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自然資源廳、陜西省發改委印發《關于統籌推進耕地布局優化調整和項目建設的通知》,對光伏等新能源占地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文件指出,光伏方陣不得占用耕地,鼓勵占用25°以上的園林草地,原則上禁止占用25°以下的園地,國家級、省級重大項目確需占用15—25°園地,應由市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報省級自然資源廳同意后方可占用。因特殊情況難以避讓,則需省自然資源廳與省發改委聯合審核。
文件要求,在25°以上園地、林地、草地等選址建設的新能源、新產業、新業態等項目,無法避讓25°以上零星、插花坡耕地的(不得占用梯田),可以通過地類調整在25°以下園地、林地、草地、設施農用地及其他農用地上墾造同等數量、質量的可長期穩定利用耕地后方可占用。
地類調整涉及25°以上坡耕地變更為園地、林地等其他農用地的,要嚴格落實相關政策規定。涉及開展耕地恢復的,恢復地塊盡可能與周邊長期穩定利用耕地集中連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新恢復耕地一次性建成高標準農田。
文件強調,要穩慎推進地類調整工作,涉及地類調整地塊和耕地墾造地塊,均應在完成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確認后,方可依法依規辦理項目土地預審等相關用地手續。
文件要求,地類調整要充分尊重農民主體地位,農民自愿且不額外增加農民負擔為前提,涉及補償的應當足額補償到位,做到調整前農民愿意、調整中農民知曉、調整后農民滿意,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同意的,不能簡單化、“一刀切”,更不得強行開展。
原文如下:
各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
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為切實加強耕地保護,統籌耕地布局優化調整,推動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和生態安全底線,引導建設項目用地合理布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在25°以上園地、林地、草地等選址建設的新能源、新產業、新業態等項目,經科學論證確實無法避讓25°以上零星、插花坡耕地的(不得占用梯田),應穩妥有序開展地類調整工作,可在25°以下園地、林地、草地、設施農用地及其他農用地上墾造同等數量、質量的可長期穩定利用耕地后方可占用。
各地應充分考慮本地區耕地后備資源潛力情況,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穩慎推進地類調整工作,涉及地類調整地塊和耕地墾造地塊,均應在完成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確認后,方可依法依規辦理項目土地預審等相關用地手續。
堅持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鼓勵在沙漠、戈壁、荒漠和25°以上園地、林地、草地等選址建設。原則上禁止占用25°以下園地,因國家、省重點項目建設需占用15-25°園地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發改、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對復合利用方案進行審核,報經省自然資源廳同意后方可占用。確因特殊情況難以避讓需占用其他園地的,需報經省自然資源廳商省發展改革委聯合審核同意后方可占用。
二、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有序推進。
開展地類調整工作,要統籌確定地類調整的規模、布局、時序,做好與生態修復、項目布局、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的銜接,促進耕地布局優化與項目建設有序發展。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各地要結合當地耕地保護任務和資源稟賦條件,結合新能源、新產業、新業態等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實事求是開展地類調整工作,通過日常國土變更或年度國土變更予以確認,持續推動耕地布局優化、項目用地有序、要素保障有力。
(三)尊重意愿,穩妥實施。
開展地類調整,應充分尊重農民主體地位,要以農民自愿且不額外增加農民負擔為前提,涉及補償的應當足額補償到位,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做到調整前農民愿意、調整中農民知曉、調整后農民滿意,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同意的,不能簡單化、“一刀切”,更不得強行開展。
三、工作程序
(一)充分論證。
市、縣政府應當按照節約集約原則,結合當地耕地保護任務和資源稟賦條件,組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開展項目科學選址,合理控制用地規模。對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25°以上零星、插花坡耕地的,縣級政府應在項目選址階段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實地踏勘,就項目建設方案的合理性、項目用地選址的合理性和占用耕地的不可避讓性等進行充分論證,并出具書面踏勘論證意見。
(二)編制方案。
開展地類調整,需由項目申報單位負責編制地類調整方案,方案中需附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情況說明(附后),明確調整意見及后期監管責任,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涉及林草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未經批準,不得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地類調整工作。
(三)審批時序。
項目用地涉及地類調整的,在對項目充分科學選址論證的基礎上完成地類調整方案審批,并通過日常國土變更或年度國土變更完成地類調整成果確認后,方可開展項目土地預審、用地審批及土地供應等相關工作。
(四)要件規定。
編制地類調整方案,必須嚴格履行農村重大事項議事制度,附具征求集體組織和農民意見情況、聽證和公示相關材料。對土地利用現狀、地類、面積、權屬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做到地類、面積準確,界址、權屬清楚。
(五)調整要求。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調入與調出相對應的原則設置地類調整項目區,合理確定地類調整的規模和比例。不得跨縣級行政區域設置地類調整項目區。調入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等項目,且耕地質量須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通過,確保補充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
四、有關要求
(一)地類調整涉及25°以上坡耕地變更為園地、林地等其他農用地的,要嚴格落實相關政策規定。涉及開展耕地恢復的,恢復地塊盡可能與周邊長期穩定利用耕地集中連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新恢復耕地一次性建成高標準農田。
(二)各地要對地類調整工作實施全程監管,對因權屬、補償標準、后期管護責任有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不得開展地類調整。地類調整完成后,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確認,依據方案的批準和實施情況,及時開展日常國土變更調查或年度國土變更調查。
(三)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地類調整工作的組織管理,在政府主導下引導企業積極投資,共同推進地類調整工作。要主動加強對地類調整工作的研究,探索新機制、新方法,不斷完善制度措施,注意總結典型經驗和成功做法,保障地類調整和項目建設健康有序推進。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納入省級2024年及以前年度建設方案的項目,繼續執行文件印發前的相關規定;期間法律法規或上位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附件:項目地類調整縣級政府出具意見需明確事項
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月14日
項目地類調整縣級政府出具意見需明確事項
第一部分:項目基本情況(含項目建設主體,總投資,項目類別等,用地總規模,占用地類情況,地類調整中調出調入地類情況)。
第二部分:項目踏勘論證情況。
第三部分:項目建設對本轄區耕地保護考核的影響(明確地類調整對地區耕地保護考核及耕地后備資源無影響)。
第四部分:切實履行好后期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