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氨醇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公告指出,為全面落實自治區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部署,推動風光制氫項目與綠氫合成氨醇等應用項目一體化審批和建設管理,自治區能源局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氨醇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請于2024年9月18日前將修改意見通過電子郵件(nmgnyj@163.com)或傳真(0471-6651872)反饋我局。
征求意見稿提到,按照新增負荷與新能源項目的關系,分3類場景申報:
1.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新增負荷為制氫氨醇項目。新能源、一體化項目內新能源接入線路、制氫氨醇、儲能等為同一投資主體控股,作為一個市場主體運營,建設運行期內按照同一法人統一經營管理。
2.風光制氨醇一體化項目。新增負荷為制氨醇項目。新能源、新能源接入線路、制氨醇、儲能等為同一投資主體控股,作為一個市場主體運營,建設運行期內按照同一法人統一經營管理。
3.風光制氨醇非一體化綠色供電項目。新增負荷為制氨醇項目。公共電網為制氨醇項目提供生產用電備用。
另外,在接入電網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風光制氨醇一體化項目作為一個整體接入公用電網,與公用電網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接受電網統一調度。
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風光制氨醇一體化項目,可向電網送電,年上網電量不超過年總發電量的20%。自發自用電量暫不征收系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待國家相應政策出臺后,按國家政策執行。
其技術要求為:
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按照不超過制氫氨醇項目所需年用電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規模;
風光制氫氨醇一體化項目和風光制氨醇一體化項目,需配置新能源規模15%(4小時)的儲能裝置。新增負荷具備調節能力可降低儲能規模。
以下為報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