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國內屋頂光伏市場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中國有世界最大的光伏電池產能,最全的光伏產業鏈制造業,最多的公共/工業/居民用建筑屋頂,最廣闊充足的陽光輻照資源,還有最高的能源消耗需求,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只要電網放開并網的閘門,產業得救,民眾得福,國家得利。何需去看歐美的臉色。
第2篇:【探討國內居民屋頂光伏市場的可能性】
以目前光伏電池效率和價格來看,國內私人屋頂安裝光伏系統,按發電量和成本粗略估算投資回報如下:1離網系統,不能并網,收回投資約34年2.如果容許并網,減去蓄電池相關成本,約16年 3.如果政府能補貼50%,約8年;4多余電力電網鼓勵回購(1元/KWH),只要4年。這時候市場才能開啟。
第3篇:【中東部地區屋頂光伏電站成本效益估算】
本人基于1.中東部地區日照1200小時2.并網電價1元每度(工業電價)3.多晶硅電池轉化效率15%4.電站壽命25年,對屋頂光伏電站成本和投資收益大致估算如下(見圖)。當系統成本16元每瓦時,補貼后回收期只6年。只要并網瓶頸打開,資金必將涌入,光伏產能問題解決
第4篇:【國家對于居民屋頂光伏的政策尚處于空白】
縱觀當前對光伏終端市場的各種扶植政策就會發現,國家對大中型光伏電站的開發分別制定了#上網標桿電價#和#金太陽#政策,但對于小型居民屋頂光伏系統,政策尚為空白。居民屋頂系統發電量小,自發自用,不影響電網運行,市場大,恰是歐美鼓勵發展方向。詳見表
第5篇:【呼喚中國的《強制光伏上網電價法》出臺】
2011年中國光伏組件的產量占到全球的80%,可是光伏裝機量只占到全球的8%,那么國內市場為何遲遲無法啟動呢?為何生產廠非要舍近求遠呢?國內光伏市場的瓶頸不是成本和技術,而是并網難。2011年發改委雖然推出【標桿上網電價】,但這是針對大型光伏電站的,而應用范圍更廣和老百姓生活更接近的光伏屋頂電站不在此政策范圍內。同時這僅是一個文件,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網為何難?自發自用的屋頂發電,將徹底打破電網對電力的壟斷供應模式,導致電網企業減少賣電收入,失去對市場的壟斷控制。這就等于要割電網集團的肉,是與虎謀皮。
解決的唯一辦法就是盡快推出中國的《強制光伏上網電價法》,它的有效性已為歐美所證明。德國是“上網電價法”首先對光伏發電開放的國家,政府規定電網公司必須無條件地高價優先收購光伏發電,再由財政對全國電網進行分攤補貼,即強制光伏上網電價(Feed-In-Tariff:FIT)。其法案的基本原則是1.強制入網2.全部收購3.規定電價4.逐年遞減。這一法案徹底解決了困擾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入網問題,為光伏用戶提供了有保障的投資回報,極大地推動德國光伏市場的擴大。
第6篇:【可再生能源法#能奈我何?】
國內光伏瓶頸是并網難。難道電網就無法無天?錯,中國作為一個法制強國,早在09年就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其中第14條明確“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規定并網需滿足:1列入規劃2行政許可3在覆蓋范圍4符合并網標準。 難點是規劃和行政許可,輕度穿越,誰能奈何?
