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漢能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則為「本集團」)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公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云南漢能光伏發電投資有限公司(「云南漢能」)與獨立第三方(「賣方」)訂立無約束力要約函件(「該函件」),當中載列云南漢能有意收購現時由賣方發展位於美國(「美國」)之第三階段1050kW太陽能發電站項目(「項目」)(「建議交易」)。
根據該函件,待就項目進行盡職審查後,云南漢能將與賣方就建議交易訂立正式具約束力協議(「正式具約束力協議」),惟須受該函件所載若干條件所限。
簽立該函件之理由及裨益
誠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年報所披露,本集團正通過收購具有可觀回報之現有項目,或投資於新開發太陽能項目,積極物色把業務拓展至下游太陽能項目之投資機會。該項目是本集團首個進入美國之太陽能發電項目,而簽立該函件標志著本集團發展北美洲業務重要之一步。本集團預期繼續進一步投資下游的太陽能發電項目,這將為本集團提供一個鞏固的平臺。
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倘云南漢能就建議交易訂立正式具約束力協議,則可能構成本公司之須予公布交易。本公司將遵照上市規則於適當時另行刊發公布。
注意事項
該函件對建議交易之訂約方而言并無法律約束力。該函件可能或未必會導致訂立建議交易(可能或未必會完成)之正式具約束力協議。
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及證券時務須審慎行事。
漢能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則為「本集團」)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公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云南漢能光伏發電投資有限公司(「云南漢能」)與獨立第三方(「賣方」)訂立無約束力要約函件(「該函件」),當中載列云南漢能有意收購現時由賣方發展位於美國(「美國」)之第三階段1050kW太陽能發電站項目(「項目」)(「建議交易」)。
根據該函件,待就項目進行盡職審查後,云南漢能將與賣方就建議交易訂立正式具約束力協議(「正式具約束力協議」),惟須受該函件所載若干條件所限。
簽立該函件之理由及裨益
誠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年報所披露,本集團正通過收購具有可觀回報之現有項目,或投資於新開發太陽能項目,積極物色把業務拓展至下游太陽能項目之投資機會。該項目是本集團首個進入美國之太陽能發電項目,而簽立該函件標志著本集團發展北美洲業務重要之一步。本集團預期繼續進一步投資下游的太陽能發電項目,這將為本集團提供一個鞏固的平臺。
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倘云南漢能就建議交易訂立正式具約束力協議,則可能構成本公司之須予公布交易。本公司將遵照上市規則於適當時另行刊發公布。
注意事項
該函件對建議交易之訂約方而言并無法律約束力。該函件可能或未必會導致訂立建議交易(可能或未必會完成)之正式具約束力協議。
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及證券時務須審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