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B條: 哈龍
1.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 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 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 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國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第2C條: 其他全鹵化氟氯化碳
1.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 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 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 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國,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 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 但締約國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第2D條: 四氯化碳
1.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 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國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