第7篇:【分析中德兩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差異】
同是新能源法律,德國上網電價法助其PV市場飛升至全球第一,然中國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后,國內PV市場進展緩慢。我們差在哪?1.不是強制入網。中國的事有商量就不是事2.無明確入網價格,對電網沒有誘惑3.審批環節過多,滋生腐敗。結語:好的制度讓壞事變好,壞的制度讓好事變壞。
第8篇:【開發國內居民光伏屋頂市場的前提】
城市大面積的獨棟/別墅,農村的平房/獨院都是潛在的光伏屋頂市場。
前提是:
1.強制光伏發電用戶側并網
2.發電自用,多余上傳,電網至少以平價收購(國外高價收購)
3.入戶電表采用雙向電表,支持發電倒轉,以凈用電量計費。
一旦打開這個市場,前景不可限量。
第9篇:【電網已經成為阻礙新能源發展的絆腳石】
我國光伏產業發展迅猛,可是國內屋頂市場遲遲無法打開,最核心的障礙就是并網難。中國電網為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所把控,它們的規模和盈利基本來自合法的壟斷和政府補貼,自然缺乏競爭的積極性。電網堪比當年農產品統購包銷,雙向盤剝著發電方和用電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三條: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可是目前電網的管理和技術水平顯然已大大落后于新能源的發展要求。光伏屋頂“自發自用”一度電則直接導致電網企業減少一度電的價差收入,打破電網對終端用戶的壟斷供電局面。同時因光伏發電能量密度低和間歇性不穩定,會增加電網管理上的投資。電網為了維護自身壟斷利益,不惜阻礙光伏發電并網,讓光伏電站空曬太陽。難道電網的利益可以凌駕于國家人民的利益之上嗎?
第10篇:【中國應優先發展分布式光伏屋頂發電】
我國去年光伏裝機約3GW,95%是位于西部的集中式大型光伏地面電站,而這其中三成目前仍沒能并網。我國能源供需分布本來就極不均衡,全國可開發水力/煤炭資源的八成分布在西部,西部日照充足,然而工業基地都分布在東部/中部。西部連自己的水電都消耗不完,如何消納光伏發電?只有依賴遠距離西電東送。建設周期長,投資龐大,傳輸線損巨大。光伏的特點除了可再生和清潔外,還具有能量密度低、帶有隨機性、尚不能商業化儲存的特性,它最適合的是采用分散式/分布式屋頂開發方式,在工業區就地發電就地消耗,自發自用,減少對電網的依賴和影響。歐美等國補貼政策早就調整了,更傾向于鼓勵分布式屋頂光伏系統。發電的目的難道不是為了用電嗎?
第11篇:【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特點】
分布式是對應集中式發電站來說的。是指建在用戶側,所生產電力主要自用,多余上傳,夜間從電網購電。特點:容量小,電壓等級低,接近負荷,接入配電網,對電網影響小。可以應用在工業廠房/公共建筑/居民屋頂上,是最適合國情的光伏應用,也為歐美所鼓勵。而我國政策相反,是越小越難并網。
第12篇:【阻礙光伏并網是違法行為】
據《可再生能源法》第4條,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第14條,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第28條,對違反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29條,電網未按規定收購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和罰款。
第13篇:【分布式光伏發電對電網現階段不存在技術性并網阻礙】
電網不愿放開并網的主要理由是并網會影響電網安全,要等待電網的智能化改造。集中式電站需要高壓并網,先放一邊,讓我們看看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影響:
1. 它建在用戶側,發電自用,容量小,電壓等級低,接近負荷,接入配電網,本身對電網影響小;
2.即使按照規劃到2020年光伏裝機總量達到60GW,光伏發電量只占整個發電量1.3%都不到,這其中還只有30%是分布式發電。而目前光伏總裝機約3.6GW,分布式才0.2GW,發電占比<0.03%,幾乎可以忽略;
3. 參考國外,在政策推動下,分布式發電裝機占比相當高,德國達到20%,日本和印度分別達到14%和18%,美國占7.8%,電網并沒有經過大規模改造。
結語:現階段分布式光伏發電對電網根本不存在技術性并網阻礙。電網的動機很明顯,一方面以并網安全為借口阻礙光伏發電并網,維持自身供電的壟斷地位和利益,另一方面以智能化改造為理由向國家伸手要錢,再撈一把。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相關條文
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修正案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建設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作者微博:@和海一樣的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