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歐洲一審法院發布公告,浙江合大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Zhejiang Hed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就歐委會在對華晶體硅光伏組件及關鍵零部件反傾銷案中未審查該公司的市場經濟地位申請向歐洲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訴訟雙方具體如下:
申請方:浙江合大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Zhejiang Hed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由V. Akritidis律師和Y. Melin律師代理)
被告方:歐盟委員會
要求作出的命令形式:
依據《歐盟運作模式條約》第263條,廢止歐盟委員會于2013年3月1日通過信件傳達的H4/JN/Ref.t13.000011裁決:歐委會不審查其要求在對華晶體硅光伏組件及關鍵零部件反傾銷案中(2012年9月6日啟動),被授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作的申請。
依據《歐盟運作模式條約》第277條、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于2012年12月12日發布的1168/2012法規(即修改歐盟委員會就保護歐盟成員國免受非成員國進口產品傾銷的1225/2009法規),宣布本申請不適用于申請方。
因此,裁定歐盟委員會和任何介入方支付所有費用。
申請方:浙江合大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Zhejiang Heda Solar Technology Co. Ltd)(由V. Akritidis律師和Y. Melin律師代理)
被告方:歐盟委員會
要求作出的命令形式:
依據《歐盟運作模式條約》第263條,廢止歐盟委員會于2013年3月1日通過信件傳達的H4/JN/Ref.t13.000011裁決:歐委會不審查其要求在對華晶體硅光伏組件及關鍵零部件反傾銷案中(2012年9月6日啟動),被授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作的申請。
依據《歐盟運作模式條約》第277條、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于2012年12月12日發布的1168/2012法規(即修改歐盟委員會就保護歐盟成員國免受非成員國進口產品傾銷的1225/2009法規),宣布本申請不適用于申請方。
因此,裁定歐盟委員會和任何介入方支付所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