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資源能源廳的“見解”
雖然原因不一而足,但針對運營商更改計劃,政府機關發出了“警告”。據稱如果實際建設與申請內容有很大出入,之前取得的40日元權利甚至有可能被取消。
資源能源廳2013年3月發表的“見解”指出,即使在2012年度內通過設備審批,完成了并網申請,如果在2013年度以后通過變更審批,或者提出變更申請,之前適用的收購價格也有可能變更。
具體而言,如果在啟動前輸出功率發生大幅變更,達到當初審批輸出功率的20%以上,則適用變更審批年度的價格(不過,電力運營商進行并網研究后必須改變輸出功率的情況除外)。
也就是說,即使已經取得40日元的權利,如果由于電池板及設計變更等,使得輸出功率改變達20%以上,就將喪失40日元的權利,而采用36日元的收購價格。這樣一來,支付高額加價購買“40日元項目”就沒有什么意義了。
順便一提,有時即使變更設備所在地,權利也不會消失。關東地區某企業本來預定在某處建設接近2兆瓦的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但接到東京電力公司的通知說只能并網600千瓦,因此考慮將權利轉移到其他場所。不過,具體能否進行轉移,會根據電力公司及地區而異,因此需要多加注意。
截至目前,即使太陽能電池板的類型與接受審批時發生很大變化,也能確保原來的售電價格。不過,有意見認為,包括這種情況在內,如果發生較大變更,就應該采用變更年度的價格,有關方面目前正在對此進行探討。預定今后經過公開征求意見等后,確定應對方針。
雖然原因不一而足,但針對運營商更改計劃,政府機關發出了“警告”。據稱如果實際建設與申請內容有很大出入,之前取得的40日元權利甚至有可能被取消。
資源能源廳2013年3月發表的“見解”指出,即使在2012年度內通過設備審批,完成了并網申請,如果在2013年度以后通過變更審批,或者提出變更申請,之前適用的收購價格也有可能變更。
具體而言,如果在啟動前輸出功率發生大幅變更,達到當初審批輸出功率的20%以上,則適用變更審批年度的價格(不過,電力運營商進行并網研究后必須改變輸出功率的情況除外)。
也就是說,即使已經取得40日元的權利,如果由于電池板及設計變更等,使得輸出功率改變達20%以上,就將喪失40日元的權利,而采用36日元的收購價格。這樣一來,支付高額加價購買“40日元項目”就沒有什么意義了。
順便一提,有時即使變更設備所在地,權利也不會消失。關東地區某企業本來預定在某處建設接近2兆瓦的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但接到東京電力公司的通知說只能并網600千瓦,因此考慮將權利轉移到其他場所。不過,具體能否進行轉移,會根據電力公司及地區而異,因此需要多加注意。
截至目前,即使太陽能電池板的類型與接受審批時發生很大變化,也能確保原來的售電價格。不過,有意見認為,包括這種情況在內,如果發生較大變更,就應該采用變更年度的價格,有關方面目前正在對此進行探討。預定今后經過公開征求意見等后,確定應對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