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之二. 根據上文第8款所述審查的結論:
(a) 就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而言, 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為滿足其基本國內需要,有資格在遵守于1990年6月29日在倫敦召開的締約國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控制措施方面延緩十年,《議定書》中對第2A和第2B條的提法也應做相應調整。
(b) 就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而言, 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為滿足其基本國內需要,有資格在遵守于1990年6月29日在倫敦召開的締約國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控制措施方面延緩十年,《議定書》中對第2A和第2B條的提法也應做相應調整;
8之三: 根據以上第1之二款:
(a) 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應確保,在201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內, 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2015年消費計算數量; (b) 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應確保,在204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內, 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c) 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應遵守第2G條;
(d) 關于附件E所列控制物質:
(i) 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應于2002年1月1日遵守第2H條第1款規定的控制措施, 并分別采用其在1995年初至1998年底這一期間內每年生產和消費計算數量的平均數作為其遵守這些控制措施的依據;
(ii) 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和生產計算數量每年分別不超過其1995至1998年的消費和生產計算數量;
(iii) 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和生產計算數量不超過零。除各締約國決定允許必要的生產或消費數量以滿足它們所商定的必要用途外,本款將予適用;
(iv) 本分款規定的消費和生產計算數量不應包括締約國用于檢疫和裝運前用途的數量。
9.本條4、 6、7款所指締約國各項決定的做出應按照在第10條之下做出決定所適用的同一程序。
第6條: 控制措施的評估和審查
從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一次,各締約國應根據可以取得的科學、環境、技術和經濟資料, 對第2條、2E條第2A至2H條規定的控制措施進行評估。在每次評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締約國應召開上述有關領域的合格專家組會議,并決定任何此種專家組的組成及任務規定。 專家組應于舉行會議后一年內,通過秘書處向各締約國報告其結論。
第7條: 數據匯報
1. 每一締約國應在成為締約國之后的三個月內,向秘書處提供關于其附件A所列第一種控制物質的1986年生產、進口和出口的統計數據;在沒有確實數據時,則提供此種數據的最佳估計數據。
2. 每一締約國應在議定書所載關于附件B、 C和E物質的規定對該締約國各自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秘書處提供有關下列附件中每一種控制物質的生產、進口和出口統計數據,在沒有確實數據時,則提供此種數據的最佳估計數據:
- 附件B和C (1989年);
- 附件E (1991年);
3. 每一締約國應在關于附件A、B、C和E所列物質的規定對該國各自生效的那一年及以后每一年向秘書處提供附件A、 B、 C和E內所列每一種控制物質的年產量(根據第1條第5款的定義)統計數據,并為每一種物質分別提供下列數據:
- 用作原料的數量;
- 使用締約國會議核準的技術加以銷毀的數量;
- 同締約國和非締約國的進出口數量;
數據應在數據有關年度結束后九個月內提出。
3之二. 每一締約國應向秘書處提供關于其經過再循環的附件A第二類和附件C第一類所列每一種控制物質和每年進口和出口數量的單獨統計數據。
4. 對按照第2條第8(a)款規定行事的各締約國而言,如果有關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匯報該組織與非該組織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數據,則本條第1、2、3和3之二款關于進口和出口的統計數據的要求應視為已經滿足。
第8條: 不遵守締約國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審議并通過據以裁定不遵守本議定書規定情事及處理被查明不遵守規定的締約國的程序及體制機構。
第9條: 研究、發展、公眾認識及資料交流
1. 各締約國應從事合作,在符合其國家法律、規章和慣例的情況下,并特別顧及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直接地或通過主管國際機構來促進下述各方面的研究、發展及資料交流:
(a) 改善控制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或銷毀、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它們的排放的最佳技術;
(b) 控制物質、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及以此種物質制造的產品的可能替代物;
(c) 有關控制戰略的費用與惠益。
2. 各締約國應個別地、 聯合地或通過主管國際機構從事合作,在控制物質和其他消耗臭氧物質的排放對環境的影響方面增進公眾認識。
3. 在本議定書生效后兩年內,及以后每兩年,每一締約國應向秘書處遞交一份其依據本條規定進行的活動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