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
內容指出,峰谷時段劃分對每日用電時段劃分進行調整,具體為:高峰時段:7:00-8:00、9:00-11:30、15:30-20:00;低谷時段:12:00-14:00、23:30-5:30;其余為平時段。
電價浮動范圍執行工商業電價的用戶平時段電價由上網電價、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參與峰谷浮動;其他用戶繼續按現行標準執行。
暫停執行尖峰電價,今后根據電力供需狀況適時啟動尖峰電價。“煤改電”用戶繼續按現行政策執行。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全文如下: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
黑發改價格函〔2024〕291號
各市(地)、縣(市)發展改革委(局),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黑龍江省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等文件要求,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發展,根據我省用電負荷等情況,進一步優化調整工商業等用戶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峰谷時段劃分對每日用電時段劃分進行調整,具體為:高峰時段:7:00-8:00、9:00-11:30、15:30-20:00;低谷時段:12:00-14:00、23:30-5:30;其余為平時段。
二、電價浮動范圍執行工商業電價的用戶平時段電價由上網電價、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輸配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參與峰谷浮動;其他用戶繼續按現行標準執行。
三、其他事項
(一)暫停執行尖峰電價,今后根據電力供需狀況適時啟動尖峰電價。“煤改電”用戶繼續按現行政策執行。
(二)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連續運行前,省電力公司要做好峰谷分時電價和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的銜接。
(三)省電力公司第三監管周期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產生的損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四)各級發改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做好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政策平穩落地。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繼續按照《黑龍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發改價格函〔2022〕55號)執行。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0月12日
來源: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