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清潔發展機制(CDM)
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一個基于市場的靈活機制,其核心內容是允許附件一締約方(即發達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即發展中國家)合作,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
清潔發展機制的設立具有雙重目的: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和為實現公約的最終目標做出貢獻;協助發達國家締約方實現其在《京都議定書》第三條之下量化的溫室氣體減限排承諾。通過參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發達國家的政府可以獲得項目產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經核證的減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溫室氣體減限排義務。對于發達國家的企業而言,獲得的CERs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國內的溫室氣體減限排義務,也可以在相關的市場上出售獲得經濟收益。由于獲得CERs的成本遠低于其采取國內減排行動的成本,發達國家政府和企業通過參加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實現減排義務的經濟成本。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通過參加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可以獲得額外的資金和/或先進的環境友好技術,從而可以促進本國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清潔發展機制是一種“雙贏”的機制。清潔發展機制合作也可以降低全球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總體經濟成本。
中國CDM項目運行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我國批準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核準的《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的規定以及締約方會議的有關決定,中國政府為促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的有效開展,維護中國的權益、保證項目活動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議定書》的規定,清潔發展機制是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其部分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與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進行項目合作的機制,其目的是協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促進《公約》最終目標的實現,并協助發達國家締約方實現其量化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清潔發展機制的核心是允許發達國家通過與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合作,獲得由項目產生的“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三條:在中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條:在中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重點領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層氣為主。
第五條:根據締約方大會的有關決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應保證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責任。
二、許可條件
第六條: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應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政策,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七條: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必須符合《公約》、《議定書》和有關締約方會議的決定。
第八條: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不能使中國承擔《公約》和《議定書》規定之外的任何新的義務。
第九條:發達國家締約方用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資金,應額外于現有的官方發展援助資金和其在《公約》下承擔的資金義務。
第十條: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應促進有益于環境的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中國境內的中資、中資控股企業可以對外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第十二條: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必須提交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設計文件、企業資質狀況證明文件及工程項目概況和籌資情況相關說明。
三、管理和實施機構
第十三條: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下設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核理事會(以下簡稱項目審核理事會),其下設一個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為清潔發展機制重大政策的審議和協調機構。其職責是;
1,審議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相關國家政策、規范和標準;
2、批準項目審核理事會成員;
3、審議其他需要由協調小組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項目審核理事會聯合組長單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副組長單位為外交部,成員單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氣象局、財政部和農業部。主要職責是:
1、審核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主要審核內容為:
(1)參與資格;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