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舟山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舟山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發展清潔低碳能源。加快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開發,推動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到2025年,清潔能源電力裝機增至384萬千瓦以上。
原文如下:
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舟山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印發給你們,具體任務清單由市美麗舟山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舟山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為持續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到2025年,全市空氣質量繼續領跑長三角地區,排名力爭保持全國168個重點城市前3名,PM2.5平均濃度達到1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氣,完成省下達的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目標。
二、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源頭優化產業準入。
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上馬,新改擴建項目嚴格落實“十項準入要求”。新改擴建項目對照《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3年版)》要求實施。涉及產能置換的,須被置換產能及其配套設施關停后,方可投產。推動石化產業鏈“控油增化”。
(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嚴格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依法依規加快退出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加大涉氣行業落后工藝裝備淘汰和限制類工藝裝備的改造提升。
(三)提升改造產業集群。
中小微涉氣企業集中的縣(區)制定涉氣產業發展規劃,大力推進小微企業園提質升級。推進船舶修造等涉氣產業集群整治。加快探索廢氣治理活性炭再生處置模式,建立廢氣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務體系,規劃建設一批“綠島”設施。
三、優化能源結構,加速能源低碳化轉型
(一)大力發展清潔低碳能源。
加快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開發,推動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到2025年,清潔能源電力裝機增至384萬千瓦以上,天然氣消費量達到2.3億立方米左右。
(二)嚴格調控煤炭消費總量。
實施煤炭消費總量調控方案。新改擴建項目依法實行煤炭減量替代。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鼓勵利用公用電、大型熱電聯產、清潔能源等替代現有自備燃煤機組。在保障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費量下降幅度達到上級要求。
(三)加快推動鍋爐整合提升。
將燃煤供熱鍋爐替代項目納入城鎮供熱規劃,原則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鍋爐。新建10蒸噸/小時及以下工業鍋爐一般應優先選用蓄熱式電加熱鍋爐、冷凝式燃氣鍋爐。鼓勵6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支持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發電機組進行供熱改造。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噸/小時燃煤鍋爐,基本淘汰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農產品加工等燃煤設施,完成2蒸噸/小時及以下生物質鍋爐等落后產品更新改造任務。
(四)實施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
不再新增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新改擴建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熔化爐原則上采用清潔低碳能源,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全面實行清潔能源替代,逐步淘汰間歇式固定床煤氣發生爐。
四、優化交通結構,提高運輸清潔化比例
(一)大力推行重點領域清潔運輸。
新建、遷建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儲煤基地,原則上接入管道。石化、火電等重點行業新改擴建項目應采用清潔運輸。寧波舟山港、大型石化企業探索開辟綠色貨運通道。到2025年,寧波舟山港集裝箱清潔運輸比例達到20%,鐵礦石、煤炭等清潔運輸比例力爭達到90%;燃煤火電行業大宗貨物運輸全部采用清潔運輸;淘汰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1400輛以上。
(二)積極打造綠色高效城市交通。
新增或更新公交車新能源車比例達到95%;新增或更新的出租及城市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車輛,新能源車比例不低于80%。2024年底前,本島區域(含長峙島、朱家尖、魯家峙)實施國三排放標準柴油貨車限行;2025年11月1日起,全市實施國三排放標準柴油貨車限行。到2025年,主城區、縣域新能源混凝土、渣土運輸車保有量明顯提升。
(三)提升非道路移動源清潔化水平。
大力支持新能源動力船舶發展,加快推進港口、機場內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進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船舶受電裝置改造。到2025年,基本淘汰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叉車、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寧波舟山港基本淘汰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內部道路運輸車輛;機場更新場內新能源車輛8輛以上,機場橋電使用率達到95%以上;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冒黑煙”現象。
(四)強化油品及油氣綜合管控。
常態化開展儲運銷環節油氣回收系統檢查工作,確保達標排放。加強運輸船舶燃油質量監管。儲罐、油船按要求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加強燃料油加注管理。
五、強化面源綜合治理,推進智慧化監管
(一)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
2024年,秸稈“五化”離田利用率達到10%,到2027年達到省定要求。建立市縣鄉三級秸稈露天禁燒管控責任體系,完善露天焚燒高位瞭望設施和監控平臺,落實“1530”閉環處置機制。
(二)強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
施工場地嚴格落實“七個百分之百”揚塵防控長效機制,開展裸地排查建檔和揚塵防控。碼頭堆場基本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長距離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到2025年,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到35%以上;設區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90%以上,縣建成區達到85%以上。
(三)推進礦山綜合整治。
依法依規準入,新建露天礦山嚴格落實粉塵防治措施,建設揚塵監測設施。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予以關閉。
(四)加強重點領域惡臭異味治理。
加快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問題,投訴集中的要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加強氮肥等行業氨排放治理,加大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力度。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單位布局管理,鼓勵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和在線監控。
六、強化多污染物減排,提升廢氣治理績效
(一)加快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
到2025年6月,水泥行業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啟動生活垃圾焚燒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7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務。
(二)全面深化VOCs綜合治理。
新改擴建項目優先生產、使用非溶劑型VOCs含量的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全面推進重點行業VOCs源頭替代,淘汰低效失效VOCs治理設施,推進VOCs綜合治理。2024年底前,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監管服務平臺,定海區、石化基地實現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數字化管理。
