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
1.登記應訴。
根據(jù)公告要求,自商務部第40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的登記應訴期內,被調查產(chǎn)品生產(chǎn)商/貿易商/下游用戶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電子材料公司(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Inc.)、HOKU公司(HOKU Corporation)、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Woongjin Polysilicon Co.,Ltd.)、OCI株式會社(OCI Company Ltd.)、韓國硅業(yè)株式會社(Hankook Silicon Co.,Ltd.)、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SMP株式會社(SMP Ltd.)、韓華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等公司向調查機關登記傾銷應訴。
2.發(fā)放問卷和收取答卷。
2012年8月20日,調查機關向登記應訴的美國、韓國公司發(fā)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另外,調查機關還向申請書中列明的其他出口商發(fā)放了調查問卷,并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wǎng)站上,任何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wǎng)站上查閱并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要求涉案公司在37天內按規(guī)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有關應訴公司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jīng)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申請公司適當延期。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收到了美國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yè)株式會社、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遞交的有關傾銷部分問卷的答卷。
調查機關針對應訴公司提交的傾銷部分答卷中存在的問題,向應訴公司發(fā)放了反傾銷調查補充問卷。有關應訴公司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jīng)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申請公司適當延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調查機關收到了反傾銷調查補充問卷的答卷。此后,調查機關還分別要求有關應訴公司對答卷有關內容進行解釋澄清,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調查機關收到了有關應訴公司提交的補充答卷資料。
3.有關利害關系方發(fā)表的意見。
調查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拜會調查機關或以書面文件方式對本案調查中的有關問題發(fā)表了意見。
(1)美國MEMC公司中國區(qū)總經(jīng)理曾憲章先生于2012年7月31日、韓國OCI株式會社副社長林珉圭先生于2102年8月8日、美國MEMC公司法律政府事務部副總經(jīng)理KEVIN LAPIDUS先生于2012年8月15日、韓國駐華使館孫彰浩和李尚殷先生于2012年10月25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蘇辛女士于2013年1月10日、韓國韓華化學IN-HWAN KIM和金吉萬先生于2013年3月20日分別拜會了調查機關(以上會見紀要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2)2012年11月16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關于:提請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的申請書》(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3)2012年12月10日,申請人就上述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材料發(fā)表了抗辯意見《對REC<提請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的申請書>的評論》(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4)2013年1月7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再次就申請人抗辯意見發(fā)表評論《關于:對申請人就REC公司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申請之評論的評論意見》(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5)2013年1月8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向調查機關提交《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調查的面談綱要》,請求會見案件調查官員。
(6)2012年12月7日,晶龍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晶龍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放緩對歐美多晶硅“雙反”的訴求函》,建議調查機關控制多晶硅“雙反”調查案調查節(jié)奏,放緩步伐(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7)2013年1月15日,中國機電產(chǎn)品進出口商會致函調查機關對本案表示關注(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8)2013年3月,西安華晶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億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太陽能級多晶硅下游用戶致函調查機關,主張國內生產(chǎn)的多晶硅產(chǎn)品和進口硫化床產(chǎn)品不是同類產(chǎn)品,請求將流化床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從被調查產(chǎn)品中排除,并希望召開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對于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在上述(2)、(4)以及下游用戶在上述(8)中提出的召開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以確認流化床法不屬于被調查產(chǎn)品范圍事宜,調查機關會根據(jù)案件的進度情況在隨后調查過程中,應相關利害關系方的請求適時召開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
1.登記應訴。
根據(jù)公告要求,自商務部第40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的登記應訴期內,被調查產(chǎn)品生產(chǎn)商/貿易商/下游用戶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電子材料公司(MEMC Electronic Materials,Inc.)、HOKU公司(HOKU Corporation)、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Woongjin Polysilicon Co.,Ltd.)、OCI株式會社(OCI Company Ltd.)、韓國硅業(yè)株式會社(Hankook Silicon Co.,Ltd.)、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SMP株式會社(SMP Ltd.)、韓華化學株式會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等公司向調查機關登記傾銷應訴。
2.發(fā)放問卷和收取答卷。
2012年8月20日,調查機關向登記應訴的美國、韓國公司發(fā)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另外,調查機關還向申請書中列明的其他出口商發(fā)放了調查問卷,并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wǎng)站上,任何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wǎng)站上查閱并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調查機關要求涉案公司在37天內按規(guī)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有關應訴公司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jīng)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申請公司適當延期。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收到了美國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OCI株式會社、韓國硅業(yè)株式會社、三星精密化學株式會社、SMP株式會社、韓華化學株式會社遞交的有關傾銷部分問卷的答卷。
調查機關針對應訴公司提交的傾銷部分答卷中存在的問題,向應訴公司發(fā)放了反傾銷調查補充問卷。有關應訴公司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jīng)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申請公司適當延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調查機關收到了反傾銷調查補充問卷的答卷。此后,調查機關還分別要求有關應訴公司對答卷有關內容進行解釋澄清,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調查機關收到了有關應訴公司提交的補充答卷資料。
3.有關利害關系方發(fā)表的意見。
調查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拜會調查機關或以書面文件方式對本案調查中的有關問題發(fā)表了意見。
(1)美國MEMC公司中國區(qū)總經(jīng)理曾憲章先生于2012年7月31日、韓國OCI株式會社副社長林珉圭先生于2102年8月8日、美國MEMC公司法律政府事務部副總經(jīng)理KEVIN LAPIDUS先生于2012年8月15日、韓國駐華使館孫彰浩和李尚殷先生于2012年10月25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顧問蘇辛女士于2013年1月10日、韓國韓華化學IN-HWAN KIM和金吉萬先生于2013年3月20日分別拜會了調查機關(以上會見紀要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2)2012年11月16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關于:提請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的申請書》(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3)2012年12月10日,申請人就上述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材料發(fā)表了抗辯意見《對REC<提請召開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的申請書>的評論》(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4)2013年1月7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再次就申請人抗辯意見發(fā)表評論《關于:對申請人就REC公司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申請之評論的評論意見》(公開版本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5)2013年1月8日,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向調查機關提交《關于: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反補貼案調查的面談綱要》,請求會見案件調查官員。
(6)2012年12月7日,晶龍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晶龍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放緩對歐美多晶硅“雙反”的訴求函》,建議調查機關控制多晶硅“雙反”調查案調查節(jié)奏,放緩步伐(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7)2013年1月15日,中國機電產(chǎn)品進出口商會致函調查機關對本案表示關注(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8)2013年3月,西安華晶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億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太陽能級多晶硅下游用戶致函調查機關,主張國內生產(chǎn)的多晶硅產(chǎn)品和進口硫化床產(chǎn)品不是同類產(chǎn)品,請求將流化床法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從被調查產(chǎn)品中排除,并希望召開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見商務部公開信息查閱室)。
對于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和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在上述(2)、(4)以及下游用戶在上述(8)中提出的召開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以確認流化床法不屬于被調查產(chǎn)品范圍事宜,調查機關會根據(jù)案件的進度情況在隨后調查過程中,應相關利害關系方的請求適時召開產(chǎn)品范圍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