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能源問題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法律如何保障能源的安全可靠供應,以支持我國經濟的長期增長,社會各界十分關注。
一、能源立法的成就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逐步重視能源立法。特別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能源立法明顯加快,能源開發和利用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5年制定了電力法,于1996年制定了煤炭法,于1997年制定了節約能源法,這三部能源專門法是我國能源立法的重大進展。這些立法反映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即在政企分開的基礎上對能源企業進行管理,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能源投資體制的市場性變革和能源企業經營模式轉變的需要。進入21世紀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我國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問題。2005年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其立法原則和主要內容不僅體現了能源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還對政府和市場主體共同參與能源結構的調整給予了立法支持,在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機制和體制創新等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這些法律連同與其配套的能源法規規章的出臺,構成了我國能源法律體系框架的雛形,其制定和實施不僅是我國能源事業逐步走向法制化的標志,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能源事業的發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構筑穩定、經濟、清潔、安全的能源供給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這方面,我國面臨著十分嚴峻的挑戰。主要是:能源供需緊張的態勢將長期影響著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能源結構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環境污染嚴重;能源資源的無序開發和超能力生產,煤炭事故頻仍;優質能源進口依賴程度提高,對我國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國際能源形勢復雜多變,對我國能源供應的影響不容忽視。能源一系列問題的存在,與我國能源法律法規不完善密切相關。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體系問題。起龍頭作用的能源基本法缺失;子體系不完整,石油、天然氣、原子能等領域的能源法律至今缺位;缺少能源公共事業法。現有能源立法主要調整的是能源的開發、利用等行為,而對能源產品的銷售和服務缺少規范。二是內容問題。部分能源法律法規與改革方向和WTO規則體系中的能源規則不相適應;已經制定的能源專門法律亟待修訂;還存在諸多立法空白。三是法規不配套。現行的幾部能源法律規定均比較原則。一些法律明確規定要制定的行政法規,長期不能出臺。四是法規之間不夠協調。能源法與其它相關法律之間存在著不一致甚至沖突等問題;能源法律與能源政策的協調配合也存在問題,如過分倚重政策而輕視法律,一些政策與能源資源的合理開發、有效保護和節約優先等價值取向不一致,且隨意性較大等等。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國能源法律體系,任務十分緊迫。
三、加快健全和完善能源法律體系
要高度重視制定能源法。為什么有能源專門法,還要制定能源法?能源法是一部規范能源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基礎性法律。制定能源法有助于解決如下重大問題:一是明確我國能源發展的總體戰略,確立能源開發利用的戰略思想、方針、目標和措施。二是確立能源行業各單行法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協調各單行能源立法;三是確立能源中長期規劃的法律地位,為實現能源發展目標提供法律保障。四是建立能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效率的法律規范,有效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形成能源資源節約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五是明確能源的市場準入、價格、儲備、投資等基本政策。六是建立保障能源安全和能源應急體系的法律制度。七是規范能源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國際和國內經驗都證明,僅僅依靠能源專門法是解決不了上述問題的。2006年1月,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式成立了能源法起草領導小組。 2007年3月,形成了能源法的工作初稿,并在一定范圍征求意見。2007年底或者2008年上半年,預計可以基本完成能源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抓緊制定與修改能源專門法律。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2005年12月27日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作的《關于當前能源形勢與能源安全問題的報告》中指出:國務院將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能源立法工作。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的同時,協助做好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的修訂工作,做好石油天然氣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原子能法的起草準備工作。
目前,節能法正在抓緊修改,爭取近期提請審議。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調整范圍,將建筑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和政府機構節能納入本法的調整范圍,規定一系列重要的節能制度和管理措施。二是健全節能標準體系和監管制度,如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和設備能源效率標準、高耗能產品單位能耗限額標準。三是加大政策激勵力度,如設立節能專項資金。四是明確節能管理和監督的主體。五是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反節能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抓緊制定能源行政法規。能源行政法規在能源法律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具體的制度需要能源法規進行落實,而能源法的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