(三)推進重點行業提級改造。
全面開展鍋爐、工業爐窯低效整治,完成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強化工業源氨逃逸防控。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確保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到2025年,石化企業基本完成績效A級改造。
七、強化污染天氣應對,實現精準高效管控
(一)健全污染天氣應對機制。
完成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動態更新應急減排清單,完善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管理,依法依規開展重點企業協議減排、錯峰生產。健全污染預警、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聯動機制。
(二)提升空氣質量預報能力。
加強空氣質量預報隊伍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監測預報預警平臺,提升數據綜合利用和人工智能分析水平,空氣質量24小時、72小時數值預報準確率達到90%、80%以上。
(三)加強大氣污染排放評估調度。
建立大氣污染排放評估調度機制。依托“生態環境大腦”“浙里藍天”等數字化應用,推動大氣環境管理平急兩用。
八、加強機制建設,構建高水平管理體系
(一)開展空氣質量“提質進位”行動。
各地要加大治氣攻堅力度,進一步鞏固改善空氣質量。省級以上開發區(工業園區)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機制。
(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
積極參與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動,加強石化、化工行業VOCs協同治理。對下風向空氣質量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與周邊地市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
九、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治污監管基礎
(一)加強大氣環境監測。
實現縣(區)、省級以上開發區、重點區域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全覆蓋,完善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主城區道路揚塵監測。提升大氣環境遙感監測能力。
(二)加強污染源監測監管。
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用電/能、視頻監控等設施。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在線監控平臺運行監管。落實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強化對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擴大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監管試驗區。
(三)強化環境執法。
配強大氣環境執法裝備,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開展專項執法行動,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十、保障措施
市美麗舟山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市級有關部門、市屬有關企業按照分工協同推進。各縣(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并加強組織領導、政策引領、科技支撐,動員和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本行動計劃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各縣(區)、功能區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2月,國務院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國發〔2023〕24號),2024年5月,省政府印發《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浙政發〔2024〕11號)。上述行動計劃均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要求組織制定本地行動計劃。同時“十四五”以來,我市空氣質量總體處于高位波動。2023年環境空氣質量雖領先長三角地區,但未完成省下達的年度目標,我市改善空氣質量的任務艱巨,必須以更強決心、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因此我市制定《舟山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二、制定依據
1、《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生態環境部 應急管理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原〔2022〕34號);
3、《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
4、《鍋爐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
5、《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24〕11號);
6、《關于印發<長三角區域國三柴油貨車限行指導方案>的函》(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協作小組辦公室)
7、《省美麗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工作任務清單的通知》(浙美麗辦〔2024〕19 號);
8、《舟山市建筑業發展“十四五”規劃》
三、主要內容
《舟山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送審稿)》分為正文和附件,正文明確了1項總體要求+5項治理任務+3項管理措施+1項保障措施等四方面十大項內容,附件為《各縣(區)、功能區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一是總體要求。明確到 2025 年,我市空氣質量力爭排名保持全國前三、PM2.5平均濃度達到1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氣,完成省下達的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目標。
二是重點治理任務。提出了優化產業結構、優化能源結構、優化交通結構、強化面源綜合治理、強化多污染物減排等5方面重點治理任務。在優化產業結構方面,提出在“兩高一低”項目準入時落實“十項準入要求”,以及退出落后產能、提升改造產業集群等要求。在優化能源結構方面,提出大力發展清潔低碳能源、嚴格調控煤炭消費總量、加快鍋爐窯爐整合提升、加大落后用能設備淘汰、實施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等要求。在優化交通結構方面,提出推行重點領域清潔運輸、打造綠色高效城市交通、提升非道路移動源清潔化水平、強化油品及油氣綜合管控等要求。在面源綜合治理方面,提出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強化揚塵和礦山綜合治理,以及重點領域惡臭異味治理等要求。在多污染物減排方面,提出水泥、生活垃圾焚燒等重點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深化VOCS綜合治理、培育創建大氣污染防治績效A級(引領性)企業等要求。
三是環境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建設、能力建設等3方面管理要求,每方面分別包含2-3項具體舉措。主要措施包括: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提升空氣質量預報能力,加強大氣污染排放評估調度;開展空氣質量“提質進位”行動,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強化大氣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測監管和執法監管。
四是保障措施。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政策引領、科技支撐,動員和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改善空氣質量。市美麗辦加強統籌協調、監督考核,市級有關部門、市屬有關企業按照分工協同推進。
同時根據《浙江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對我市2025年PM2.5目標要求及任務要求,結合各縣(區)、功能區歷史數據和減排潛力明確各縣(區)、功能區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四、關鍵詞解釋
“兩高一低”項目: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
十項準入要求:具體包括國家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產能置換、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碳排放達峰目標。
五、施行時間
行動計劃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
六、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舟山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陳微
電話:0580-2067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