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訊,8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2年第52號公告,公布關于對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貿易壁壘調查的最終結論。
公告說,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認定,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6項被調查措施構成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的禁止性補貼,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的有關規定,對正常國際貿易造成扭曲,構成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
公告指出,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規定,商務部將依法采取相關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調查措施中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協定不符的內容,給予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公平待遇。
2011年11月25日,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的申請,商務部依據《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6項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發起貿易壁壘調查。2012年5月24日,商務部公布了上述調查的初步結論。
公告說,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認定,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電鼓勵項目”6項被調查措施構成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的禁止性補貼,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的有關規定,對正常國際貿易造成扭曲,構成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
公告指出,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規定,商務部將依法采取相關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調查措施中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協定不符的內容,給予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公平待遇。
2011年11月25日,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新能源商會的申請,商務部依據《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對美國可再生能源6項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發起貿易壁壘調查。2012年5月24日,商務部公布了上述調查的初步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