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簽字
本議定書應于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 1987年9月17日至1988年1月16日在渥太華、及1988年1月17日至9月1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各國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字。
第16條: 生效
1. 本議定書應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但屆時必須已有至少占控制物質1986年估計全球消費量三分之二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至少十一份批準、 接受、核準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文書,同時公約第17條第1款的各項規定亦已履行。如果這些條 件 在該日尚未滿足, 則本議定書應于這些條件滿足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生效。
2. 為第1款的目的, 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應不算作此種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之外另加的文書。
3. 在本議定書生效后, 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于其交存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文書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成為本議定書的締約國。
第17條: 議定書生效后加入的締約國
在不違背第5條的規定之下,在本議定書生效之日后加入的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應立即履行在這個日期對本議定書生效之日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適用的第2條以及第2A至2H條和第4條下規定的全部義務。
第18條: 保留
對本議定書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19條: 退出
任何締約國, 可在履行第2A條第1款所載義務滿四年后的任何時候,經向存放機構提出書面通知,退出本議定書。退出應在存放機構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較后日期生效。
第20條: 作準文本
本議定書原本應交存于聯合國秘書長, 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為作準文本。
為此,下列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1987年9月16日訂于蒙特利爾。
《蒙特利爾議定書》北京修正案
1999年12月3日通過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北京修正案主要內容是:
1.要求締約方在修正案生效以后1年內,向公約秘書處報告其甲基溴裝運前和檢疫使用的數據。
2.將一溴一氯甲烷(bromochloromethane)列為受控物質,決定于2002年完全淘汰。
3.關于氟氯烴(HCFCs),決定第二條國家于2004年將其HCFC生產凍結在其1989年生產和消費的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產不超過其陳結水平的15%來滿足共國內基本需求:決定第五條國家于2016年將其HCFC生產凍結在其2015年生產和消費平均水平上,并在其后可以生產不超過其陳紀水平的15%來滿足國內基本需求。而且決定,自2004年起禁止締約方同非締約方的HCFC貿易。
4。決定第二條國家在2010年不再生產氟氯化碳(CFC)、哈龍以及在2015年以后不再生產甲基溴等受控物質來滿足第12條國家的國內基本需求。
5.決定如果有二十個以上國家批準該修正案,該修正案將于2001年1月起開始生效。并決定如果締約方批準《北京修正案》,必須批準《倫敦修止案》、《哥本哈根修正案》和《蒙特利爾修正案》。
大會一致通過《北京宣言》,本次通過的《北京宣言》主要內容如下。
1.我們高興地注意到自《赫爾辛基宣言》發表十年以來,《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履行已取得了很大進展。按照第二條行事的締約方已大部分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了氟氯化碳的生產和消費;按照第五條行事的締約方已承諾自1999年7月1日起將氟氯化碳的生產和消費凍結在1995年至1997年3年平均水平上;
2.我們還高興地注意到其他受控物質的削減和淘汰也正在按照業已商定的受控時間表開展,而在有些方面進展更加迅速,我們對在第十一次締約方大會上,業已商定所取得的進展表示歡迎;
3.在此我們高度贊賞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和專家及有關團體為這種進展所做的貢獻;
4.但我們清醒地認識到,我們不能滿足于已經取得的成就,科學家告訴我們,臭氧空洞已達到了創記錄的水平,而臭氧層的恢復需要很長的時間;
5.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各締約方面臨著新的挑戰,在1999年7月1日以后進入了臭氧層消耗物質實質性削減階段,因此,在《蒙特利爾議定書》第十條第一段內容下,我們必須保證具有重要意義的資金和技術方面的合作進一步延續和開展,包括繼續努力,保證向低消耗國家提供資助,以使得各國充分利用最新技術帶來的益處;
6.因此我們呼吁各締約方表現出更強的政治意愿,采取更有效的行動,認真履行《公約》和《議定書》規定的義務,并敦促還沒有締結、批準和加入《公約》、《議定書》及其修正案的國家締結、批準和加入這些文書;
7.我們也呼吁有關締約方采取一切適當措施解決受控物質的非法貿易問題,以捍衛我們已經取得的成果;
8.我們呼吁非第五條締約方按照《議定書》的規定,繼續保持足夠的資金并推動與環境有益的技術的迅速轉讓,幫助第五條締約方履行其義務:同時也呼吁第五條締約方采取適當的必要措施以保證非第五條締約方提供的資金得到有效利用;
9.我們還呼吁國際社會給臭氧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