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全面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項目常態化發行的通知。
其中明確提出:能源基礎設施可申報。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力發電、天然氣發電、生物質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項目;儲能設施項目;清潔低碳、靈活高效的燃煤發電(含熱電聯產煤電)項目;特高壓輸電項目,增量配電網、微電網、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其中,燃煤發電項目應具備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純凝工況最小發電出力在30%額定負荷及以下;摻燒生物質、氫、氨等低碳燃料,摻燒熱量比例不低于10%;配備大規模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設備。
全文如下:
發改投資〔2024〕1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國辦發〔2022〕19號)、《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20〕40號)要求,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以下簡稱“基礎設施REITs”)市場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動基礎設施REITs常態化發行。
基礎設施REITs試點以來,制度規則持續完善,發行規模穩步增長,資產類型不斷豐富,市場表現總體穩健,各方參與積極性顯著提升,基礎設施REITs對促進投融資機制創新、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推動基礎設施REITs常態化發行已具備良好條件。各參與方要嚴格貫徹落實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依規推動基礎設施REITs更好實現常態化發行。
二、積極主動適應常態化發行要求。
各參與方要堅持“權責利對等”原則,主動提升項目準備能力、材料編制能力、投資判斷能力,積極適應常態化發行要求。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要深入學習理解監管要求,全方位梳理符合條件的項目,對照本通知要求逐項核查基本條件符合性,認真編制申報材料,全面客觀、真實準確呈現項目情況,切實擔負起項目申報責任。為項目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咨詢機構以及擔任財務顧問的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要嚴格遵循執業道德和執業標準,全面真實反映項目客觀情況,充分披露項目潛在風險。REITs投資人要準確把握基礎設施REITs產品的權益屬性,正確判斷投資價值,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三、準確把握推薦重點。
我委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精神,按照重點突出、標準明確、規范透明的原則,進一步聚焦宏觀政策符合性、投資管理合規性、回收資金使用等推薦重點,改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項目申報要求》(簡稱《申報要求》),確保申報推薦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對法規政策、監管規則、公司章程等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如企業內部決策、國資轉讓、分拆上市、融資限制、稅收繳納等,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依法依規自行辦理。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要全面審慎披露項目未來收入預測假設指標,投資人要充分考慮未來收入波動影響因素,做到合理估值、理性投資。
四、切實提高推薦效率。
各地發展改革委要積極協調有關方面,依法依規幫助企業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盡可能縮短項目準備周期;要加大工作力度,優化工作流程,切實提高項目申報工作質量和效率。咨詢評估機構要著力提升專業能力,全面準確把握評估要求,及時發現并反饋問題,嚴格落實委托評估時限要求。我委將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規范高效開展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項目及時推薦或退回,切實提高推薦效率。我委僅對《申報要求》中明確的有關事項負責,并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和資本市場發展要求等,適時調整更新《申報要求》。
五、壓緊壓實各方責任。
我委將完善工作機制,針對不同主體細化實化相應責任,并用好項目退回機制。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是項目準備、申報等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規性、完備性負責。相關中介機構要客觀出具相關意見,真實反映項目情況,對隱瞞事實、弄虛造假的,我委將商有關方面予以嚴懲。咨詢評估機構要切實提高評估質量,嚴格遵守廉潔、保密等工作紀律,控制評估反饋次數和評估時限;對評估質量低劣或存在違反工作紀律情形的,我委將予以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此前我委印發的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我委已正式受理以及已推薦至中國證監會的基礎設施REITs項目,繼續按照原申報要求執行,回收資金使用方面可根據項目實際申請按照本通知要求調整使用方案。
附件:
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項目申報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