梳理接入分布式光伏的配電網檢修作業流程,以及光伏電站配合操作流程,確保日常維護檢修時設備及人員的安全。對于不同區域、不同電壓等級、不同裝機容量的光伏并網項目歸屬哪一級調度管理,電網企業應盡快明確分布式光伏調度管理權限及范圍,確定分布式光伏監控信息歸口系統。對于光伏發電的電能質量,電網企業應加強對分布式光伏并網前的電能質量評估和并網調試的檢測,對于分布式光伏并網引起電能質量污染的項目,提出配套建設治理諧波裝置,并在光伏項目并網后開展電能質量實時監測。
上網電量結算尚無法實質操作
現狀: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電量的計量和電費結算問題,國家電網公司明確了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的原則,對建于用戶內部場所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由用戶自主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在實際操作中,具體的計量方法和結算價格以及用戶售電給電網公司的合同、并網協議文本等內容均有待明確。目前居民家庭光伏發電上網電量只能計量,尚不能進行電費結算,長期以往,將影響居民家庭使用光伏發電的積極性。另一個難題是,即使結算價格和條件已經明確,由于居民家庭用戶并非企業法人,也無法開具發票到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除了以上問題外,國家電網公司 《光伏并網意見》對并網服務程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提高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具體問題。如浙江省電網營銷系統新增配套光伏擴建業務模塊還沒有建立,無法在系統中實現業務流轉和表計配送、抄表、結算等基本功能以及時限統計、電量分析、報表生成等輔助功能;居民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只能接收正向電量,沒有反向抄見電量功能,無法自動獲取反向電量(也就是上網電量);智能電能表計量方式不能適應光伏發電雙向峰谷單獨計量的模式;并網接入服務程序和時限仍有改進的空間,對居民家庭光伏發電可以采用通用(典型)接入方案的方式,簡化接入方案制定程序,從而縮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對策:建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盡快出臺光伏發電上網電價結算標準和計量規范,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系統備用容量費、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及其他各類基金和附加的收取和免收政策,便于電網公司對上網電量進行準確及時計量和結算。建議稅務主管部門積極研究解決居民家庭用戶在電費結算過程中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建議電網企業積極研究上、下網電量的計量方法,選擇科學可靠的專用計量設備,完善光伏項目營銷管理系統,做好光伏發電上網電量的計量和核算工作,以方便下一步的電費結算。
建議電網企業充分認識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意義,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服務工作。積極研究分布式發電并網工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在電網規劃、營銷接入、遠程監控、電費結算、咨詢服務、檢修管理等方面完善相關內容,優化并網流程、簡化并網手續、提高服務效率。特別是針對居民家庭用戶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問題,能夠解決的,要盡快想辦法解決;屬于政策層面的,要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不斷提高光伏并網服務水平。同時電網企業要加強智能電網建設,提高消納可再生能源的能力,加強配電網運行和分布式電源的管理水平。
作者:謝國興 應華泉 陸建偉
截至2013年6月底,浙江省已并網光伏電站53個,總裝機容量9.26萬千瓦。已受理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115個,總容量32.03萬千瓦,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呈現良好態勢。浙江省良好的市場環境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用提供了有利條件,更多的企業和居民家庭成為潛在的應用者。為深入了解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推動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近日,浙江電監辦對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
項目適用范疇有待權威界定
現狀:分布式光伏發電是一種新型的,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的清潔發電利用方式,它倡導就近發電、就近并網、就近轉換、就近使用的原則,不僅能夠有效提高同等規模光伏發電站的發電量,同時還有效解決了電力在升壓及長途運輸中的損耗問題。分布式光伏發電區別于常規能源項目重點在于分布式,即有“規模適當、分布廣泛、靈活可靠”等特點。然而到目前為止,對于什么是分布式光伏發電,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范疇,缺乏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權威界定。
國家電網公司發布的 《光伏并網意見》中,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位于用戶附近,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同時,根據電壓等級和容量大小區分了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常規電源的界限,有其現實合理性,基本能涵蓋屋頂和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但是國家電網公司作為企業,其定義的適用范圍僅僅是企業內部確定的服務標準,只是一家之言,缺少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權威機構的認定。
