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光伏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提到,公共建筑具有屋頂和立面可利用日照資源量大面廣、自身用電量較多等特點,推動國有投資新建的業務用房、辦公用房、學校、醫院、圖書館、體育館、科技館、博物館、車站、機場等公共建筑,宜裝盡裝光伏系統。鼓勵其他投資主體在新建公共建筑項目時,同步配套建設光伏設施。
通知要求,做好光伏發電消納。建筑光伏以自用消納為主,余電上網電量比例按照自治區關于分布式光伏工商業項目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地方政府制定促進綠色電力消納支持政策,積極擴大綠色電力消納規模。探索綠電應用場景,開展微電網、虛擬電廠等關鍵技術協同創新和聯合攻關,提升光伏發電、儲能系統及可控負荷的協調控制、智能計量、安全防護等技術實現能力。支持建筑光伏設施運營企業與能源服務商加強合作,打造一批超低能耗(零碳)建筑、低碳(零碳)工廠典型場景,推動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系統協同互補,逐步實現“源網荷儲”深度融合、靈活互動。
原文見下:
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光伏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推動我區城鄉建設綠色低碳轉型,根據《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內蒙古自治區碳達峰實施方案》等要求,推動自治區建筑光伏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應用場景
(一)“光伏+”新建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具有屋頂和立面可利用日照資源量大面廣、自身用電量較多等特點,推動國有投資新建的業務用房、辦公用房、學校、醫院、圖書館、體育館、科技館、博物館、車站、機場等公共建筑,宜裝盡裝光伏系統。鼓勵其他投資主體在新建公共建筑項目時,同步配套建設光伏設施。
(二)“光伏+”新建工業建筑
推動新建工業廠房同步配套建設光伏系統,鼓勵工業廠房屋頂和墻面安裝多功能光伏設施。支持開展“光儲直柔”建筑應用試點,鼓勵園區企業“自發自用”,有序實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靈活接入與生產消費一體化。
(三)“光伏+”新建居住建筑
鼓勵住宅地產開發單位在城鎮新建居住建筑時,采用建筑光伏技術,按照安全可靠、協調美觀、經濟適用原則配套建設光伏設施,確保與建筑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和圖審、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使用。
(四)“光伏+”在建建筑
在建項目具備條件的,可變更原設計可再生能源類型,設計使用光伏系統。變更后的建筑按照新建建筑標準設計使用光伏系統。
(五)“光伏+”既有建筑
支持既有工業建筑采用建筑光伏技術在建筑屋頂及墻面配套安裝光伏設施。鼓勵各地結合建筑節能改造計劃,以學校、醫院和機關辦公建筑等既有公共建筑為重點,擬實施屋頂改造、防水修繕等工程時,在確保結構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對具備光伏安裝條件的,積極探索商業模式推廣建筑光伏技術。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標準規范體系。
完善太陽能光伏建筑一體化設計地方標準及圖集。鼓勵有條件的社會團體、企業利用自主創新技術積極研編光伏建筑材料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更好滿足市場需求。建筑光伏產品生產應滿足《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等國家要求,推進光伏組件建筑部品部件化和輕質化生產。推動綠色建材產品認證結果的廣泛采信,鼓勵政府、社會廣泛采購建筑光伏綠色建材產品。
(二)加強建筑光伏管理。
建筑光伏項目由所在地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同步實施、網源協同”原則實施備案管理;建設標準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國家、行業及自治區有關標準要求,達到最新《可再生能源效能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新建建筑光伏項目納入建設項目程序管理,對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進行項目全生命周期工程質量和安全管控。建筑光伏應用施工圖審查要重點審查技術類型、系統容量、關鍵設備參數以及應用比例;加大建筑光伏項目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及隱蔽工程的監督檢查;做好工程質量驗收把關。既有建筑加裝光伏系統應符合建筑結構安全和電氣、防火等安全要求,達到防水、防滲、防墜落、耐久等標準要求。電力部門應提供一站式并網服務,同步開展建筑供電、光伏并網受理,確保建筑和光伏項目同步具備裝表接電條件及發電出力遠程可調、可控能力;按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完成光伏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
(三)做好光伏發電消納。
建筑光伏以自用消納為主,余電上網電量比例按照自治區關于分布式光伏工商業項目有關規定執行。鼓勵地方政府制定促進綠色電力消納支持政策,積極擴大綠色電力消納規模。探索綠電應用場景,開展微電網、虛擬電廠等關鍵技術協同創新和聯合攻關,提升光伏發電、儲能系統及可控負荷的協調控制、智能計量、安全防護等技術實現能力。支持建筑光伏設施運營企業與能源服務商加強合作,打造一批超低能耗(零碳)建筑、低碳(零碳)工廠典型場景,推動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系統協同互補,逐步實現“源網荷儲”深度融合、靈活互動。
(四)強化運維管理。
光伏組件系統在建筑上應用的售后服務團隊應積極做好售后運行服務保障工作。物業服務公司要按照物業服務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協助做好日常管理維護和巡視巡查,及時制止擅自改裝、移動、破壞光伏系統的行為。光伏系統并網后及時安裝數據監測系統,監測光伏建筑應用運行過程中的相關數據。鼓勵存量建筑光伏系統改造提升,通過設備更衣換、組件自清潔改造等方式,提高發電效率降低運維成本。
(五)創新發展模式。
按照“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方式,吸引多方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統籌建筑光伏項目的開發、建設、運營、產業鏈協調管理。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第三方新能源企業等采用自建自營、合同能源管理、聯合投資、委托專業電站運營商管理等模式承接建筑光伏新、改、擴建項目,加快形成一批在全區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應用場景與商業投資及運營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高度重視建筑光伏發展,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做好建筑光伏推廣應用指導協調推進工作。各地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能源、住房城鄉建設、工信、電力、機關事務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建筑光伏建設管理。
(二)加大要素支撐。
鼓勵各地各部門因地制宜出臺有利于建筑光伏發展的機制和政策措施,落實綠色建筑和光伏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有關要求。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優化完善建筑光伏發展相關專項資金,探索和創新財政支持政策。新建建筑使用光伏系統增加的工程建設成本,納入工程建設成本概預算;在建項目變更設計使用光伏系統產品的,其所增建設成本由項目建設單位增列或投資方注入;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解決既有建筑使用光伏系統增加的建設費用。用好人民銀行碳減排支持工具,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探索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模式,采取靈活的貸款擔保方式,加大對建筑光伏的支持力度。住宅小區集中設計安裝光伏系統,屬于本小區公共設施和共用設備,其發電收益歸小區業主共有。落實建筑光伏的電價優惠政策。鼓勵新能源企業參與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建設,支持其公平參與光伏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競爭性配置。
(三)做好宣傳推廣。
開展建筑光伏典型工作經驗、典型應用場景案例宣傳,擴大建筑光伏技術的推廣普及率。加強行業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強化專業人才儲備。加強教育宣傳和輿論引導,普及建筑節能降碳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提升社會公眾參與意識,營造有利于開發建筑光伏的社會氛圍。