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根據客戶的需求,公司在加工過程中形成特定大小、表面質量和包裝不同的多種型號多晶硅。公司在調查期內生產并在中國銷售二十六種型號的多晶硅,且在全球市場銷售上沒有差異。
國內申請人就被調查產品型號分類問題發表評論指出,所有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無論其生產工藝和產品形狀,均屬于同一產品,進口到中國后適用同一國家標準(GB/T 25074-2010),終端用戶相同,用戶的認知和用途相同,產品特性和質量相同或近似,相互之間存在競爭和替代關系。因此,不應、也從來沒有人將太陽能級多晶硅這一單一產品再進行細分。
調查機關經初步調查認為,現有證據表明,被調查產品為太陽能級多晶硅,無論進口還是國內生產的多晶硅,其用途相同,產品特性和質量相同或近似,相互之間存在競爭和替代關系。現有證據表明,目前沒有國際公認的產品型號的劃分標準。公司內部為管理、生產和銷售等需要設置的產品編碼和型號,不影響調查機關將被調查產品和其同類產品進行公平比較。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在美國國內的銷售情況。
調查期內,與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相比較,該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數量比例超過了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送的成本費用數據進行了審查,暫接受公司成本數據以及費用分攤的方法及數據。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是否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中低于成本的銷售數量占其國內銷售數量的比例低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全部國內銷售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
在調查期內,該公司通過三種方式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1)直接出口給中國的非關聯客戶;(2)通過設立在美國的關聯公司向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3)通過設立在第三國的關聯公司向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經審查,對于第(1)種出口方式,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公司與中國非關聯客戶直接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第(2)種出口方式,調查機關決定以美國關聯公司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第(3)種出口方式,調查機關決定以第三國關聯公司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第一,正常價值部分。對于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過程中發生的信用費用、利息費用、售前倉儲費用、內陸保險費等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暫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暫接受其調整主張。
第二,出口價格部分。對于該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售前倉儲費用、國際運輸費用、國際保險費用、信用費用、利息費用等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暫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暫接受其調整。
對于該公司在答卷中報送的出口退稅部分,經調查機關補充問卷調查,該退稅發生在其關聯公司的上游原材料采購過程中,納稅人和接受退稅的均為其上游的關聯公司,與被調查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沒有關聯,不會影響到價格的可比性。因此,調查機關暫決定不接受公司的退稅調整申請。
對于美國關聯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利息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暫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暫接受其調整。
對于位于第三國關聯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國際運輸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暫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暫接受其調整。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CIF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決定暫采信公司報告的CIF價格數據。
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MEMC Pasadena,Inc.)
調查機關立案調查后,MEME電子材料公司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2012年10月10日,公司提交反傾銷答卷主體的說明,將答卷主體變更為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其在國內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和出口中國的被調查產品相同,產品未劃分型號。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數量的比例進行了審查。調查期內,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國內交易情況。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以該公司全部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及財務費用進行了初步審查。經審查,調查機關初步認定該公司報告的成本費用數據反映了被調查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報告的成本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是否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中低于成本的銷售數量占其國內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規定,調查機關暫按照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內銷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經初步審查,公司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1)通過第三國關聯公司銷售給中國關聯生產用戶和中國非關聯客戶;(2)直接銷售給中國關聯生產用戶和中國非關聯客戶。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對于上述第(1)種出口方式,調查機關暫采用第三國關聯公司銷售給中國大陸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上述第(2)種出口方式,調查機關暫采用該公司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第一,正常價值部分。該公司在補充答卷中,主動重新提交了與原始答卷不同的內陸運費。調查機關將在核查中對這部分信息予以核實,初裁階段決定暫接受公司在原始答卷中填報的內陸運費、內陸保險費、出廠裝卸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第二,出口價格部分。該公司在補充答卷中,主動重新提交了與原始答卷不同的內陸運費和國際運費。調查機關將在核查中對這部分信息予以核實,初裁階段,決定暫接受公司在原始答卷中填報的內陸運費-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裝卸費、報關代理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CIF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決定暫采信公司報告的CIF價格數據。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根據客戶的需求,公司在加工過程中形成特定大小、表面質量和包裝不同的多種型號多晶硅。公司在調查期內生產并在中國銷售二十六種型號的多晶硅,且在全球市場銷售上沒有差異。
