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其中從調查、規劃、組織實施、核準管理、建設管理、運行管理、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做出要求。
在規劃管理過程中,布局項目不得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應合理避讓相關敏感性因素,確保符合自然資源、環保、林草、水利、移民、價格等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要求,落實用地、用林、用水、電網接入等外部建設條件。
組織實施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抽水蓄能發展規劃確定的本省(區、市)服務電力系統抽水蓄能總量規模,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電網企業等,明確具體項目和建設時序,做好組織實施。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組織以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優選項目投資主體,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投資落地等作為選定投資主體開發建設的前置條件。
核準管理時,核準機關應依據發展規劃,結合咨詢評估意見開展項目核準,不得以委托、授權等方式將項目核準權限交由下級機關核準。核準時應明確項目單位、項目類型、裝機容量、投資規模等,并征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意見。項目核準文件應抄送國家能源局。
監督管理過程中,投資主體應確保項目勘測設計質量,不得人為壓縮合理勘測設計周期和壓減正常設計程序。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監督投資主體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要求,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壓實投資主體責任。
項目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要求,辦理項目環評、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及取水許可、用地審批、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等手續。未取得必要許可文件依法不得開工建設。核準機關應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項目單位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的監督和指導。
附通知原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
《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能源規〔2025〕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工信廳(經信委),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大壩安全監察中心,有關中央企業:
為規范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制定了《抽水蓄能電站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積極有序開發建設抽水蓄能電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