一、能源立法的成就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逐步重視能源立法。特別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能源立法明顯加快,能源開發和利用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5年制定了電力法,于1996年制定了煤炭法,于1997年制定了節約能源法,這三部能源專門法是我國能源立法的重大進展。這些立法反映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即在政企分開的基礎上對能源企業進行管理,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能源投資體制的市場性變革和能源企業經營模式轉變的需要。進入21世紀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我國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問題。2005年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其立法原則和主要內容不僅體現了能源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還對政府和市場主體共同參與能源結構的調整給予了立法支持,在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機制和體制創新等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這些法律連同與其配套的能源法規規章的出臺,構成了我國能源法律體系框架的雛形,其制定和實施不僅是我國能源事業逐步走向法制化的標志,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能源事業的發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構筑穩定、經濟、清潔、安全的能源供給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這方面,我國面臨著十分嚴峻的挑戰。主要是:能源供需緊張的態勢將長期影響著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能源結構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環境污染嚴重;能源資源的無序開發和超能力生產,煤炭事故頻仍;優質能源進口依賴程度提高,對我國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國際能源形勢復雜多變,對我國能源供應的影響不容忽視。能源一系列問題的存在,與我國能源法律法規不完善密切相關。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體系問題。起龍頭作用的能源基本法缺失;子體系不完整,石油、天然氣、原子能等領域的能源法律至今缺位;缺少能源公共事業法。現有能源立法主要調整的是能源的開發、利用等行為,而對能源產品的銷售和服務缺少規范。二是內容問題。部分能源法律法規與改革方向和WTO規則體系中的能源規則不相適應;已經制定的能源專門法律亟待修訂;還存在諸多立法空白。三是法規不配套。現行的幾部能源法律規定均比較原則。一些法律明確規定要制定的行政法規,長期不能出臺。四是法規之間不夠協調。能源法與其它相關法律之間存在著不一致甚至沖突等問題;能源法律與能源政策的協調配合也存在問題,如過分倚重政策而輕視法律,一些政策與能源資源的合理開發、有效保護和節約優先等價值取向不一致,且隨意性較大等等。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國能源法律體系,任務十分緊迫。
三、加快健全和完善能源法律體系
要高度重視制定能源法。為什么有能源專門法,還要制定能源法?能源法是一部規范能源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基礎性法律。制定能源法有助于解決如下重大問題:一是明確我國能源發展的總體戰略,確立能源開發利用的戰略思想、方針、目標和措施。二是確立能源行業各單行法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協調各單行能源立法;三是確立能源中長期規劃的法律地位,為實現能源發展目標提供法律保障。四是建立能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效率的法律規范,有效推動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形成能源資源節約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五是明確能源的市場準入、價格、儲備、投資等基本政策。六是建立保障能源安全和能源應急體系的法律制度。七是規范能源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國際和國內經驗都證明,僅僅依靠能源專門法是解決不了上述問題的。2006年1月,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式成立了能源法起草領導小組。 2007年3月,形成了能源法的工作初稿,并在一定范圍征求意見。2007年底或者2008年上半年,預計可以基本完成能源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抓緊制定與修改能源專門法律。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2005年12月27日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作的《關于當前能源形勢與能源安全問題的報告》中指出:國務院將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能源立法工作。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的同時,協助做好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的修訂工作,做好石油天然氣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原子能法的起草準備工作。
目前,節能法正在抓緊修改,爭取近期提請審議。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調整范圍,將建筑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和政府機構節能納入本法的調整范圍,規定一系列重要的節能制度和管理措施。二是健全節能標準體系和監管制度,如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和設備能源效率標準、高耗能產品單位能耗限額標準。三是加大政策激勵力度,如設立節能專項資金。四是明確節能管理和監督的主體。五是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反節能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抓緊制定能源行政法規。能源行政法規在能源法律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些具體的制度需要能源法規進行落實,而能源法的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