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戰略是解決一個國家面臨能源相關問題的總思路,它決定著需要制定的目標與需要采取的政策與行動,以及對成本、風險、效率等狀態水平的容忍程度。在此,僅就戰略目標做一分析,僅代表個人觀點,希望引發這方面的廣泛討論。
首先,作為戰略目標,“絕對正確”的目標并不需要,或者需要在戰略中明確實現它的基礎思路。這類目標包括“節能優先”,“保證安全”、“充分供應”等等。不需要并不是說這類目標不重要,而是在于其是默認的前提,不言自明,在這些問題上的“可選域”是唯一的。以“節能優先”為例,強調與否并不意味著在多個可選項中選擇了一個并放棄另外一個。對于此類目標,能源戰略需要進一步明確如何設計機制與政策,取得與這些目標的協調。比如“節能優先”是否需要進一步具體到“維持高水平的資源、能源與排放稅或者收費”,類似目前的歐盟與日本;“保證安全”是否要具體到“多元化,加大國內開采”等方面。
其次,連續性指標目標需要有參考系。這類包括“經濟可承受”、“環保低碳”、“外貿依存程度”、“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等。缺乏參考系的這類目標,沒有任何信息含量,也無法探討進一步的政策制定與政策力度與影響的評估。比如,構建一個“經濟、環境友好型”的能源系統的提法,那么面臨的問題必然是“多經濟算經濟”,“何種程度算環境友好”,其對應的指標是連續的,不是二值問題。參考系的選擇,比如相對于歷史水平的變化,發達國家的水平等等。這些都需要在戰略中明確。
再次,對存在“十字路口”選擇、互斥性的目標要分情況對待。比如目前,可以稱得上存在選擇的能源戰略有:繼續煤炭的基礎性能源作用VS加速煤炭的淘汰;分布式與微電網VS超級電網與重大能源基礎設施工程;大型壟斷石油集團參與國際競爭VS相當數量的中型集團提高市場競爭程度;擴大進口以降低成本VS提高國內供給能力以降低風險。選擇不同的選項,意味著截然不同的公共政策與產業政策。要繼續煤炭的基礎性能源作用,要提高國內供給能力,就意味著要將研發、技術等資源全面用于煤炭的開發、清潔利用,利用進口稅保護國內的煤炭競爭力,并且容忍煤炭行業是個需要補貼的行業的現實;而要加速煤炭的淘汰,就要大幅度的提高煤炭的資源稅與排污收費水平,大幅度提高燃煤排放標準,盡快淘汰煤炭直接使用,直至開始制定火電廠以及其他煤炭利用設施的退役計劃等等。
這些互斥的目標如果其中一個上升為國家戰略,意味著放棄另外一個目標,那么目標的選擇要極其的慎重。如果出錯成本可以預計的非常高,那么放棄這些目標的選擇可能更好。歷史上,“沒有戰略就是最好的戰略”的案例屢見不鮮。這就是平衡戰略,比如煤炭的問題,一方面,并不需要主觀限制煤炭的進口,但是要不斷的提高其利用的環境排放標準,然后自然會有一個平衡的結果。
最后,存量(比如基礎設施規模)與流量(比如生產規模擴大節奏)目標需要慎重,需要與具體政策措施結合。由于經濟與能源系統的開放性與發展的不確定性,這些目標絕大部分都會被在目標年份之前很長時間就被證明是錯誤的。衡量的標準可在于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周期。如果一個目標實現的年份距離當前還遠大于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那么就沒有必要現在就設定具體目標,因為從現在到未來還存在著諸多的變化與可能性,并且時間上也有調整的機會,提前設定目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大體上,超過一個國民經濟5年規劃的此類目標就是不需要的。此外,市場經濟環境下,存量與流量目標制定之后,也大多缺乏政策工具與手段去實現。制定目標必須與相應的政策工具相結合,對政策工具的力度與效果進行定期評估。與此相反,一些長期的結構性、標準型目標需要盡快明確,比如可再生能源的份額、煤電比重的下降、排放強度標準等等。這些目標的實現有多種方式,相比規模目標要靈活一些,應該越來越多的作用于能源系統的轉型發展。
過去,我國存在著大大小小的諸多所謂的“規劃”,此類規劃大多需要拆解向上歸并為戰略,或者向下歸并為項目層面。因為規劃本質上是一種設計,除了項目層面需要規劃之外,其他的目標、標準等硬性約束條件如果沒有體現在能源戰略當中,那就意味著并不需要,項目可以保持這種靈活度,而不損壞項目之外的系統健康發展。一個一般性的原則,只有涉及到外部性問題, 才需要超越項目層面的“規劃”,因為如果沒有整體的約束,項目本身的設計就不會考慮到這些外部性問題,項目的負面影響便無法消除,或者正面作用無法發揮。這方面的例子,前面一個比如大氣污染的不同區域間的聯防聯控,以及世界各國對大水電與核電項目的政府審批控制,后一個比如電網/油氣管網的主干網走向設計與連通等。
