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滁州人大就《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文件提出,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光伏產業體系建設、創新發展、推廣應用、服務保障等活動。
協同產業布局,推動圍繞光伏產業的配套儲能項目建設,構建多元化儲能技術體系,推進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光伏發電與農業、交通、建筑、通信等領域深度融合發展。
探索綠色生態新模式,鼓勵開展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光伏+”綜合利用模式。
推動光伏在建筑領域的應用,推廣屋頂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體化等技術。鼓勵既有建筑物開展光伏應用改造,推動光伏系統與新建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原文如下:
公開征求《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已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一審審議,現予以公布,歡迎于2024年10月10日前提出修改意見。
如有意見請發電子郵件到郵箱:68440080@qq.com,或者郵寄至:滁州市龍蟠大道 99號市政務中心北8樓809室,并請注明“法規征求意見”。
聯系人:陳亮; 聯系電話:0550—3026102。
滁州市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推動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光伏產業體系建設、創新發展、推廣應用、服務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創新引領、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光伏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光伏產業發展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光伏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光伏產業城市品牌建設。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立足園區產業定位做好光伏產業的承接服務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光伏產業發展的指導、協調、推廣等工作。
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社會參與】 鼓勵、支持企業、行業協會、基金等投資、建設光伏產業和項目,支持、促進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等與光伏企業開展合作。
第七條【品牌城市】 建立完善光伏城市評價標準體系,推動品牌賦能、產城融合。
第二章 產業體系建設
第八條【產業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區域布局,優化資源配置,發展總部經濟,鞏固產業優勢,補齊短板弱項,完善光伏產業鏈建設,構建先進光伏產業生態體系。
第九條【產業規劃】 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組織編制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光伏產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產業發展的總體目標、產業布局、發展方向和推進機制等,并與國土空間、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產業招商】 圍繞光伏產業鏈上下游,發揮龍頭企業帶動作用,實施精準招商,推動光伏產業集群發展。推進光伏企業市場化、差異化、特色化發展,有序競爭。
第十一條【配套儲能建設】 協同產業布局,推動圍繞光伏產業的配套儲能項目建設,構建多元化儲能技術體系,推進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十二條【綠色制造】 支持光伏企業開展綠色低碳技術創新應用和綠色化改造提升,推進綠色工廠建設,推動光伏產業綠色低碳轉型。
支持企業開展廢舊產品集約化回收利用。
第十三條【品牌培育】 建立健全適合區域和產業特點的光伏品牌培育和發展機制,支持光伏企業品牌設計與運營。
第三章 創新發展
第十四條【創新主體】 支持光伏企業創新發展,鼓勵龍頭企業與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加強與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合作,承擔國家和省、市科技計劃項目,推動協同研發。
第十五條【創新人才】 建立和完善光伏產業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和保障制度。引進高層次、高技能的光伏科研和技術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加強合作,設立光伏領域產業學院,建設聯合實驗室,培養光伏領域專業人才。
第十六條【創新載體】 支持光伏領域研發中心、創新中心等研發平臺建設,推動關鍵材料、檢測裝備和高端制造等應用研究與開發。
第十七條【標準創新】 支持光伏企業依法制定相關企業標準,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等主導、參與光伏產業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推動地方標準向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轉化。
第十八條【技術創新】 定期發布光伏產業領域技術攻關目錄,支持技術研發,推動技術創新。
重大技術攻關項目推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依法賦予項目主持人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使用權和資源調度權。
第十九條【智慧生產】 推動光伏制造與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大數據等深度融合,鼓勵光伏企業加快設備更新,促進智能化生產裝備的研發與應用,加強光伏產業智能工廠和數字化車間建設。
第四章 推廣應用
第二十條【鼓勵綠電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綠色電力資源,落實國家統一大市場要求,鼓勵光伏發電項目有序開發建設,支持企業、開發園區分布式光伏等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促進綠色電力發電比例提升。
第二十一條【綠電入市】 推動光伏發電等綠色能源進入電力市場,電網企業做好接網服務,鼓勵用戶使用綠色電力資源,促進綠色電力消費。
支持符合條件的光伏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二十二條【綠電保障】 鼓勵購售電公司為企業提供綠色電力交易服務。
電網企業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要求,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優化電網調度方式,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高電網接納綠色電力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示范應用】 鼓勵滁州經開區等開發園區結合產業特色,打造光伏應用示范區。
強化光伏示范應用,鼓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光伏產品,促進各領域綠色低碳轉型。
支持光伏在城市生活中的應用,逐步實現生活方式低碳化。
第二十四條【融合應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光伏發電與農業、交通、建筑、通信等領域深度融合發展。
探索綠色生態新模式,鼓勵開展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光伏+”綜合利用模式。
推動光伏在建筑領域的應用,推廣屋頂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體化等技術。鼓勵既有建筑物開展光伏應用改造,推動光伏系統與新建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五條【財政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光伏產業發展,建立健全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獎補等機制。
第二十六條【專家咨詢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光伏產業發展專家咨詢機制,為光伏產業發展戰略、決策提供專業支持。
第二十七條【政務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立項、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能耗指標、能源供應、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方面依法保障光伏產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金融服務】 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產業鏈企業、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加強信息共享,建立產業鏈上下游一體化、數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統和信用評估、風險管理體系,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先進光伏產業的精準支持力度,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提高融資保障水平,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支持融資擔保機構擴大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融資擔保費率。
第二十九條【知識產權】 加強光伏產業企業發明專利培育,開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運用。
支持組建光伏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指導光伏企業解決海內外知識產權糾紛。
第三十條【檢測和認證服務】 推動光伏產品檢驗檢測和認證平臺建設,建立完善檢測標準和檢測體系,培育光伏產品檢驗檢測和認證品牌。支持成立、引進第三方光伏產品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產品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宣傳推廣】 搭建光伏產業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臺,支持舉辦光伏行業大會,鼓勵參與國內外展覽、展會等活動,推動合作與交流。
加強光伏領域宣傳,提高公眾認知度,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理念。
第三十二條【審慎監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開展光伏企業合規指導。堅持新發展理念,對光伏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審慎監管。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