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內產業的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國內產業進行了審查和認定。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關系方可向調查機關登記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并告知《參加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下載,調查機關還向已知利害關系方寄出了產業損害調查問卷。本案調查中,除申請人外,沒有其他國內生產者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并提交《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證據顯示,本案調查期內,提交《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企業生產的國內同類產品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三條關于國內產業認定的規定。因此,調查機關認定,提交《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的國內生產者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構成本案調查的國內產業。本裁決所依據的國內產業數據,除特別說明外,均來自以上特定的國內生產者。
四、 追溯征稅調查
應國內產業申請,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2012年11月26日,商務部發布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追溯征稅調查。
(一)啟動追溯征稅調查。
2012年9月7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調查機關對該申請依法進行了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自2012年11月26日開始對是否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進行調查,要求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以及國內進口商向調查機關提交按月統計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
(二)回收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2年1-11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9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旭陽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西安華晶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晶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10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HOKU公司、OCI株式會社、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韓國硅業株式會社、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
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案韓華化學無法提供追溯征稅調查數據的說明》。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2年12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4家: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7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3年1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7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浙江昱輝陽光能源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7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3年2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6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6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3年3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6家:浙江昱輝陽光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6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3年4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6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輝陽光能源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6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3年5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5家: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6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三)接收利害關系方的評論意見。
2012年10月11日,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的抗辯意見》,表示不存在追溯征稅的法定前提條件。
2012年10月31日,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的抗辯意見》表示申請人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要求調查機關調查是否追溯征稅。
2012年11月15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的抗辯意見》,表示不存在追溯征稅的法定前提條件。
2013年1月,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追溯征稅調查的評論意見》,表示不存在追溯征稅的法定前提條件(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2013年1月,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作為太陽能級多晶硅下游用戶向調查機關提交《關于不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進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及反補貼稅的請求》,對追溯征稅提出強烈反對,請求調查機關不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進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及反補貼稅。
2013年2月27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請求對被調查產品進口可能存在的規避追溯征稅情況進行調查的申請》。
是否存在追溯征稅的法定條件、是否最終追溯征稅以及如何追溯征稅,調查機關將根據調查情況在反傾銷調查終裁裁決中予以公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國內產業進行了審查和認定。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關系方可向調查機關登記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并告知《參加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下載,調查機關還向已知利害關系方寄出了產業損害調查問卷。本案調查中,除申請人外,沒有其他國內生產者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并提交《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證據顯示,本案調查期內,提交《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企業生產的國內同類產品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三條關于國內產業認定的規定。因此,調查機關認定,提交《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的國內生產者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構成本案調查的國內產業。本裁決所依據的國內產業數據,除特別說明外,均來自以上特定的國內生產者。
四、 追溯征稅調查
應國內產業申請,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2012年11月26日,商務部發布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追溯征稅調查。
(一)啟動追溯征稅調查。
2012年9月7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調查機關對該申請依法進行了審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決定自2012年11月26日開始對是否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進行調查,要求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以及國內進口商向調查機關提交按月統計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
(二)回收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2年1-11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9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旭陽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西安華晶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晶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10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HOKU公司、OCI株式會社、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韓國硅業株式會社、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
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案韓華化學無法提供追溯征稅調查數據的說明》。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2年12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4家: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7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3年1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7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浙江昱輝陽光能源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7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3年2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6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6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3年3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6家:浙江昱輝陽光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6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3年4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6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輝陽光能源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6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向調查機關提交2013年5月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追溯征稅調查信息表的有國內進口商5家: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綜藝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控股有限公司;國外生產商/出口商6家: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三)接收利害關系方的評論意見。
2012年10月11日,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的抗辯意見》,表示不存在追溯征稅的法定前提條件。
2012年10月31日,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的抗辯意見》表示申請人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要求調查機關調查是否追溯征稅。
2012年11月15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申請〉的抗辯意見》,表示不存在追溯征稅的法定前提條件。
2013年1月,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追溯征稅調查的評論意見》,表示不存在追溯征稅的法定前提條件(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2013年1月,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作為太陽能級多晶硅下游用戶向調查機關提交《關于不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進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及反補貼稅的請求》,對追溯征稅提出強烈反對,請求調查機關不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進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傾銷及反補貼稅。
2013年2月27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請求對被調查產品進口可能存在的規避追溯征稅情況進行調查的申請》。
是否存在追溯征稅的法定條件、是否最終追溯征稅以及如何追溯征稅,調查機關將根據調查情況在反傾銷調查終裁裁決中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