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調查產品
本案被調查產品范圍及產品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被調查產品電學參數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厘米(Ω ? 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厘米(Ω ? cm);碳濃度>1.0×1016(at/cm3);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0.3×109;受主雜質濃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三、 國內同類產品和國內產業
(一)國內同類產品的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二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條、十一條關于同類產品認定的規定,調查機關對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特征、化學性能、制造工藝、生產設備和原料、用途、銷售渠道、客戶及群體評價和產品可替代性、價格等因素進行了考察,初步調查證據顯示:
1.物理特征和化學性能。調查機關在實地核查中收集了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質量檢驗相關證據,并將其與利害關系方提交的《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對被調查產品的描述進行了比較,結果顯示,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與被調查產品外觀基本一樣,均為銀灰色棒狀、塊狀或顆粒狀的固體,不溶于水,無氣味,熔點為1410℃,分子量為28。其基磷電阻率、基硼電阻率、碳濃度、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等電學參數與被調查產品相同,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學性能基本相同。
2.制造工藝、生產設備和原料。《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的相關陳述以及實地核查中收集的證據表明,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的生產工藝基本一致,均以西門子法、硅烷法為主,主要由氫化、合成、提純、還原等步驟組成。生產設備基本相同,均由氫化器、提純爐、還原器等主要設備構成。生產原料均為硅粉或氯硅烷、氫氣、液氯等。
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提出 :該公司采用流化床法工藝生產的顆粒狀多晶硅產品(“流化床法顆粒狀多晶硅”)在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產流程和工藝、用途和用戶認知、銷售價格等方面均不同于中國國內產業生產的產品。流化床法顆粒狀多晶硅并非西門子法產品的替代物,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種補充或添加產品。
對此,申請人提出 :首先,本案只有一個被調查產品——太陽能級多晶硅,將太陽能級多晶硅按照生產工藝人為分割為“西門子法多晶硅”、“硅烷法多晶硅”、“流化床法多晶硅”,這種主張與多晶硅產業的實際情況不符。其次,申請書和立案公告中對被調查產品范圍的描述均為“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此范圍包含了各種生產工藝和形狀的多晶硅。所謂的“流化床法”其實是硅烷法的一種類型。西門子法和硅烷法是兩個平行的概念,均以硅粉和氫為主要原料,只是前者以三氯氫硅為中間產物,后者以硅烷為中間產物。不論是以三氯氫硅還是以硅烷為中間產物,都既可以通過還原爐分解沉積,也可以通過流化床分解沉積。REC公司選擇的是“硅烷+流化床”的組合,仍然屬于硅烷法。第三,“流化床法產品”與國產“西門子法產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用途沒有實質差異,只是鑄錠時先將塊狀“西門子法產品”放在坩堝內,然后用顆粒狀的“流化床法產品”填充空隙,受熱融合后形成硅錠再用來生產硅片。
調查機關注意到了上述利害關系方的主張,并進行了相應調查,根據《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產品描述和到申請企業現場了解,調查機關認為,第一,流化床法與西門子法的原料相同,均為硅粉和氫;第二,流化床法生產的顆粒狀多晶硅產品與西門子法生產的多晶硅產品用途相同,均在熔化鑄錠后再生產單晶硅和硅片;第三,流化床法生產的顆粒狀多晶硅產品與西門子法生產的多晶硅產品適用的質量標準、考核指標相同;第四,流化床法只是在最終產品產出時使用的設備為流化床,產出物為顆粒狀,它仍然屬于硅烷法的一種,正如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所承認的 ,其生產時使用“硅烷的流化床法”,因此屬于被調查產品范疇;第五,流化床法產品顆粒較小,與西門子法生產的多晶硅產品破碎后產生的硅料較為相近,二者基本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流化床法生產的顆粒狀多晶硅產品與西門子法生產的多晶硅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3.用途。調查機關認定,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的用途相同,均用來制造太陽能級單晶硅棒或定向凝固多晶硅錠。
4.銷售渠道。調查機關經比較《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的相關陳述和實地核查中收集的客戶清單后認定,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與被調查產品銷售渠道均以直接銷售給終端用戶為主。
5.客戶及群體評價和可替代性。調查機關根據實地核查中收集到的客戶滿意度證明和客戶清單等證據和《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提供的客戶信息,認定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的客戶群體有重合,部分下游用戶同時使用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和被調查產品,二者間存在替代關系。
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提出 :國內同類產品與進口被調查產品在產品品質和質量穩定性方面存在較大差距,與進口被調查產品相比,中國國內企業生產和銷售的多晶硅產品的純度較差,且質量不均勻。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也提出類似的意見 。
對此,調查機關對實地核查中收集到的申請人內部質檢報告和信息產業專用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第三方出具的檢驗報告等證據進行了分析,調查顯示,申請人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GB/T25074-2010的要求,其中絕大多數產品達到或超過了國家標準GB/T25074-2010中一級品或二級品的要求,一部分產品甚至達到了電子級多晶硅產品的質量標準。調查機關將國家標準GB/T25074-2010與國際通行的標準SEMI進行了比較,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SEMI基本一致,部分指標甚至嚴于SEMI。故上述利害關系方的主張不符合實際情況。
6.價格。調查機關通過實地核查中獲得的證據與中國海關統計數據后認定,調查期內,國內產品價格總體變化趨勢與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變化趨勢基本一致。
調查機關通過分析后認為,國內產業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學性能、制造工藝、生產設備和原料、用途、銷售渠道、客戶及群體評價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價格總體變化趨勢基本一致。因此,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與被調查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本案被調查產品范圍及產品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
被調查產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用于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
