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確立了能源領域哪些重要制度?記者專訪了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
問:能源法為什么被稱為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主線,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創新重要制度。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但長期以來缺少一部全面體現國家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明確各類能源功能定位和互補替代關系、規范能源活動相關方基本權利義務、促進能源單行法律法規銜接協調的基本法。出臺能源法,集中規定我國能源發展的大政方針、根本原則和重要制度,以能源法為統領搭建起能源法律體系的四梁八柱,對保障能源安全、加快能源綠色轉型和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能源法在能源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統領性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了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長效保障機制。能源法宣示了國家的能源發展戰略,確立國家的能源管理體制,建立能源領域基本的法律制度,明確了從事能源活動的各類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為深入實施“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長效保障機制。
二是集中體現能源領域的共性法律制度。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單行法聚焦能源某一領域,調整的能源法律關系有一定局限性。而能源法規范的是能源領域綜合性、全局性的法律關系,是各類能源上中下游、產供儲銷等產業鏈供應鏈各環節關鍵共性的法律關系。
三是全面引領能源單行法的制修訂。能源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多數制定于十幾、二十幾年前,對標中國式現代化對新時代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能源各單行法律亟需加快制修訂。能源法在立法原則和法律制度設計等方面為能源各單行法律提供了基本依據,將加快能源單行法律的制修訂進程,推動形成統一規范、功能銜接、協調一致的能源法律體系。
能源法的頒布施行是我國能源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又前進了一步。今后,能源行業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構建以能源法為統領、以能源單行法為主干、以能源行政法規和規章為重要組成部分的能源法律制度體系,在法治軌道上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強的能源保障。
問:能源法為什么為能源規劃設立專章?確立了什么樣的規劃體系和工作機制?下一步如何落實?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用中長期規劃指導經濟社會發展,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種重要方式??茖W編制并有效實施國家發展規劃,有利于保持國家戰略連續性穩定性,集中力量辦大事,確保一張藍圖繪到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完善國家戰略規劃體系和政策統籌協調機制作出系統安排,明確了健全規劃制度體系、強化規劃銜接落實機制、加強政策協同配合的戰略方向和重點舉措。能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動力源泉,能源規劃是指導能源行業發展、布局重大工程項目、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將能源規劃工作有關規定和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有利于推動能源規劃更好統籌政府和市場、當前和長遠、全面和重點、整體和局部,發揮對能源發展的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推動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
能源法立足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推動建立制度健全、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能源規劃體制。在規劃體系方面,能源法明確了能源規劃包括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等,并明確了各級各類能源規劃的編制依據與銜接關系,構建了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能源規劃體系。在工作機制方面,能源法建立了能源規劃編制實施全周期管理制度,明確了不同能源規劃的編制主體,強調規劃編制要遵循能源發展規律,堅持統籌兼顧,強化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另外,還明確了能源規劃審批發布、評估調整等工作要求,加強了能源規劃工作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規劃科學是最大的效益,要提高規劃質量,堅持和完善有效實施機制。明年是“十四五”能源規劃實施的收官之年,也是為“十五五”能源規劃開局打下堅實基礎的關鍵之年,我們將嚴格按照能源法有關規定,扎實推動“十四五”能源規劃及各分領域能源規劃順利實施并做好總結評估。同時,堅持立足國內和全球視野相統籌、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統一、中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相貫通、全面規劃和突出重點相協調,扎實做好“十五五”能源規劃及各分領域能源規劃研究編制工作,以程序規范保障規劃質量。
問:能源法在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方面設立了哪些制度?對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發展方式將起到什么作用?
答:能源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加快能源轉型發展,實現能源永續利用,已成為各國共識。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是破解我國能源資源環境約束、推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根本途徑。能源法將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確立為立法目的之一,完整地確立了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制度體系。
一是實行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目標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明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達到25%左右、2060年達到80%以上。將該目標上升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將有力保障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二是設立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制度,意味著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將指導各省級區域設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費比重目標,并確保實施。同時,要求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對消納責任主體作出規定。能源法將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費比重目標制度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上升為法律制度,為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奠定了制度基礎。
三是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明確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制度。目前,綠證已經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和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將綠證制度納入能源法,將進一步提升綠證的權威性、唯一性,充分體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推動綠證在引領綠色能源消費、支撐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助力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為推動綠色能源消費更好落地,能源法就擴大綠色能源消費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以及節約能源的產品和服務;能源用戶應當依法履行節約能源義務,各方積極參與綠色能源消費,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
下一步,我們將深入落實能源法要求,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深入落實可再生能源目標制度,有效壓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高質量建設綠證市場,構建強制消費與自愿消費相結合的綠色電力消費機制,加快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更好支撐全社會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問:能源法對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明確了哪些制度性要求?下一步,在新型電力系統的規劃、建設以及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如何落實好能源法的要求?
答:隨著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加快推進,電力系統的結構和形態發生深刻變化,運行機理和平衡機制面臨挑戰。202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深改委第二次會議上提出,要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對新時代我國電力事業的高質量發展提出新的要求。“清潔低碳、安全充裕、經濟高效、供需協同、靈活智能”是新型電力系統的基本特征,也是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目標方向。
能源法規定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在源網荷儲各環節作出制度性安排。
電源:能源法統籌發展和安全,對各類電源的發展原則作出規定,協同保障能源供應、推動轉型;根據電力系統調節需要,支持合理布局建設燃煤發電,推動燃煤發電進一步向支撐性、調節性電源轉變。
電網:為更好適應能源轉型需要、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的重要講話精神、為能源領域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能源法明確加強網源協同,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一方面強化電網與電源尤其是新能源,在規劃、建設和運行等方面的協同,另一方面強調公共電網和智能微電網的有機協調,支持以智能微電網為代表的新型經營主體通過聚合分布式發用電資源,在促進新能源就近消納、提高供電可靠性和保障綠色用能需求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負荷:能源法支持開展需求側管理,發揮電價對用能行為的引導作用,規定用戶應當積極參與需求側響應,充分挖掘工商業、居民等用戶參與系統調節的潛力,提升電力供應的安全穩定性。調節能力:能源法明確了抽水蓄能的建設原則,支持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為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供支撐。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指示精神,國家能源局印發《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聚焦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亟待突破的關鍵領域和難點,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印發《關于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激勵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系統調節。下一步,我們將以貫徹實施能源法為契機,堅持發揮規劃引領作用,持續完善體制機制,加快推進清潔安全高效發電、新型儲能、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等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技術創新應用,加快出臺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系統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重點任務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