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全球戰略新興產業之一,各國的光伏發展始終與“補貼”力度密切相關。合理的光伏補貼標準不僅對整個產業規模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也考驗著政府的管理智慧與管理水平。
自年初全國能源工作會議上公布2013年國內光伏裝機目標10GW之后,行業內掀起了光伏電站補貼標準與補貼金額的討論高潮。目前,國家對大型光伏電站補貼實行每千瓦時1元的統一上網電價,并將于一季度末推出對分布式光伏電站的補貼標準。業內普遍預測,分布式補貼標準應在0.4-0.6元/千瓦時之間。按照國家大型光伏與分布式光伏電站同步推進的規劃,今年新增10GW光伏項目至少需要10億元以上的國家補貼。加上在2012年底搶發的4.5GW“金太陽”工程與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預計2013年,全年光伏補貼資金或將突破300億元,其中僅“金太陽”一項就需要247.5億元的財政支出。
“一年300億元的光伏補貼”再次引發行業對于“應否在補貼標準中引入競爭機制”這一話題的討論。
競爭機制推動作用不明顯
與國際上普遍實行的統一光伏上網電價有所區別,我國對光伏電站補貼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大型光伏電站統一上網電價、“金太陽”與“住建部光電一體化”項目的補貼。2012年,僅上述三項補貼項目,每年就需要財政部上百億的資金支撐,光伏補貼資金數額巨大,討論引入競爭機制也在情理之中。
其實,早在2009年,我國第一個10兆瓦敦煌大型光伏示范電站項目,就曾經在光伏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盡管當時在競標中出現0.69元/千瓦時的最低價,但結果并未按照“價低者中”的原則,而是將中標價格調整到1.09元/千瓦時。
民生證券新能源首席分析師王海生在接受采訪時說:“是否引入競爭機制,需要看國家做這件事情的目的是什么。事實上在中國,無論風電還是光伏都經歷過幾輪的特許權招標,但招標結果并不理想。現在回過頭來看2009年光伏第一示范項目的招標,會發現當時中標價格即使放在現階段也明顯過低。這種欠缺理性的結果對推動光伏行業發展的作用是不明顯的。”
“光伏產業發展到如今,產品成本與企業盈利空間已經是相對透明的市場,如果國家在大力發展光伏產業之時,在補貼中引入所謂的競爭機制,無疑是逼迫企業承受更低的盈利能力,這對當前的光伏行業、企業而言無疑都將是雪上加霜。”王海生說。
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也指出,國家扶持光伏產業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將光伏產業定位為重點培育的戰略新興產業。作為需要培育的產業,國家有責任有義務去花費支撐光伏產業發展的必要成本,同時也要允許投資者與供應商有合理的利潤空間,才能真正促進光伏行業持續穩定地發展。
“國家應盡可能保護和促進這個產業發展,在對‘路條’的控制上、資源的分配上、并網的難題解決上加大監管力度,而非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孟憲淦說。
電力市場不完善 優質民企易被擠出
競爭機制在成熟的市場化環境下,可以有效加速產業的“優勝劣汰”,但選擇恰當的時機也是至關重要的因素。
邁哲華能源電力部行業分析師孫拓說:“引入競爭機制是各個領域中的一個大趨勢,終有一天是要完全市場化、競爭化的。但當前對國內光伏補貼引入競爭機制還為時過早,時機也還不成熟。”孫拓同時指出,國內出臺的補貼政策應對光伏產業起到保護和促進的作用,而不是加速市場紅海化的角色。
“很顯然,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對行業和企業各有利弊。如果采用合理的競爭機制,可以有效促進行業競爭,扶植一批產品質量好,價格低的企業,使資源得以充分地有效利用,但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在現代化電力體制市場沒有完善之時,盲目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必將導致企業將更多的精力專注于價格戰,忽視對產品技術的研發,喪失我國民營企業已在光伏領域取得的地位與話語權。另外,盲目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也將對我國以民企為主的光伏行業利潤形成打壓之勢,迫使國家大量補貼集中流入少數國企,重蹈其他行業的‘國進民退’現象。”孫拓說,“在大量破產出局的民營光伏企業當中將不乏技術領先者,給國內光伏產業造成重大損失。”
