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52號
【發布日期】2012-08-20
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2011年 11 月 25 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69號公告,決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2012年5月2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6號公告,公布調查初步結論,認定被調查的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構成《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所稱"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的"貿易壁壘。
公布調查初步結論后,商務部繼續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現本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被調查的美國可再生能源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是否構成貿易壁壘作出最終結論(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經調查,商務部認定,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等被調查措施構成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的禁止性補貼,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的有關規定,對國際貿易造成扭曲,構成《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所稱的貿易壁壘。
商務部將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采取相關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調查措施中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不符的內容,給予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公平待遇。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的最終結論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52號
【發布日期】2012-08-20
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2011年 11 月 25 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69號公告,決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
2012年5月2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6號公告,公布調查初步結論,認定被調查的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構成《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所稱"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的"貿易壁壘。
公布調查初步結論后,商務部繼續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現本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和《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被調查的美國可再生能源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是否構成貿易壁壘作出最終結論(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經調查,商務部認定,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等被調查措施構成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的禁止性補貼,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的有關規定,對國際貿易造成扭曲,構成《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條所稱的貿易壁壘。
商務部將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采取相關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調查措施中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定不符的內容,給予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公平待遇。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的最終結論
中華人民共國商務部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