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2年7月20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以下稱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 調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2年7月2日,調查機關正式收到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代表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提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2012年7月20日,調查機關發布商務部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就收到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一事通知了美國駐華使館和韓國駐華使館。
2012年7月20日,調查機關發布商務部第40號公告,并向美國駐中國大使館、韓國駐中國大使館正式提供了該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同日,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申請人及申請書中列明的美國和韓國生產商、出口商。
3.立案后評論意見。
調查機關發布商務部2012年第40號公告后,相關利害關系方對被調查產品范圍及申請書提出了評論意見,主要意見以及初步裁定如下:
(1)2012年8月8日,美國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被調查產品范圍和申請書的評論》(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2)2012年8月8日,美國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對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立案公告中被調查產品范圍的評論意見》(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3)2012年8月9日,韓國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關于確認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被調查產品范圍的函》(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4)2012年8月2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文件《請求調查機關進一步明確被調查產品范圍的申請》(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對于上述(2)、(3)中美國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和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提出的請求澄清被調查產品技術指標和描述等問題,調查機關調查后,在評估申請人文件基礎上,對被調查產品的技術指標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并在隨后發放的調查問卷中明確了被調查產品的范圍。在隨后的調查中,沒有利害關系方就被調查產品技術指標和描述問題發表新的評論。
對于上述(1)中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流化床法不應當包括在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的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征求了申請人等其他利害關系方的意見,申請人在2012年12月10日提交的評論認為,本次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產品只有一個,即“太陽能級多晶硅”,現有被調查產品范圍含了“流化床法產品”在內的各種工藝、各種形狀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國產太陽能級多晶硅與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是同類產品(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調查機關經初步調查認為,反傾銷立案公告和隨后的調查問卷中對被調查產品及相似產品做了明確規定,即本次反傾銷被調查產品為太陽能級多晶硅,流化床法、硅烷法以及西門子法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均包含在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初步調查表明,流化床法、硅烷法以及西門子法制造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的用戶相同、用途相同、產品的質量和特性相同或相近,相互之間存在著競爭和替代關系,因此,無論哪種方法生產的原產自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只要其物理、化學指標、用途等符合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均屬于被調查產品。有關流化床法產品和國內產品的相似性分析,詳見“國內同類產品的認定”。
對于上述(1)中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申請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問題。調查機關經初步調查后認為,申請書中包含了《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符合立案的要求。
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以下稱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 調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2年7月2日,調查機關正式收到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代表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提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
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2012年7月20日,調查機關發布商務部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調查機關就收到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書一事通知了美國駐華使館和韓國駐華使館。
2012年7月20日,調查機關發布商務部第40號公告,并向美國駐中國大使館、韓國駐中國大使館正式提供了該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同日,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申請人及申請書中列明的美國和韓國生產商、出口商。
3.立案后評論意見。
調查機關發布商務部2012年第40號公告后,相關利害關系方對被調查產品范圍及申請書提出了評論意見,主要意見以及初步裁定如下:
(1)2012年8月8日,美國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被調查產品范圍和申請書的評論》(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2)2012年8月8日,美國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對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立案公告中被調查產品范圍的評論意見》(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3)2012年8月9日,韓國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關于確認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被調查產品范圍的函》(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4)2012年8月2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文件《請求調查機關進一步明確被調查產品范圍的申請》(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對于上述(2)、(3)中美國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和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提出的請求澄清被調查產品技術指標和描述等問題,調查機關調查后,在評估申請人文件基礎上,對被調查產品的技術指標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并在隨后發放的調查問卷中明確了被調查產品的范圍。在隨后的調查中,沒有利害關系方就被調查產品技術指標和描述問題發表新的評論。
對于上述(1)中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流化床法不應當包括在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的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征求了申請人等其他利害關系方的意見,申請人在2012年12月10日提交的評論認為,本次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產品只有一個,即“太陽能級多晶硅”,現有被調查產品范圍含了“流化床法產品”在內的各種工藝、各種形狀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國產太陽能級多晶硅與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是同類產品(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調查機關經初步調查認為,反傾銷立案公告和隨后的調查問卷中對被調查產品及相似產品做了明確規定,即本次反傾銷被調查產品為太陽能級多晶硅,流化床法、硅烷法以及西門子法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均包含在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內,初步調查表明,流化床法、硅烷法以及西門子法制造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的用戶相同、用途相同、產品的質量和特性相同或相近,相互之間存在著競爭和替代關系,因此,無論哪種方法生產的原產自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只要其物理、化學指標、用途等符合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均屬于被調查產品。有關流化床法產品和國內產品的相似性分析,詳見“國內同類產品的認定”。
對于上述(1)中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申請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問題。調查機關經初步調查后認為,申請書中包含了《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符合立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