被調查產品電學參數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厘米(Ω ? 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厘米(Ω ? cm);碳濃度>1.0×1016(at/cm3);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0.3×109;受主雜質濃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產,是生產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于生產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產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三、 國內同類產品和國內產業
(一)國內同類產品的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二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條、十一條關于同類產品認定的規定,調查機關對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特征、化學性能、制造工藝、生產設備和原料、用途、銷售渠道、客戶及群體評價和產品可替代性、價格等因素進行了考察,初步調查證據顯示:
1.物理特征和化學性能。調查機關在實地核查中收集了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質量檢驗相關證據,并將其與利害關系方提交的《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對被調查產品的描述進行了比較,結果顯示,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與被調查產品外觀基本一樣,均為銀灰色棒狀、塊狀或顆粒狀的固體,不溶于水,無氣味,熔點為1410℃,分子量為28。其基磷電阻率、基硼電阻率、碳濃度、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等電學參數與被調查產品相同,因此,調查機關認定,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學性能基本相同。
2.制造工藝、生產設備和原料。《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的相關陳述以及實地核查中收集的證據表明,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的生產工藝基本一致,均以西門子法、硅烷法為主,主要由氫化、合成、提純、還原等步驟組成。生產設備基本相同,均由氫化器、提純爐、還原器等主要設備構成。生產原料均為硅粉或氯硅烷、氫氣、液氯等。
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提出 :該公司采用流化床法工藝生產的顆粒狀多晶硅產品(“流化床法顆粒狀多晶硅”)在物理和化學特性、生產流程和工藝、用途和用戶認知、銷售價格等方面均不同于中國國內產業生產的產品。流化床法顆粒狀多晶硅并非西門子法產品的替代物,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種補充或添加產品。
對此,申請人提出 :首先,本案只有一個被調查產品——太陽能級多晶硅,將太陽能級多晶硅按照生產工藝人為分割為“西門子法多晶硅”、“硅烷法多晶硅”、“流化床法多晶硅”,這種主張與多晶硅產業的實際情況不符。其次,申請書和立案公告中對被調查產品范圍的描述均為“以氯硅烷為原料采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產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產品”,此范圍包含了各種生產工藝和形狀的多晶硅。所謂的“流化床法”其實是硅烷法的一種類型。西門子法和硅烷法是兩個平行的概念,均以硅粉和氫為主要原料,只是前者以三氯氫硅為中間產物,后者以硅烷為中間產物。不論是以三氯氫硅還是以硅烷為中間產物,都既可以通過還原爐分解沉積,也可以通過流化床分解沉積。REC公司選擇的是“硅烷+流化床”的組合,仍然屬于硅烷法。第三,“流化床法產品”與國產“西門子法產品”的物理和化學特性、用途沒有實質差異,只是鑄錠時先將塊狀“西門子法產品”放在坩堝內,然后用顆粒狀的“流化床法產品”填充空隙,受熱融合后形成硅錠再用來生產硅片。
調查機關注意到了上述利害關系方的主張,并進行了相應調查,根據《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產品描述和到申請企業現場了解,調查機關認為,第一,流化床法與西門子法的原料相同,均為硅粉和氫;第二,流化床法生產的顆粒狀多晶硅產品與西門子法生產的多晶硅產品用途相同,均在熔化鑄錠后再生產單晶硅和硅片;第三,流化床法生產的顆粒狀多晶硅產品與西門子法生產的多晶硅產品適用的質量標準、考核指標相同;第四,流化床法只是在最終產品產出時使用的設備為流化床,產出物為顆粒狀,它仍然屬于硅烷法的一種,正如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所承認的 ,其生產時使用“硅烷的流化床法”,因此屬于被調查產品范疇;第五,流化床法產品顆粒較小,與西門子法生產的多晶硅產品破碎后產生的硅料較為相近,二者基本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流化床法生產的顆粒狀多晶硅產品與西門子法生產的多晶硅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3.用途。調查機關認定,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的用途相同,均用來制造太陽能級單晶硅棒或定向凝固多晶硅錠。
4.銷售渠道。調查機關經比較《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和《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的相關陳述和實地核查中收集的客戶清單后認定,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與被調查產品銷售渠道均以直接銷售給終端用戶為主。
5.客戶及群體評價和可替代性。調查機關根據實地核查中收集到的客戶滿意度證明和客戶清單等證據和《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答卷》中提供的客戶信息,認定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的客戶群體有重合,部分下游用戶同時使用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和被調查產品,二者間存在替代關系。
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提出 :國內同類產品與進口被調查產品在產品品質和質量穩定性方面存在較大差距,與進口被調查產品相比,中國國內企業生產和銷售的多晶硅產品的純度較差,且質量不均勻。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也提出類似的意見 。
對此,調查機關對實地核查中收集到的申請人內部質檢報告和信息產業專用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第三方出具的檢驗報告等證據進行了分析,調查顯示,申請人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GB/T25074-2010的要求,其中絕大多數產品達到或超過了國家標準GB/T25074-2010中一級品或二級品的要求,一部分產品甚至達到了電子級多晶硅產品的質量標準。調查機關將國家標準GB/T25074-2010與國際通行的標準SEMI進行了比較,國家標準與國際標準SEMI基本一致,部分指標甚至嚴于SEMI。故上述利害關系方的主張不符合實際情況。
6.價格。調查機關通過實地核查中獲得的證據與中國海關統計數據后認定,調查期內,國內產品價格總體變化趨勢與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變化趨勢基本一致。
調查機關通過分析后認為,國內產業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學性能、制造工藝、生產設備和原料、用途、銷售渠道、客戶及群體評價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價格總體變化趨勢基本一致。因此,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國內生產的太陽能級多晶硅與被調查產品屬于同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