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光伏發電再創紀錄:上周五以及周六,峰值的光伏發電量超過22GW/h,相當于即時全國用電量的一半。這個面積比中國云南省還小,年日照小時數與我國東南省份相近的國家,卻有著全球最大的光伏發電裝機數量——26GW。其中近90%的電站都是用戶端的屋頂電站,更可觀的是,這90%的裝機都是并網發電的。
德國案例已經充分說明,城市對于太陽能光伏發電的利用仍舊有著巨大的潛力;而且,光伏發電用戶側就地并網消納并不存在技術瓶頸。一直被認為是“垃圾電”的光伏發電創出了令人矚目的記錄,“小豆包”也能當“干糧”。
反觀國內,截至2011年,中國光伏的累積裝機3.3GW,只有德國的15%左右,而且這些累計裝機中,75%是西部荒漠電站,用戶端的分布式利用只占到四分之一,而這四分之一基本上都沒能并網。如果說光伏發電的國內市場已經啟動,那么城市中的分布式利用還是個尚未被深入開發的領域。
受地理環境的限制,德國并沒有像中國西北那樣幅員遼闊的荒漠地區,客觀條件使得他們對于屋頂電站的開發投入多,頗有心得。德國政府從1990年開始對于屋頂光伏提供資金支持,“千戶光伏屋頂計劃”應運而生,對初始建設資金進行補貼。同年12月德國頒布了《上網電價法》,對光伏發電進行電價補貼。到1995年“千戶光伏屋頂計劃”完成時,德國的光伏裝機已經從0增長到18MW。可以說,對于初始建設的補貼過渡到直接的電價補貼撬動了德國的光伏發電市場,而且從一開始光伏發電就跟用戶直接發生了關系。市場的需求外加政府的支持政策,極大地促進了市場的發展。第一波刺激政策的成功讓之后的“十萬戶屋頂計劃”也取得了成效,加之2000年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從法律層面確保了電力公司對可再生能源的收購以及以較高價格收購,德國的光伏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都漸漸步入了正軌。這20多年的嘗試和調整,德國已經在可再生能源發展領域異軍突起,想必這也是他們之所以能夠信心滿滿的淘汰核電的原因之一。
對中國光伏發展比較熟悉的人也許能看出,在發展光伏發電方面中國遵循了德國模式。在實施的“光電建筑”以及“金太陽示范工程”都屬于用戶側并網的分布式發電,并且也對初始建設資金進行50%-70%的補貼,2006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也規定了電網的全額收購。2011年又建立了光伏發電的標桿電價,保證了開發商的長期利潤。但為什么中國的用戶側并網發電沒有像德國那樣蓬勃發展呢?第一,“金太陽”以及“光電建筑”的對于項目規模的要求是個門檻。財政部要求用戶側項目裝機量不小于2MW,對于一般建筑來說,這樣的裝機對于屋頂面積來說絕對是個挑戰。第二,中國的標桿電價還是一刀切的形式。既沒有因為不同資源區而劃分差別電價,也沒有因為項目規模大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價格,這使得小規模項目的經濟性受到了嚴重的威脅。第三,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即便有《可再生能源法》要求電網要全額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但在實施過程中卻舉步維艱。
要解決好這一系列問題,首先要在法律法規上實現突破,歐洲和美國都有分布式發電的立法,電力公司必須充分允許分布式發電的接入,其次才是技術和利益平衡的問題。不得不說的是,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過程中,確實應該考慮到這種供電模式給電網帶來的問題,如電能計量、管理模式和經濟利益等,但電網也應該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表示出誠意,不要讓并網成為分布式能源利用的最大瓶頸。
中國東部地區與德國的光照資源十分相似,年日照時常數都在1500小時左右,而且作為能源的主要負荷區,分布式的光伏發電十分適合在這些地區發展,但由于上述的一些原因,這些地區都不被認為是發電的理想區域。由此,當地一方面承受著較高的電價,一方面又因為拉閘限電不能保證用電安全,而且作為經濟發達地區,大部分東部省份的節能減排目標也比內陸省份高得多。如果有支持政策能夠促進東部地區分布式能源的發展,將會收獲多贏的結果。
在能源安全、氣候變化以及其他環境污染的大背景下,發展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全球必須面對的一項能源選項。也許在短時間內,可再生能源還不足以撼動傳統能源在結構中的地位,但其取之不窮用之不竭的特性使其在以后的發展中具有無法比擬的優勢。對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決定了一個國家在未來的核心競爭力。德國的案例只是個開始,中國不應該在這個綠色競賽中落在后邊。(作者系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氣候變化與能源項目主任)