進言之,這一定義是否科學合理,仍需要進一步的認定和驗證,否則會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產業的發展產生直接影響。截至2013年6月底,浙江省受理的115個光伏發電項目中,有15個單個項目容量超過6兆瓦,容量21.2萬千瓦,占全部光伏發電容量比例為66.18%。另有3個光伏超過6兆瓦的項目,被列為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對策: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范疇,根據我國光伏產業發展實際情況,適當擴大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范圍,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按照國際分布式能源聯盟WADE的定義,分布式能源的主要特點是安裝在用戶端的,能夠在消費地點(或附近)發電的系統。鑒于依據電壓等級和發電項目容量區分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常規電源的局限性,建議以分布式能源的主要特點為基礎,將安裝在用戶端的,能夠在消費地點(或附近)發電的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范疇。
行政審批和許可手續應簡化
現狀:我國政府對于投資項目的管理方法包括審批、核準和備案三種,發電項目一般需要政府主管部門予以核準。項目核準程序要求業主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同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以及項目前期相關資料。根據國家電網公司《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方面相關意見和規定的通知》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前也需要經過“項目核準”程序。項目核準程序沒有區分大型光伏發電項目類和個人或小容量光伏發電項目類核準要求,針對居民家庭用戶也要求提供核準批復文件和前期相關資料。而分布式光伏發電以小容量或居民家庭屋頂發電項目居多,如按要求也需要提供核準資料或項目批文,那么即便再簡化的審批手續和核準流程也會成為發展阻礙。從實際情況看,居民家庭由于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也難以獲得核準,即使將來技術和經濟因素可行,也很大可能會因為行政成本過高,而放棄光伏發電的安裝和使用。
根據原國家電監會 《電力業務許可證 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除原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顯然,光伏發電本身就是個電源項目,具備發電性質,屬于電力業務范疇,因此必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這其中包括光伏發電項目需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安裝光伏發電設施活動需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從事進網作業需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這對于大型光伏發電項目來說,沒有疑義。但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而言,就存在著法律規定與現實需要不盡相符的情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容量小而分散,以自發自用為主,可以不視為從事發電業務,而視居民為一個小型電源的使用人。如果以大型發電項目同樣的條件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用戶,后者可能會從經濟性和便捷性考量,鑒于過高的建設和運行成本,從而對應用失去興趣。
對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及時調整核準政策,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規模等要素,取消和下放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行政審批,為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便利。逐級下放分布式光伏發電審批權,簡化核準程序,取消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行政審批。在當前相關政策明顯滯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在有力推進的情況下,建議電網企業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靈活處理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的核準問題。目前,浙江省嘉興電力局對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申請并網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有益嘗試。對居民家庭用戶申請并網的,不要求項目核準等文件,用戶只要提供個人及房屋相關合法證件即可;小區居民用戶則需提供小區物業及屋頂共有人其他業主的項目同意書。此舉大大簡化了居民光伏發電申請條件,同時考慮了小區業主的共同權益,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負責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和管理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特殊性,結合機構改革簡政放權,著手研究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資質監管工作,對相關法規政策作出必要調整,以適應和推動分布式光伏的發展。如,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不必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操作人員不必取得進網作業電工許可證;對于一定容量以下安裝工藝簡單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在能夠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可以逐步取消對安裝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要求。另外,建議電網企業簡化居民家庭用戶光伏發電報裝流程,結合實際,簡化或取消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等文書。(就在本調研文章最終形成前幾天,7月15日,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
