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的通知。
文件指出,對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對項目自發自用電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常規存量水電項目上網電量,現階段核發綠證但暫不參與交易。
文件還指出,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不足核發1個綠證的當月電量結轉至次月。
綠證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掛牌交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交易價格由市場化方式形成。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與各綠證交易平臺實時同步待出售綠證和綠證交易信息,確保同一綠證不重復成交。
綠證有效期2年,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含)起計算。對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超過有效期或已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應及時予以核銷。
任何單位不得采取強制性手段直接或間接干擾綠證市場,包括干涉綠證交易價格形成機制、限制綠證交易區域等。
全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的通知
國能發新能規〔2024〕6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中央企業,水規總院、電規總院、各有關協會: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4年8月26日
附件: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