國內申請人就被調查產品型號分類問題發表評論指出,所有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無論其生產工藝和產品形狀,均屬于同一產品,進口到中國后適用同一國家標準(GB/T 25074-2010),終端用戶相同,用戶的認知和用途相同,產品特性和質量相同或近似,相互之間存在競爭和替代關系。因此,不應、也從來沒有人將太陽能級多晶硅這一單一產品再進行細分。
調查機關經初步調查認為,現有證據表明,被調查產品為太陽能級多晶硅,無論進口還是國內生產的多晶硅,其用途相同,產品特性和質量相同或近似,相互之間存在競爭和替代關系。現有證據表明,目前沒有國際公認的產品型號的劃分標準。公司內部為管理、生產和銷售等需要設置的產品編碼和型號,不影響調查機關將被調查產品和其同類產品進行公平比較。
調查機關初步審查了該公司在美國國內的銷售情況。
調查期內,與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相比較,該公司在美國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數量比例超過了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送的成本費用數據進行了審查,暫接受公司成本數據以及費用分攤的方法及數據。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是否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中低于成本的銷售數量占其國內銷售數量的比例低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全部國內銷售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
在調查期內,該公司通過三種方式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1)直接出口給中國的非關聯客戶;(2)通過設立在美國的關聯公司向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3)通過設立在第三國的關聯公司向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經審查,對于第(1)種出口方式,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公司與中國非關聯客戶直接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第(2)種出口方式,調查機關決定以美國關聯公司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第(3)種出口方式,調查機關決定以第三國關聯公司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第一,正常價值部分。對于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過程中發生的信用費用、利息費用、售前倉儲費用、內陸保險費等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暫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暫接受其調整主張。
第二,出口價格部分。對于該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售前倉儲費用、國際運輸費用、國際保險費用、信用費用、利息費用等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暫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暫接受其調整。
對于該公司在答卷中報送的出口退稅部分,經調查機關補充問卷調查,該退稅發生在其關聯公司的上游原材料采購過程中,納稅人和接受退稅的均為其上游的關聯公司,與被調查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沒有關聯,不會影響到價格的可比性。因此,調查機關暫決定不接受公司的退稅調整申請。
對于美國關聯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利息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暫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暫接受其調整。
對于位于第三國關聯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國際運輸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暫采信其提交的數據和材料,暫接受其調整。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CIF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決定暫采信公司報告的CIF價格數據。
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MEMC Pasadena,Inc.)
調查機關立案調查后,MEME電子材料公司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2012年10月10日,公司提交反傾銷答卷主體的說明,將答卷主體變更為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1.正常價值。
該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其在國內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和出口中國的被調查產品相同,產品未劃分型號。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數量的比例進行了審查。調查期內,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國內交易情況。經初步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以該公司全部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及財務費用進行了初步審查。經審查,調查機關初步認定該公司報告的成本費用數據反映了被調查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決定在初裁中暫接受公司報告的成本費用數據。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是否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中低于成本的銷售數量占其國內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規定,調查機關暫按照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內銷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經初步審查,公司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1)通過第三國關聯公司銷售給中國關聯生產用戶和中國非關聯客戶;(2)直接銷售給中國關聯生產用戶和中國非關聯客戶。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對于上述第(1)種出口方式,調查機關暫采用第三國關聯公司銷售給中國大陸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上述第(2)種出口方式,調查機關暫采用該公司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第一,正常價值部分。該公司在補充答卷中,主動重新提交了與原始答卷不同的內陸運費。調查機關將在核查中對這部分信息予以核實,初裁階段決定暫接受公司在原始答卷中填報的內陸運費、內陸保險費、出廠裝卸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第二,出口價格部分。該公司在補充答卷中,主動重新提交了與原始答卷不同的內陸運費和國際運費。調查機關將在核查中對這部分信息予以核實,初裁階段,決定暫接受公司在原始答卷中填報的內陸運費-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裝卸費、報關代理費、包裝費用、信用費用等調整主張。
4.關于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CIF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決定暫采信公司報告的CIF價格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