德國案例已經充分說明,城市對于太陽能光伏發電的利用仍舊有著巨大的潛力;而且,光伏發電用戶側就地并網消納并不存在技術瓶頸。一直被認為是“垃圾電”的光伏發電創出了令人矚目的記錄,“小豆包”也能當“干糧”。
反觀國內,截至2011年,中國光伏的累積裝機3.3GW,只有德國的15%左右,而且這些累計裝機中,75%是西部荒漠電站,用戶端的分布式利用只占到四分之一,而這四分之一基本上都沒能并網。如果說光伏發電的國內市場已經啟動,那么城市中的分布式利用還是個尚未被深入開發的領域。
受地理環境的限制,德國并沒有像中國西北那樣幅員遼闊的荒漠地區,客觀條件使得他們對于屋頂電站的開發投入多,頗有心得。德國政府從1990年開始對于屋頂光伏提供資金支持,“千戶光伏屋頂計劃”應運而生,對初始建設資金進行補貼。同年12月德國頒布了《上網電價法》,對光伏發電進行電價補貼。到1995年“千戶光伏屋頂計劃”完成時,德國的光伏裝機已經從0增長到18MW。可以說,對于初始建設的補貼過渡到直接的電價補貼撬動了德國的光伏發電市場,而且從一開始光伏發電就跟用戶直接發生了關系。市場的需求外加政府的支持政策,極大地促進了市場的發展。第一波刺激政策的成功讓之后的“十萬戶屋頂計劃”也取得了成效,加之2000年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從法律層面確保了電力公司對可再生能源的收購以及以較高價格收購,德國的光伏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都漸漸步入了正軌。這20多年的嘗試和調整,德國已經在可再生能源發展領域異軍突起,想必這也是他們之所以能夠信心滿滿的淘汰核電的原因之一。
對中國光伏發展比較熟悉的人也許能看出,在發展光伏發電方面中國遵循了德國模式。在實施的“光電建筑”以及“金太陽示范工程”都屬于用戶側并網的分布式發電,并且也對初始建設資金進行50%-70%的補貼,2006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也規定了電網的全額收購。2011年又建立了光伏發電的標桿電價,保證了開發商的長期利潤。但為什么中國的用戶側并網發電沒有像德國那樣蓬勃發展呢?第一,“金太陽”以及“光電建筑”的對于項目規模的要求是個門檻。財政部要求用戶側項目裝機量不小于2MW,對于一般建筑來說,這樣的裝機對于屋頂面積來說絕對是個挑戰。第二,中國的標桿電價還是一刀切的形式。既沒有因為不同資源區而劃分差別電價,也沒有因為項目規模大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價格,這使得小規模項目的經濟性受到了嚴重的威脅。第三,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即便有《可再生能源法》要求電網要全額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但在實施過程中卻舉步維艱。
要解決好這一系列問題,首先要在法律法規上實現突破,歐洲和美國都有分布式發電的立法,電力公司必須充分允許分布式發電的接入,其次才是技術和利益平衡的問題。不得不說的是,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過程中,確實應該考慮到這種供電模式給電網帶來的問題,如電能計量、管理模式和經濟利益等,但電網也應該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表示出誠意,不要讓并網成為分布式能源利用的最大瓶頸。
中國東部地區與德國的光照資源十分相似,年日照時常數都在1500小時左右,而且作為能源的主要負荷區,分布式的光伏發電十分適合在這些地區發展,但由于上述的一些原因,這些地區都不被認為是發電的理想區域。由此,當地一方面承受著較高的電價,一方面又因為拉閘限電不能保證用電安全,而且作為經濟發達地區,大部分東部省份的節能減排目標也比內陸省份高得多。如果有支持政策能夠促進東部地區分布式能源的發展,將會收獲多贏的結果。
在能源安全、氣候變化以及其他環境污染的大背景下,發展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全球必須面對的一項能源選項。也許在短時間內,可再生能源還不足以撼動傳統能源在結構中的地位,但其取之不窮用之不竭的特性使其在以后的發展中具有無法比擬的優勢。對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決定了一個國家在未來的核心競爭力。德國的案例只是個開始,中國不應該在這個綠色競賽中落在后邊。(作者系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氣候變化與能源項目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