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初步調查。
1.產業損害調查期。
調查機關在立案公告中明確,本案產業損害調查期(以下稱調查期)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
根據《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2012年7月20日,調查機關發出了《關于參加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的通知》(商調查函[2012]261號)。2012年8月9日,參加調查活動登記期截止, 共計15家利害關系方向調查機關提交反傾銷調查活動登記申請,分別為:
國外生產者/出口商9家: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MEMC電子材料公司、HOKU公司、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韓國硅業株式會社、OCI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國內進口商6家: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天津市環歐半導體材料技術有限公司。
經審查,調查機關接受了上述利害關系方的應訴登記申請。
3.成立產業損害調查組。
2012年8月15日,調查機關發出《關于成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產業損害調查組的通知》(商調查(三處)函[2012]319號),成立了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組,負責本案的產業損害調查工作。
4.發放和收回調查問卷。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12年8月15日,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系方發放了《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商調查函[2012]315號)(以下稱《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商調查函[2012]316號)(以下稱《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商調查函[2012]317號)、《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商調查函[2012]318號)(上述兩份問卷以下均稱《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
2012年9月10日,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2012年9月11日,MEMC電子材料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2012年9月11日,韓國硅業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2012年9月13日,OCI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2012年9月14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2012年9月14日,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經研究,調查機關批準了上述延期申請。
在規定的答卷期限或經批準延期遞交答卷的期限內,調查機關共收到4份國內生產者問卷答卷,6份國內進口商問卷答卷,10份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問卷答卷。分別為,國內生產者4家: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國內進口商6家: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天津市環歐半導體材料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東方久信集團有限公司;國外生產者/出口商10家: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美國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美國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MEMC電子材料公司、美國瓦克化學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韓國硅業株式會社、韓國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韓國OCI株式會社、韓國韓華化學株式會社。
5.聽取利害關系方意見陳述。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2012年8月6日,調查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關于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申請人意見陳述會的申請》。調查機關于2012年8月6日發出《關于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及反補貼案申請人意見陳述會的通知》(商調查(三處)函[2012]300號)。2012年8月10日,調查機關召開對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案申請人意見陳述會,聽取了申請人陳述提起申請的主要理由及對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的相關問題的陳述,收到了本案申請人提交的陳述材料。
2012年10月26日,韓國駐華大使館向調查機關提出了拜會請求。11月14日,調查機關接待了韓國駐華大使館一等秘書一行,聽取其就本案產業損害調查有關問題的陳述。
2012年12月14日,韓國太陽光產業協會和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出了拜訪請求。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12年12月20日接待上述利害關系方,聽取其意見陳述,收到了其提交的《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相關事宜拜會的發言概要》。
2012年12月27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了拜訪請求。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13年1月10日接待上述利害關系方,聽取其意見陳述,收到了其提交的《產業損害調查局面談綱要》。
6.接收利害關系方書面意見。
2012年8月8日,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立案公告中被調查產品范圍的評論意見》。
2012年8月8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被調查產品范圍和申請書的評論》。
2012年10月11日,HOKU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HOKU 公司關于調查期間無對中國出口的說明》。
2012年10月11日,MEMC電子材料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答卷主體的說明》。
2012年11月9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調查無損害抗辯》。
2012年12月17日,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抗辯意見》。
2013年1月23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無損害抗辯意見書》。
2013年1月29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韓國企業<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抗辯意見>的評論意見》和《對Hemlock公司<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無損害抗辯>的評論意見》。
2013年2月7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無損害抗辯》。
2013年2月27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REC<提請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產品范圍聽證會的申請書>的評論》。
2013年3月6日,常州億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評論》。
2013年3月21日,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申請人關于韓國出口企業產業損害抗辯意見評論的抗辯意見》。
7.初裁前實地核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12年11月5日,調查機關發出了《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和反補貼案初裁前實地核查的通知》(商調查函[2012]453號)。2013年1月,調查機關先后對國內生產者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進行了初裁前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期間,調查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調查問卷答卷中的信息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進行了核查。核查結束后,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核查后補充材料。
8.接收聽證會申請書。
2013年1月23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提請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產業損害聽證會的申請書》。
2013年2月27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提請召開進口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產業損害聽證會的申請書》。
9.信息公開。
根據《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第八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公開材料均已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各利害關系方可以查找、閱覽、摘抄、復印公開信息。
調查機關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材料、收回的調查問卷答卷和實地核查結果進行認真分析和全面評估,對本案利害關系方提交的意見依法予以考慮。對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要求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的申請,調查機關將按照《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考慮。
1.產業損害調查期。