王海生也強調,從更深的層次來看,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也將導致部分企業鋌而走險承受短期的虧損,用長期的利益換取短期的利益,出現短期非理性的搶奪局面。“這個搶奪實際上是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倒掛,同時留下一個無風險套利的口子,部分光伏企業為搶奪補貼資源只有依靠關系和門路。這明顯與國家補貼促進光伏產業的初衷相違背,所以需要國家出臺合理的制度才能約束這些行為的發生。”王海生說。
補貼應以提高資金效率為前提
在采訪中,一些專家對光伏補貼中資金利用效率不高表示擔憂,矛頭多指向“金太陽”的這一事前補貼政策。該專家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他指出,2012年建設的大型光伏電站的規模是7GW,按照0.6元/千瓦時的標準計算,僅需要42億元的補貼。但在2012年末批準的4.5GW“金太陽”項目,按照5.5元/瓦的補貼標準計算,僅此一項就需要200億元以上的國家補貼。
“用200億撬動4GW-5GW的光伏裝機量,是不是有些不可思議?更何況‘金太陽’補貼的對象是制造企業,并未真正補貼到綠電上。之所以提出在補貼上引入競爭機制也是希望補貼的標準要規范化和市場化,補貼額度應交給市場決定。”該專家是補貼采用競爭機制的支持者。
但他強調:“搞公開透明的招投標競價,哪個企業要求的補貼額低就給哪個企業補貼,這樣的程序走下來,獲得補貼的企業一般來說是科技實力強、有競爭優勢的企業,由他們來做光伏發電行業,再合適不過。政府不僅能夠節省大量調查行情的成本,掌握了光伏發電產業真實的情況,同時也抑制了大量不合格的企業進入該行業,造成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的浪費。接下來,以招投標方式確定的補貼額為基準,結合全國各地的區域差異,最終形成合理的補貼標準,最大程度地抵消政府干預對能源價格的扭曲。”
對于光伏補貼引入競爭機制,無論支持方還是反對方,記者發現,大家的出發點均是站在推動國內光伏產業發展的角度,希望國家進一步提高光伏補貼資金的利用率。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國內尚未建立起現代化的電力體制環境下,貿然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只能倒逼企業用長期利益換取短期利益,也將是整個行業的一個倒退。
王海生介紹,全球并沒有一個國家在光伏補貼引入競爭機制。他說:“中國并不是一個電力體制最合理的地區,如果是國外都沒有的話,在中國首先推出就是面臨極大風險,所以這種形式的合理性還是有待商榷的。”
自年初全國能源工作會議上公布2013年國內光伏裝機目標10GW之后,行業內掀起了光伏電站補貼標準與補貼金額的討論高潮。目前,國家對大型光伏電站補貼實行每千瓦時1元的統一上網電價,并將于一季度末推出對分布式光伏電站的補貼標準。業內普遍預測,分布式補貼標準應在0.4-0.6元/千瓦時之間。按照國家大型光伏與分布式光伏電站同步推進的規劃,今年新增10GW光伏項目至少需要10億元以上的國家補貼。加上在2012年底搶發的4.5GW“金太陽”工程與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預計2013年,全年光伏補貼資金或將突破300億元,其中僅“金太陽”一項就需要247.5億元的財政支出。
“一年300億元的光伏補貼”再次引發行業對于“應否在補貼標準中引入競爭機制”這一話題的討論。
競爭機制推動作用不明顯
與國際上普遍實行的統一光伏上網電價有所區別,我國對光伏電站補貼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大型光伏電站統一上網電價、“金太陽”與“住建部光電一體化”項目的補貼。2012年,僅上述三項補貼項目,每年就需要財政部上百億的資金支撐,光伏補貼資金數額巨大,討論引入競爭機制也在情理之中。
其實,早在2009年,我國第一個10兆瓦敦煌大型光伏示范電站項目,就曾經在光伏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盡管當時在競標中出現0.69元/千瓦時的最低價,但結果并未按照“價低者中”的原則,而是將中標價格調整到1.09元/千瓦時。
民生證券新能源首席分析師王海生在接受采訪時說:“是否引入競爭機制,需要看國家做這件事情的目的是什么。事實上在中國,無論風電還是光伏都經歷過幾輪的特許權招標,但招標結果并不理想。現在回過頭來看2009年光伏第一示范項目的招標,會發現當時中標價格即使放在現階段也明顯過低。這種欠缺理性的結果對推動光伏行業發展的作用是不明顯的。”
“光伏產業發展到如今,產品成本與企業盈利空間已經是相對透明的市場,如果國家在大力發展光伏產業之時,在補貼中引入所謂的競爭機制,無疑是逼迫企業承受更低的盈利能力,這對當前的光伏行業、企業而言無疑都將是雪上加霜。”王海生說。
