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2009年發布 第四條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建設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十九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電網應該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電網對于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即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差額費用由電費中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每度電8厘)。
2.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財綜[2011]115號
第七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征收標準可以適時調整。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月向電網企業征收,實行直接繳庫,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補助:
1、電網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上網電價,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
也就是說我們每個人居民每月日常繳納給電網的電費里包含每度電8厘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按照以上《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于何分布式光伏電站,電網均應該按照公布的上網電價進行全額收購,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差額由電費中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給電網。所以,任何分布式光伏電站投資人都應該無條件的享受度電補貼,而不需要進行項目核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