調查機關在立案公告中明確,本案產業損害調查期(以下稱調查期)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2.參加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
根據《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2012年7月20日,調查機關發出了《關于參加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登記的通知》(商調查函[2012]261號)。2012年8月9日,參加調查活動登記期截止, 共計15家利害關系方向調查機關提交反傾銷調查活動登記申請,分別為:
國外生產者/出口商9家: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MEMC電子材料公司、HOKU公司、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韓國硅業株式會社、OCI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國內進口商6家: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天津市環歐半導體材料技術有限公司。
經審查,調查機關接受了上述利害關系方的應訴登記申請。
3.成立產業損害調查組。
2012年8月15日,調查機關發出《關于成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產業損害調查組的通知》(商調查(三處)函[2012]319號),成立了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組,負責本案的產業損害調查工作。
4.發放和收回調查問卷。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12年8月15日,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系方發放了《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商調查函[2012]315號)(以下稱《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商調查函[2012]316號)(以下稱《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商調查函[2012]317號)、《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商調查函[2012]318號)(上述兩份問卷以下均稱《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調查問卷》)。
2012年9月10日,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2012年9月11日,MEMC電子材料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2012年9月11日,韓國硅業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2012年9月13日,OCI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2012年9月14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2012年9月14日,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延期遞交答卷的申請。經研究,調查機關批準了上述延期申請。
在規定的答卷期限或經批準延期遞交答卷的期限內,調查機關共收到4份國內生產者問卷答卷,6份國內進口商問卷答卷,10份國外<地區>生產者/出口商問卷答卷。分別為,國內生產者4家:江蘇中能硅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賽維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國內進口商6家:英利能源(中國)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天津市環歐半導體材料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東方久信集團有限公司;國外生產者/出口商10家: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美國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美國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MEMC電子材料公司、美國瓦克化學公司、瓦克多晶硅北美有限公司、韓國硅業株式會社、韓國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韓國OCI株式會社、韓國韓華化學株式會社。
5.聽取利害關系方意見陳述。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2012年8月6日,調查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關于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申請人意見陳述會的申請》。調查機關于2012年8月6日發出《關于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及反補貼案申請人意見陳述會的通知》(商調查(三處)函[2012]300號)。2012年8月10日,調查機關召開對美國和韓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案申請人意見陳述會,聽取了申請人陳述提起申請的主要理由及對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的相關問題的陳述,收到了本案申請人提交的陳述材料。
2012年10月26日,韓國駐華大使館向調查機關提出了拜會請求。11月14日,調查機關接待了韓國駐華大使館一等秘書一行,聽取其就本案產業損害調查有關問題的陳述。
2012年12月14日,韓國太陽光產業協會和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出了拜訪請求。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12年12月20日接待上述利害關系方,聽取其意見陳述,收到了其提交的《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調查案產業損害調查相關事宜拜會的發言概要》。
2012年12月27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出了拜訪請求。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13年1月10日接待上述利害關系方,聽取其意見陳述,收到了其提交的《產業損害調查局面談綱要》。
6.接收利害關系方書面意見。
2012年8月8日,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立案公告中被調查產品范圍的評論意見》。
2012年8月8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被調查產品范圍和申請書的評論》。
2012年10月11日,HOKU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HOKU 公司關于調查期間無對中國出口的說明》。
2012年10月11日,MEMC電子材料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產業損害調查問卷答卷主體的說明》。
2012年11月9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太陽能級多晶硅產品反傾銷和反補貼案調查無損害抗辯》。
2012年12月17日,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抗辯意見》。
2013年1月23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無損害抗辯意見書》。
2013年1月29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韓國企業<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抗辯意見>的評論意見》和《對Hemlock公司<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無損害抗辯>的評論意見》。
2013年2月7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無損害抗辯》。
2013年2月27日,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REC<提請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產品范圍聽證會的申請書>的評論》。
2013年3月6日,常州億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評論》。
2013年3月21日,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對申請人關于韓國出口企業產業損害抗辯意見評論的抗辯意見》。
7.初裁前實地核查。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和《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12年11月5日,調查機關發出了《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和反補貼案初裁前實地核查的通知》(商調查函[2012]453號)。2013年1月,調查機關先后對國內生產者洛陽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進行了初裁前實地核查。實地核查期間,調查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調查問卷答卷中的信息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進行了核查。核查結束后,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交了核查后補充材料。
8.接收聽證會申請書。
2013年1月23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提請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產業損害聽證會的申請書》。
2013年2月27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提請召開進口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產業損害聽證會的申請書》。
9.信息公開。
根據《產業損害調查信息查閱與信息披露規定》第八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公開材料均已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措施公開信息查閱室。各利害關系方可以查找、閱覽、摘抄、復印公開信息。
調查機關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材料、收回的調查問卷答卷和實地核查結果進行認真分析和全面評估,對本案利害關系方提交的意見依法予以考慮。對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要求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的申請,調查機關將按照《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