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也指出,國家扶持光伏產業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將光伏產業定位為重點培育的戰略新興產業。作為需要培育的產業,國家有責任有義務去花費支撐光伏產業發展的必要成本,同時也要允許投資者與供應商有合理的利潤空間,才能真正促進光伏行業持續穩定地發展。
“國家應盡可能保護和促進這個產業發展,在對‘路條’的控制上、資源的分配上、并網的難題解決上加大監管力度,而非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孟憲淦說。
電力市場不完善 優質民企易被擠出
競爭機制在成熟的市場化環境下,可以有效加速產業的“優勝劣汰”,但選擇恰當的時機也是至關重要的因素。
邁哲華能源電力部行業分析師孫拓說:“引入競爭機制是各個領域中的一個大趨勢,終有一天是要完全市場化、競爭化的。但當前對國內光伏補貼引入競爭機制還為時過早,時機也還不成熟。”孫拓同時指出,國內出臺的補貼政策應對光伏產業起到保護和促進的作用,而不是加速市場紅海化的角色。
“很顯然,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對行業和企業各有利弊。如果采用合理的競爭機制,可以有效促進行業競爭,扶植一批產品質量好,價格低的企業,使資源得以充分地有效利用,但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在現代化電力體制市場沒有完善之時,盲目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必將導致企業將更多的精力專注于價格戰,忽視對產品技術的研發,喪失我國民營企業已在光伏領域取得的地位與話語權。另外,盲目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也將對我國以民企為主的光伏行業利潤形成打壓之勢,迫使國家大量補貼集中流入少數國企,重蹈其他行業的‘國進民退’現象。”孫拓說,“在大量破產出局的民營光伏企業當中將不乏技術領先者,給國內光伏產業造成重大損失。”
王海生也強調,從更深的層次來看,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也將導致部分企業鋌而走險承受短期的虧損,用長期的利益換取短期的利益,出現短期非理性的搶奪局面。“這個搶奪實際上是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倒掛,同時留下一個無風險套利的口子,部分光伏企業為搶奪補貼資源只有依靠關系和門路。這明顯與國家補貼促進光伏產業的初衷相違背,所以需要國家出臺合理的制度才能約束這些行為的發生。”王海生說。
補貼應以提高資金效率為前提
在采訪中,一些專家對光伏補貼中資金利用效率不高表示擔憂,矛頭多指向“金太陽”的這一事前補貼政策。該專家給記者算了一筆賬,他指出,2012年建設的大型光伏電站的規模是7GW,按照0.6元/千瓦時的標準計算,僅需要42億元的補貼。但在2012年末批準的4.5GW“金太陽”項目,按照5.5元/瓦的補貼標準計算,僅此一項就需要200億元以上的國家補貼。
“用200億撬動4GW-5GW的光伏裝機量,是不是有些不可思議?更何況‘金太陽’補貼的對象是制造企業,并未真正補貼到綠電上。之所以提出在補貼上引入競爭機制也是希望補貼的標準要規范化和市場化,補貼額度應交給市場決定。”該專家是補貼采用競爭機制的支持者。
但他強調:“搞公開透明的招投標競價,哪個企業要求的補貼額低就給哪個企業補貼,這樣的程序走下來,獲得補貼的企業一般來說是科技實力強、有競爭優勢的企業,由他們來做光伏發電行業,再合適不過。政府不僅能夠節省大量調查行情的成本,掌握了光伏發電產業真實的情況,同時也抑制了大量不合格的企業進入該行業,造成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的浪費。接下來,以招投標方式確定的補貼額為基準,結合全國各地的區域差異,最終形成合理的補貼標準,最大程度地抵消政府干預對能源價格的扭曲。”
對于光伏補貼引入競爭機制,無論支持方還是反對方,記者發現,大家的出發點均是站在推動國內光伏產業發展的角度,希望國家進一步提高光伏補貼資金的利用率。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國內尚未建立起現代化的電力體制環境下,貿然在補貼中引入競爭機制,只能倒逼企業用長期利益換取短期利益,也將是整個行業的一個倒退。
王海生介紹,全球并沒有一個國家在光伏補貼引入競爭機制。他說:“中國并不是一個電力體制最合理的地區,如果是國外都沒有的話,在中國首先推出就是面臨極大風險,所以這種形式的合理性還是有待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