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文件明確,堅決糾正不當干預電力市場行為,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攤費用,不得將配置儲能作為新建新能源項目核準、并網、上網等的前置條件。享有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內的補貼標準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適當放寬現貨市場限價,現貨市場申報價格上限考慮各地目前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水平等因素確定,申報價格下限考慮新能源在電力市場外可獲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確定,具體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并適時調整。
2025年6月1日以前投產的新能源存量項目:機制電價,按現行價格政策執行,不高于當地煤電基準價。執行期限,按照現行相關政策保障期限確定。光熱發電項目、已開展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按照各地現行政策執行。
2025年6月1日起投產的新能源增量項目:(2)機制電價,由各地每年組織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項目自愿參與競價形成,初期對成本差異大的可按技術類型分類組織。競價時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于競價上限。競價上限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初期可考慮成本因素、避免無序競爭等設定競價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