(作者系國際能源署全球能源展望組高級能源專家)
首先,作為戰略目標,“絕對正確”的目標并不需要,或者需要在戰略中明確實現它的基礎思路。這類目標包括“節能優先”,“保證安全”、“充分供應”等等。不需要并不是說這類目標不重要,而是在于其是默認的前提,不言自明,在這些問題上的“可選域”是唯一的。以“節能優先”為例,強調與否并不意味著在多個可選項中選擇了一個并放棄另外一個。對于此類目標,能源戰略需要進一步明確如何設計機制與政策,取得與這些目標的協調。比如“節能優先”是否需要進一步具體到“維持高水平的資源、能源與排放稅或者收費”,類似目前的歐盟與日本;“保證安全”是否要具體到“多元化,加大國內開采”等方面。
其次,連續性指標目標需要有參考系。這類包括“經濟可承受”、“環保低碳”、“外貿依存程度”、“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等。缺乏參考系的這類目標,沒有任何信息含量,也無法探討進一步的政策制定與政策力度與影響的評估。比如,構建一個“經濟、環境友好型”的能源系統的提法,那么面臨的問題必然是“多經濟算經濟”,“何種程度算環境友好”,其對應的指標是連續的,不是二值問題。參考系的選擇,比如相對于歷史水平的變化,發達國家的水平等等。這些都需要在戰略中明確。
再次,對存在“十字路口”選擇、互斥性的目標要分情況對待。比如目前,可以稱得上存在選擇的能源戰略有:繼續煤炭的基礎性能源作用VS加速煤炭的淘汰;分布式與微電網VS超級電網與重大能源基礎設施工程;大型壟斷石油集團參與國際競爭VS相當數量的中型集團提高市場競爭程度;擴大進口以降低成本VS提高國內供給能力以降低風險。選擇不同的選項,意味著截然不同的公共政策與產業政策。要繼續煤炭的基礎性能源作用,要提高國內供給能力,就意味著要將研發、技術等資源全面用于煤炭的開發、清潔利用,利用進口稅保護國內的煤炭競爭力,并且容忍煤炭行業是個需要補貼的行業的現實;而要加速煤炭的淘汰,就要大幅度的提高煤炭的資源稅與排污收費水平,大幅度提高燃煤排放標準,盡快淘汰煤炭直接使用,直至開始制定火電廠以及其他煤炭利用設施的退役計劃等等。
這些互斥的目標如果其中一個上升為國家戰略,意味著放棄另外一個目標,那么目標的選擇要極其的慎重。如果出錯成本可以預計的非常高,那么放棄這些目標的選擇可能更好。歷史上,“沒有戰略就是最好的戰略”的案例屢見不鮮。這就是平衡戰略,比如煤炭的問題,一方面,并不需要主觀限制煤炭的進口,但是要不斷的提高其利用的環境排放標準,然后自然會有一個平衡的結果。
最后,存量(比如基礎設施規模)與流量(比如生產規模擴大節奏)目標需要慎重,需要與具體政策措施結合。由于經濟與能源系統的開放性與發展的不確定性,這些目標絕大部分都會被在目標年份之前很長時間就被證明是錯誤的。衡量的標準可在于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周期。如果一個目標實現的年份距離當前還遠大于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那么就沒有必要現在就設定具體目標,因為從現在到未來還存在著諸多的變化與可能性,并且時間上也有調整的機會,提前設定目標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大體上,超過一個國民經濟5年規劃的此類目標就是不需要的。此外,市場經濟環境下,存量與流量目標制定之后,也大多缺乏政策工具與手段去實現。制定目標必須與相應的政策工具相結合,對政策工具的力度與效果進行定期評估。與此相反,一些長期的結構性、標準型目標需要盡快明確,比如可再生能源的份額、煤電比重的下降、排放強度標準等等。這些目標的實現有多種方式,相比規模目標要靈活一些,應該越來越多的作用于能源系統的轉型發展。
過去,我國存在著大大小小的諸多所謂的“規劃”,此類規劃大多需要拆解向上歸并為戰略,或者向下歸并為項目層面。因為規劃本質上是一種設計,除了項目層面需要規劃之外,其他的目標、標準等硬性約束條件如果沒有體現在能源戰略當中,那就意味著并不需要,項目可以保持這種靈活度,而不損壞項目之外的系統健康發展。一個一般性的原則,只有涉及到外部性問題, 才需要超越項目層面的“規劃”,因為如果沒有整體的約束,項目本身的設計就不會考慮到這些外部性問題,項目的負面影響便無法消除,或者正面作用無法發揮。這方面的例子,前面一個比如大氣污染的不同區域間的聯防聯控,以及世界各國對大水電與核電項目的政府審批控制,后一個比如電網/油氣管網的主干網走向設計與連通等。
(作者系國際能源署全球能源展望組高級能源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