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了關于組織申報2024年新能源汽車公用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財政補貼的通知。
通知指出,此次補貼標準按照《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設施獎勵補貼資金分配實施細則》規定執行。文件明確,本次分為建設補貼、運營補貼。
在建設補貼中,對含有儲能設施,且功率不低于充電站總功率的15%,儲能設備功率和儲能電量比不高于1:2的充電項目給予建設補貼。在運營補貼中,公用充電設施項目按充電量給予不超過0.1元/千瓦時的運營補貼;對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計量改造,充電設施具備計量性能在線監測條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補貼標準可上浮不超過20%。充電設施單槍每千瓦補貼上限為1000千瓦時/年。對國家和省級相關文件中明確運營補貼標準的充電設施項目,運營補貼按相關文件要求執行。運營補貼計算起始日為2022年1月1日。
此次補貼對象為:
補貼對象為杭建地空〔2023〕172號文件明確的在本市市域范圍內,由合法經營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運營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智能化管理系統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
本次申請建設補貼的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1)按照先備案后建設要求合規建設;(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處于正常運營狀態;(4)未享受過建設補貼。
本次申請運營補貼的項目竣工日期須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處于正常運營狀態。電量以項目推送至市級平臺的電量為準,并提供電費繳費憑證等證明輔助材料,如無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或市級平臺電量高于電費繳費憑證顯示電量的,取消當月運營補貼,最終核定以屬地住建局意見為準。運營補貼的電量計算時間范圍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關于組織申報2024年新能源汽車公用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財政補貼的通知
國網杭州供電公司、各區(縣、市)住建局、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
為進一步支持、引導我市新能源汽車公用充電設施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財政部關于下達2022年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預算的通知》(財建〔2022〕86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提前下達2023年中央財政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預算的通知》(浙財建〔2022〕186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提前下達2024年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新能源汽車領域)預算的通知》(浙財建〔2023〕14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杭政辦函〔2023〕75號)和《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設施獎勵補貼資金分配實施細則》(杭建地空〔2023〕172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做好2024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本次補貼對象為杭建地空〔2023〕172號文件明確的在本市市域范圍內,由合法經營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建設運營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智能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市級平臺)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
本次申請建設補貼的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1)按照先備案后建設要求合規建設;(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處于正常運營狀態;(4)未享受過建設補貼。
本次申請運營補貼的項目竣工日期須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處于正常運營狀態。電量以項目推送至市級平臺的電量為準,并提供電費繳費憑證等證明輔助材料,如無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或市級平臺電量高于電費繳費憑證顯示電量的,取消當月運營補貼,最終核定以屬地住建局意見為準。運營補貼的電量計算時間范圍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補貼標準
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申報主體
1.建設補貼。由符合建設補貼條件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所有權人(同一項目有多個投資主體的,相關單位自行協商確定一個投資主體為申報單位),或委托托管運營單位進行申報(需提供加蓋雙方公章的委托協議)。
2.運營補貼。由符合運營補貼條件的公用充電設施項目所有權人,或由所有權人書面明確的運營補貼受益人進行申報(需提供加蓋雙方公章委托協議)。
四、申報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要求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號規定執行(所有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除該文件已明確的要求,本次申報相關材料的具體要求如下:
1.建設補貼
(1)申請建設補貼項目情況說明(參照附件1);
(2)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項目電量證明文件;
(3)項目設備功率證明中需包含充電樁功率明細清單等內容的竣工驗收報告,設置專變的項目還需提供如《客戶受電工程竣工驗收單》等證明材料;
(4)杭建地空〔2023〕172號文件“(二)1.建設補貼(1)”中,不受企業累計建設總功率和新建項目功率容量限制的相關場景內建設的充電設施,除鄉村地區以各區、縣(市)住建部門根據項目位置,結合浙發改能源〔2023〕188 號明確“鄉村地區為鄉、鎮所在區域”進行審核外,其他場景需提供以下材料:
既有小區:需提供項目所在小區社區居委會或業委會的相關證明文件;
高速服務區:需提供與高速服務區產權或管理單位的場地協議等證明文件。
(5)采用新技術的項目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光伏發電技術:提供光伏發電裝機容量等證明材料,需證明光伏裝機容量需不低于充電站總功率的2%。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材料:國家電網驗收文件、國家電網光伏接入方案、光伏組件采購合同、光伏安裝照片、能源管理合同等;
儲能技術:提供儲能設備功率證明(儲能設備的銘牌),需證明儲能設備功率不低于充電站總功率的15%,儲能設備功率和儲能電量比不高于1:2;用于證明儲能設備用于本項目的相關材料。
無線充電技術:需提供供新能源汽車充電使用的無線充電設備相關證明文件。
大功率充電技術:需提供單槍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的證明文件。
2.運營補貼
(1)申請運營補貼項目情況說明(參照附件2);
(2)項目電量證明材料:申請補貼計算日期內由電力部門直接供電的項目(非轉供電),需提供與電力部門結算繳費的相應票據憑證;轉供電項目,需提供如《電能通知單》、轉供電方結算繳費的相應票據等憑證。
(2)計量檢定證明材料:提供計量改造的情況說明;由計量檢定主管部門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書等文件。
五、申報程序和時間
申報主體通過市級充電設施管理平臺,按照項目屬地管理原則向項目所在地區、縣(市)住建局(推進辦)提交申報材料。
市級平臺內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更改與電量補推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22日17:30;線上申報開始時間為2024年7月24日9:00,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28日24:00,逾期報送、資料不全或不符合報送要求的視為自動放棄。請各區、縣(市)住建局于2024年8月3日前做好申報項目的材料審核工作。
六、申報受理相關單位
1.市建委
2.區、縣市住建局
3.國網杭州供電公司
4.國網各營業廳
七、其他事項
1.申報單位應按照要求如實申報并提交材料,嚴禁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一經發現取消當年申報財政補貼的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請各區、縣(市)住建局認真做好申報項目材料的審核工作,及時高效完成本次補貼申報工作。
3.相關審核單位和人員嚴格按照廉政要求,公平公正開展項目材料審核。
附件:
1.關于申請XXXX充電設施項目建設補貼的情況說明.doc
2.關于申請XXXX充電設施項目運營補貼的情況說明.doc
3.《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共充電設施獎勵補貼資金分配實施細則》(杭建地空〔2023〕172號).pdf
杭州市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辦公室
2024年7月19日
附件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