并網與電網安全新問題需引起重視
現狀:分布式光伏發電對配電網電壓形態、網損、電壓閃變、諧波、短路電流、有功及無功潮流、電路元件的熱負荷、暫態穩定、動態穩定、頻率控制等方面特性會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在分布式光伏發電大量運行時較為突出。對電網安全運行的影響主要是接入分布式光伏電站的配電網停電檢修時,如光伏電站孤島運行,向系統倒送電,會引起人身、設備安全事故。其次,光伏發電受太陽光照影響極大,陽光充足時段,接入光伏電源可能使饋線負荷節點電壓被抬高,甚至超上限。第三,光伏發電注入功率會使配電網繼電保護范圍縮小,不能可靠地保護整體線路,甚至在其他并聯分支故障時,引起繼電保護誤動作。
2012年9月原國家電監會組織起草的《太陽能(光伏)發電站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規范》(送審稿)根據光伏發電對電網和電站安全運行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出了并網運行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包括:在涉網輸出匯總點設置易于操作、可閉鎖的并網總斷路器,繼電保護定值應當執行定值通知單制度并與定值單相符,逆變器應具有低電壓穿越能力,并通過低電壓穿越能力測試等等,但這些技術和管理要求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而言顯然過高。
對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在確保電站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情況下,研究提出針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特別是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的技術規定和規范標準。同時,建議電網企業盡快明確業務流程,規范現場檢修作業,充分發揮并網專用斷路器和防孤島運行裝置在光伏并網安全運行中的作用,梳理接入分布式光伏的配電網檢修作業流程,以及光伏電站配合操作流程,確保日常維護檢修時設備及人員的安全。對于不同區域、不同電壓等級、不同裝機容量的光伏并網項目歸屬哪一級調度管理,電網企業應盡快明確分布式光伏調度管理權限及范圍,確定分布式光伏監控信息歸口系統。對于光伏發電的電能質量,電網企業應加強對分布式光伏并網前的電能質量評估和并網調試的檢測,對于分布式光伏并網引起電能質量污染的項目,提出配套建設治理諧波裝置,并在光伏項目并網后開展電能質量實時監測。
上網電量結算尚無法實質操作
現狀: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電量的計量和電費結算問題,國家電網公司明確了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的原則,對建于用戶內部場所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由用戶自主選擇,用戶不足電量由電網企業提供。在實際操作中,具體的計量方法和結算價格以及用戶售電給電網公司的合同、并網協議文本等內容均有待明確。目前居民家庭光伏發電上網電量只能計量,尚不能進行電費結算,長期以往,將影響居民家庭使用光伏發電的積極性。另一個難題是,即使結算價格和條件已經明確,由于居民家庭用戶并非企業法人,也無法開具發票到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除了以上問題外,國家電網公司 《光伏并網意見》對并網服務程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提高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具體問題。如浙江省電網營銷系統新增配套光伏擴建業務模塊還沒有建立,無法在系統中實現業務流轉和表計配送、抄表、結算等基本功能以及時限統計、電量分析、報表生成等輔助功能;居民用電信息采集系統只能接收正向電量,沒有反向抄見電量功能,無法自動獲取反向電量(也就是上網電量);智能電能表計量方式不能適應光伏發電雙向峰谷單獨計量的模式;并網接入服務程序和時限仍有改進的空間,對居民家庭光伏發電可以采用通用(典型)接入方案的方式,簡化接入方案制定程序,從而縮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對策:建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盡快出臺光伏發電上網電價結算標準和計量規范,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系統備用容量費、高可靠性供電費用及其他各類基金和附加的收取和免收政策,便于電網公司對上網電量進行準確及時計量和結算。建議稅務主管部門積極研究解決居民家庭用戶在電費結算過程中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建議電網企業積極研究上、下網電量的計量方法,選擇科學可靠的專用計量設備,完善光伏項目營銷管理系統,做好光伏發電上網電量的計量和核算工作,以方便下一步的電費結算。
建議電網企業充分認識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意義,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并網服務工作。積極研究分布式發電并網工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在電網規劃、營銷接入、遠程監控、電費結算、咨詢服務、檢修管理等方面完善相關內容,優化并網流程、簡化并網手續、提高服務效率。特別是針對居民家庭用戶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問題,能夠解決的,要盡快想辦法解決;屬于政策層面的,要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不斷提高光伏并網服務水平。同時電網企業要加強智能電網建設,提高消納可再生能源的能力,加強配電網運行和分布式電源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