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京召開,全國人大代表、陽光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曹仁賢提出以下建議:
一、開展多層次碳市場區域合作,與周邊國家碳市場實現跨地區鏈接。借鑒國際成功經驗,推動與周邊國家碳市場的鏈接,推進區域碳市場互聯互通。通過與周邊國家合作,建立區域碳市場,制定統一的交易規則和監管框架,同時保留各國碳市場的自主性。通過區域互聯互通,可擴大我國碳市場的影響力,并為區域內企業提供更多碳信用品種選擇。與周邊國家合作開展聯合碳減排項目,如將我國先進的低碳技術和成熟的碳減排解決方案應用于其他國家的減排項目,幫助當地企業提升能效、降低碳排。這些項目產生的碳信用可用于雙邊交易,既幫助周邊國家實現減排目標,也為我國低碳企業出海創造新的市場機會。
二、與周邊國家建立碳交易市場合作與交流機制,推動區域碳市場能力建設。一些周邊國家在碳市場建設方面仍處于起步階段,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和技術能力,建議我國通過技術交流和經驗分享,幫助這些國家建立自己的碳交易體系。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和技術交流活動,幫助周邊國家提升碳交易水平。與周邊國家共同建立區域碳市場合作平臺,促進區域碳市場的長期發展。該平臺可包括政策對話、經驗分享、減排方法學開發等功能,為區域碳市場的發展提供全方位支持。通過這一平臺,各國可協調市場鏈接,解決跨境交易中的技術和管理問題,推動區域碳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基于巴黎協定第6.2條和第6.4條,推進碳市場國際化。建議推動我國碳市場的國際化。基于巴黎協定第6.4條國際碳市場機制,加快我國自愿減排機制與全球市場深度融合與接軌,積極參與國際碳信用開發與交易,提升國內碳信用產品的國際認可度;建立以“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的合作機制,探索“碳信用+綠色金融”“技術轉移+碳信用”等國際新型合作模式,吸引更多的國際資金和技術支持,尋求國內減排項目發展新機遇。建議基于巴黎協定第6.2條,與周邊國家簽訂雙邊或多邊碳市場合作的相關協議,明確碳信用交易的技術標準、核算規則和監管機制,推進國際可轉讓減排成果(ITMOs)的交易。發揮我國在綠色技術、清潔能源和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優勢,為周邊國家的減排項目提供先進的技術解決方案,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或清除量的國際轉移和交易,助力我國和周邊國家實現NDC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