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國資委與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采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央企招標合規的同時,進一步明確招標以外的采購和管控要點。
文件要求,要公開破除行業壟斷行為,更要競爭擇優,廣泛搜尋供應資源,以性能價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綜合成本最優為目標,優選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商。
在具體采購方式上則以招標為主,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則采用詢比、競價、談判以及直接采購等四種方式。其中,詢比與競價要求潛在供應商不少于3家,且競價采購以價格競爭為主。
文件強調要大力扶持中小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脫貧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產品。中央企業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不得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限制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鼓勵中央企業通過預留采購份額、優先安排價款支付等方式給予中小企業積極支持。
文件指出,要強化中央企業間供應商信息和考核結果的公開、共享和規范應用,探索相關行業內部建立高風險供應商名單,條件成熟后逐步推廣高風險供應商名單信息共享。
在具體評審方面,以專家評審為主,探索在同行業中央企業間共建評審專家庫,采用行業共享、聯合共建等方式擴大評審專家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