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Hankook Silicon Co.,Ltd.)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其在國內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和出口中國的被調查產品相同,產品未劃分型號。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數量的比例進行了審查。調查期內,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國內交易情況。調查期內,該公司部分產品直接銷售給關聯或非關聯客戶。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銷售給關聯客戶的價格較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價格差異明顯,調查機關暫認定該公司與關聯客戶的交易不能反映正常貿易過程,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排除關聯客戶交易。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調查期內國內銷售是否低于成本進行了審查。關于生產成本,公司在答卷中報告了傾銷調查期內的生產成本明細,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動力、制造費用、其他成本等。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填報的生產成本。關于費用及分攤情況,公司在答卷中報告了傾銷調查期內發生的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填報的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是否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中低于成本的銷售數量占其國內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該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銷售,故暫決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排除這部分交易。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經初步審查,公司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調查機關決定暫以該公司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第一,正常價值部分。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填報的內陸運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第二,出口價格部分。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填報的內陸運費-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包裝費、裝卸費、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關于該公司報告的出口退稅這一調整項目,公司在補充答卷中,沒有提供調查機關要求的企業會計入賬記錄等能夠證明退稅實際發生的證明材料,并對出口退稅金額進行了更改,減少了出口退稅金額。經初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在補充答卷前后報送的退稅數據不一致,且沒有提供調查機關要求的材料,因此在初裁中暫不接受該項調整主張。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預估的CIF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決定暫采信公司預估的CIF價格數據。
價格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在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基礎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配合調查公司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關于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傾銷幅度,考慮到兩家存在關聯關系,調查機關將這兩家公司各自的傾銷幅度,按照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得出兩家公司共同適用的統一的傾銷幅度。
(二)申請書列明、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未配合調查的公司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的初步認定及價格比較。
2012 年7月20 日,調查機關對美國和韓國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發起反傾銷調查立案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申請書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產商,通知了涉案國駐華使館,同日,調查機關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系方20 天的登記應訴期,給予所有利害關系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
立案后,調查機關向申請書中列明的出口商發放了調查問卷,并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并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系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結果。對于申請書中列明的、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裁定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如下:
(Hankook Silicon Co.,Ltd.)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其在國內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和出口中國的被調查產品相同,產品未劃分型號。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數量的比例進行了審查。調查期內,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國內交易情況。調查期內,該公司部分產品直接銷售給關聯或非關聯客戶。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銷售給關聯客戶的價格較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價格差異明顯,調查機關暫認定該公司與關聯客戶的交易不能反映正常貿易過程,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排除關聯客戶交易。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調查期內國內銷售是否低于成本進行了審查。關于生產成本,公司在答卷中報告了傾銷調查期內的生產成本明細,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動力、制造費用、其他成本等。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填報的生產成本。關于費用及分攤情況,公司在答卷中報告了傾銷調查期內發生的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填報的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是否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中低于成本的銷售數量占其國內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該部分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銷售,故暫決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排除這部分交易。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經初步審查,公司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調查機關決定暫以該公司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第一,正常價值部分。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填報的內陸運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第二,出口價格部分。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公司填報的內陸運費-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包裝費、裝卸費、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關于該公司報告的出口退稅這一調整項目,公司在補充答卷中,沒有提供調查機關要求的企業會計入賬記錄等能夠證明退稅實際發生的證明材料,并對出口退稅金額進行了更改,減少了出口退稅金額。經初步調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在補充答卷前后報送的退稅數據不一致,且沒有提供調查機關要求的材料,因此在初裁中暫不接受該項調整主張。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預估的CIF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決定暫采信公司預估的CIF價格數據。
價格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在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基礎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配合調查公司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關于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傾銷幅度,考慮到兩家存在關聯關系,調查機關將這兩家公司各自的傾銷幅度,按照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數量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得出兩家公司共同適用的統一的傾銷幅度。
(二)申請書列明、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未配合調查的公司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的初步認定及價格比較。
2012 年7月20 日,調查機關對美國和韓國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發起反傾銷調查立案當日,調查機關通知了申請書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產商,通知了涉案國駐華使館,同日,調查機關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調查機關給予各利害關系方20 天的登記應訴期,給予所有利害關系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
立案后,調查機關向申請書中列明的出口商發放了調查問卷,并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并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系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結果。對于申請書中列明的、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裁定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